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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拒絕證言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2.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3.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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