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2.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