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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22 條(家之定義)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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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2 條定義「家」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須同時具備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要件。

Q · 住在一起就算是一家人嗎?

依民法第 1122 條,法律上的「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只是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須為親屬團體(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者缺一即不構成本條的「家」。但第 1123 條第 3 項另開側門: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舉證重點轉為「永久共同生活之意圖」。

白話解讀

「家」這個字你每天都在用,但法律上的「家」跟你理解的完全不是一回事。你跟大學同學合租了五年,感情比親兄弟還好,法律上你們不是一家人。你跟伴侶同居八年,沒有結婚,法律上你們也不構成這條定義的「家」。因為這條設了三道門檻:第一,永久共同生活的意圖(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是只有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親屬團體(必須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個條件缺一個,你們在法律上就不是「家」。這件事的殺傷力在於:當法院要決定你的薪水能被扣多少、你的家具能不能被搬走、你出事了誰有資格代你做醫療決定的時候,「家」的法律定義就是那條切割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22 條為親屬編「家」章的定義性規範,將「家」界定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建立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項並列要件,作為認定家屬身分、強制執行豁免範圍、扶養與社會福利資格的基礎切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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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 1122 條的「家」是什麼?

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須同時具備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要件。

Q2同居就算一家人嗎?

若未具親屬關係,不構成本條的「家」,但第 1123 條第 3 項可「視為家屬」,舉證重點是永久共同生活意圖。

Q3戶籍登記在一起就是同一個家嗎?

不是。戶籍是行政管理,「家」是民法實質概念,法院看的是實際同居與永久共同生活意圖。

Q4家屬的認定會影響什麼?

影響強制執行薪資不得扣押額度、扶養義務、社會福利成員計算、保險受益人與遺產稅扣除額。

Q5把長輩接來同住算不算家屬?

若為親屬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即屬家屬;若只是暫時借住則不算。

Q6怎麼證明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共同負擔家計、共同購買家電、分攤房貸、長期水電與轉帳紀錄等事實可資佐證。

Q7室友合租算不算家?

欠缺親屬要件,不構成本條的「家」,物品遭誤封時須自行舉證所有權。

Q8家與戶有什麼不同?

戶是戶籍法的行政單位,家是民法的實質親屬團體,兩者不必然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概念認定基準法律效果
民法的「家」(§1122)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家屬身分、扶養、執行豁免
戶(戶籍法)戶籍登記行政管理、人口統計,不等於家屬
視為家屬 (§1123 III)非親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取得家屬地位,但個案舉證
親屬團體血親、姻親、收養關係成員基礎,未必同居即構成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旧民法上の「家」制度(戸主・家督相続、1947年の民法改正で廃止);現行法に直接の対応条文なし
🇰🇷 韓國구 민법상 호주제(戶主制)(2008년 폐지);현행 민법에 직접 대응 조문 없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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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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