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得拒絕證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