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證人拒絕證言須陳明原因、事實並釋明,法院得令具結代釋明;庭前書面拒絕者毋庸到場,書記官應通知當事人。
Q · 拒絕作證要怎麼做才有效?
要陳明理由並釋明,否則拒絕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合法拒絕證言要做兩件事:第一,陳明拒絕的原因與具體事實(不能只說「我不想講」);第二,釋明這些理由,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相信你符合第307條的拒絕事由。法院認為釋明過於為難時,可令你具結以代替釋明。若在訊問期日前以書面拒絕,毋庸到場,但法院書記官會將拒絕事由通知雙方當事人。
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作證是一回事,怎麼拒絕是另一回事。程序做錯了,你的拒絕會被法院駁回,然後你必須回答,否則就是罰鍰。這條規定了拒絕證言的標準流程:第一步,你必須說清楚你拒絕的原因和事實,不能只說「我不想講」或「我有權拒絕」。第二步,你要「釋明」這些理由,也就是提出初步的證據讓法院相信你確實符合307條的某一款。例如你說跟當事人是四親等血親,至少要能說出具體的親屬關係是什麼。法院覺得要求你提出正式證據太為難的話,可以退而求其次讓你具結(等於宣誓你說的是真的)。還有一個實用的設計:如果你在開庭日之前就書面表示拒絕證言,你不需要到場。但法院書記官必須把你拒絕的理由通知雙方當事人,讓他們有機會表示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為拒絕證言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證人拒絕作證時必須陳明拒絕之原因與事實並予釋明,法院得以具結代替釋明;並允許證人於訊問期日前以書面拒絕而毋庸到場,同時課予法院書記官將拒絕事由通知當事人之義務,構成拒絕證言權行使的正當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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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不複雜。抬頭寫受理法院和案號,主旨寫「拒絕證言聲明」,內文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幾款拒絕、具體理由和事實、附上釋明文件。親屬關係明確時一張戶籍謄本加一頁書狀即可;涉及較遠姻親或職業保密義務,建議找律師確認法條引用正確。
依第310條第2項,對裁定拒絕證言當否的裁定可提抗告,且抗告期間應停止執行,代表在抗告結果出來前不能強迫作證。抗告須於十日內提出,被駁回後才須作證,不作證會被罰鍰。
陳明拒絕的原因與具體事實,並釋明(提出初步證據),可於訊問期日前以書面提出。只說「我拒絕」而不說理由,法院會要求補充,補不出來即裁定拒絕不合法。
陳明拒絕的原因與具體事實並釋明,可於訊問期日前以書面提出,空泛拒絕會被法院駁回。
釋明只要讓法院達到「大致可信」即可,舉證要達「確信」,且釋明可用具結代替,門檻較低。
法院認為要求提出證據過於為難時,可令證人具結(宣誓所言為真)代替釋明,說謊有偽證罪風險。
民訴第309條規範民事程序的拒絕證言釋明流程,刑訴另有第180條以下規定,事由與程序設計不同。
載明受理法院、案號、依第307條第幾款拒絕、具體事實,附戶籍謄本等釋明文件,於開庭前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職業證照等初步證據,或經法院同意以具結代替。
建議於開庭日五至七個工作天前送達法院,確保書記官有時間通知對造當事人。
依第310條第2項於十日內提抗告,抗告期間停止執行,暫不須作證;抗告駁回後才須作證。
庭前書面拒絕毋庸到場、最省時;當庭口頭拒絕須到場陳明,適合臨時決定者。
| 比較面向 | 庭前書面拒絕 | 當庭口頭拒絕 |
|---|---|---|
| 提出時點 | 訊問期日前 | 訊問期日當庭 |
| 是否須到場 | 毋庸到場 | 須到場陳明 |
| 釋明方式 | 書狀附文件 | 當庭陳述或具結 |
| 通知當事人 | 書記官依第3項通知 | 當庭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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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訊問證人時,得行法院及審判長之職務。但裁判拒絕證言之當否,不在此限。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毌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訊問證人時,得行法院及審判長之職務。但裁判拒絕證言之當否,不在此限。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毌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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