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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2家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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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2 條定義「家」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須同時具備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要件。

Q · 住在一起就算是一家人嗎?

不一定,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依民法第 1122 條,法律上的「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只是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須為親屬團體(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者缺一即不構成本條的「家」。但第 1123 條第 3 項另開側門: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舉證重點轉為「永久共同生活之意圖」。

白話解讀

「家」這個字你每天都在用,但法律上的「家」跟你理解的完全不是一回事。你跟大學同學合租了五年,感情比親兄弟還好,法律上你們不是一家人。你跟伴侶同居八年,沒有結婚,法律上你們也不構成這條定義的「家」。因為這條設了三道門檻:第一,永久共同生活的意圖(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是只有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親屬團體(必須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個條件缺一個,你們在法律上就不是「家」。這件事的殺傷力在於:當法院要決定你的薪水能被扣多少、你的家具能不能被搬走、你出事了誰有資格代你做醫療決定的時候,「家」的法律定義就是那條切割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22 條為親屬編「家」章的定義性規範,將「家」界定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建立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項並列要件,作為認定家屬身分、強制執行豁免範圍、扶養與社會福利資格的基礎切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很久了,算不算法律上的家?

如果沒有結婚,你們之間沒有姻親關係,不符合本條「親屬團體」的要件,所以不構成這條定義的「家」。但第1123條第3項規定,非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差別在於你走的是「視為」這條路,舉證重點是「永久共同生活的意圖」而不是「親屬關係」。長期的水電帳單、共同帳戶、鄰居證詞都是有力證據。

Q2戶籍在一起就是同一個家嗎?

不是。戶籍是行政管理制度,「家」是民法上的實質概念。你可以戶籍在高雄老家但實際住台北,法律上你的「家」在台北。反過來,兩個人戶籍在同一戶但各過各的生活,也不構成本條的「家」。法院看的是有沒有實際同居加上永久共同生活的意圖,不是看戶口名簿。

Q3家屬的認定會影響什麼?

家屬認定直接影響強制執行時薪資不得扣押的額度、扶養義務範圍、社會福利與租金補貼的成員計算、保險受益人資格,以及遺產稅的扣除額。差一名家屬,可能差數千元的執行保護或稅額扣除。

Q4民法第 1122 條的「家」是什麼?

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須同時具備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要件,缺一不可。

Q5「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是什麼意思?

指成員主觀上欲長期共同生活,不是暫時湊合或短期借住;法院以共同負擔家計等客觀事實判斷。

Q6什麼叫「視為家屬」?

依第1123條第3項,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取得家屬地位,但須個案舉證意圖。

Q7家和戶有什麼不同?

戶是戶籍法的行政管理單位,家是民法的實質親屬團體,兩者不必然一致。

Q8怎麼證明某人是我的家屬?

備齊同一戶籍、共同帳戶、長期轉帳、共同負擔家計(房貸、家電、學費)等客觀事實佐證永久共同生活意圖。

Q9把長輩接來同住怎麼讓他算家屬?

確認是親屬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保留扶養與同居事實證明,必要時於執行程序中具狀主張。

Q10強制執行時怎麼用家屬身分提高薪資保護?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向執行法院具狀提出家屬人數與生活必需證明,聲請重新核算每月不得扣押金額。

Q11同居伴侶要主張家屬該準備什麼?

重點不是親屬關係而是永久共同生活意圖:長期水電帳單、共同帳戶、鄰居證詞,光靠租約寫兩個名字不夠。

Q12民法的「家」vs 戶籍法的「戶」哪個算數?

認定家屬看民法的實質要件(同居+永久共同生活意圖+親屬),不是看戶口名簿;戶籍只是行政管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概念認定基準法律效果
民法的「家」(§1122)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家屬身分、扶養、執行豁免
戶(戶籍法)戶籍登記行政管理、人口統計,不等於家屬
視為家屬 (§1123 III)非親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取得家屬地位,但個案舉證
親屬團體血親、姻親、收養關係成員基礎,未必同居即構成家

認定基準

民法的「家」(§1122)
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
戶(戶籍法)
戶籍登記
視為家屬 (§1123 III)
非親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親屬團體
血親、姻親、收養關係

法律效果

民法的「家」(§1122)
家屬身分、扶養、執行豁免
戶(戶籍法)
行政管理、人口統計,不等於家屬
視為家屬 (§1123 III)
取得家屬地位,但個案舉證
親屬團體
成員基礎,未必同居即構成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旧民法上の「家」制度(戸主・家督相続、1947年の民法改正で廃止);現行法に直接の対応条文なし
韓國구 민법상 호주제(戶主制)(2008년 폐지);현행 민법에 직접 대응 조문 없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0191203 制定)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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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22 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