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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1. 1.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2. 2.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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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四種情形下親屬證人不得拒絕證言:身分事項、親屬間財產事項、以證人身分見證之法律行為、前手或代理行為。

Q · 我是當事人的親人,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拒絕作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308條,親屬證人雖依第307條有拒絕證言權,但就四款事項仍不得拒絕:同居人身分事項、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事項、以證人身分見證之法律行為、曾為當事人前手或代理人之行為。另依第二項,職業保密義務若已被免除,亦不得拒絕。

白話解讀

307條給了你拒絕作證的盾牌。308條告訴你:這面盾牌上有四個洞。你是當事人的親屬,本來可以拒絕作證。但如果法院問的是同居人的出生、死亡、婚姻這類身分事項,你擋不住。問的是因為親屬關係產生的財產事項(例如遺產怎麼分),你也擋不住。你以證人身分親自見證了某個法律行為的成立(例如你在場看到買賣契約簽訂),你同樣擋不住。你曾經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前手權利人,就爭議的法律關係所做的行為,你還是擋不住。邏輯很清楚:你之所以知道這些事,正是因為你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特殊角色。法律不允許你用「跟他太親」這個理由,去隱瞞「正因為夠親才知道」的關鍵事實。第二項更直接:你本來因為職業保密可以拒絕,但如果對方(委託人、病人)已經免除了你的保密義務,你就沒有理由再擋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8條為拒絕證言權的法定例外規定,列舉證人縱有第307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拒絕事由,就四類與其特殊身分密切相關之事項仍負作證義務;第二項並規定職業保密義務經免除後拒絕權消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08條是什麼?

第307條拒絕證言權的法定例外,列舉四款親屬證人仍須作證的事項。

Q2親屬作證可以全部拒絕嗎?

不行,落在308條四款例外的問題仍須回答。

Q3遺產官司中兄弟姊妹能拒絕作證嗎?

涉及親屬財產事項時(第二款)不能拒絕。

Q4什麼叫保密義務已免除?

委託人或病人同意專業人員就本案作證,拒絕權即消滅。

Q5見證契約簽署的人能拒絕作證嗎?

以證人身分見證法律行為成立內容者,依第三款不得拒絕。

Q6308條怎麼在法庭上主張?

證人表示拒絕時當場援引具體款項,由法院依第310條裁定。

Q7刑事追訴風險的拒絕權受308條限制嗎?

不受限制,308條第一項只及於307條第一、二款。

Q8308條和307條差在哪?

307給拒絕權,308在權利上開四個例外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07art_308
性質拒絕證言權的原則授予拒絕證言權的例外限制
適用對象親屬、職業保密者、有刑事追訴風險者等已具307條第一、二款事由之證人
效果可合法拒絕作證四款事項仍不得拒絕
刑事追訴風險可據以拒絕(第四款)不受308條限制,拒絕權保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96条(証言拒絶権、近親者等の例外を含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4조(증언거부권)
🇩🇪 德國ZPO § 385(Ausnahmen vom 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06(dispense de témoigner et ses lim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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