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拒絕證言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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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證人拒絕證言須陳明原因、事實並釋明,法院得令具結代釋明;庭前書面拒絕者毋庸到場,書記官應通知當事人。
Q · 拒絕作證要怎麼做才有效?
要陳明理由並釋明,否則拒絕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合法拒絕證言要做兩件事:第一,陳明拒絕的原因與具體事實(不能只說「我不想講」);第二,釋明這些理由,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相信你符合第307條的拒絕事由。法院認為釋明過於為難時,可令你具結以代替釋明。若在訊問期日前以書面拒絕,毋庸到場,但法院書記官會將拒絕事由通知雙方當事人。
深度解讀
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作證是一回事,怎麼拒絕是另一回事。程序做錯了,你的拒絕會被法院駁回,然後你必須回答,否則就是罰鍰。這條規定了拒絕證言的標準流程:第一步,你必須說清楚你拒絕的原因和事實,不能只說「我不想講」或「我有權拒絕」。第二步,你要「釋明」這些理由,也就是提出初步的證據讓法院相信你確實符合307條的某一款。例如你說跟當事人是四親等血親,至少要能說出具體的親屬關係是什麼。法院覺得要求你提出正式證據太為難的話,可以退而求其次讓你具結(等於宣誓你說的是真的)。還有一個實用的設計:如果你在開庭日之前就書面表示拒絕證言,你不需要到場。但法院書記官必須把你拒絕的理由通知雙方當事人,讓他們有機會表示意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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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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