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2 條(家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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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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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2 條定義「家」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須同時具備永久共同生活意圖、實際同居、親屬團體三要件。
Q · 住在一起就算是一家人嗎?
不一定,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依民法第 1122 條,法律上的「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只是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須為親屬團體(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者缺一即不構成本條的「家」。但第 1123 條第 3 項另開側門: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舉證重點轉為「永久共同生活之意圖」。
深度解讀
「家」這個字你每天都在用,但法律上的「家」跟你理解的完全不是一回事。你跟大學同學合租了五年,感情比親兄弟還好,法律上你們不是一家人。你跟伴侶同居八年,沒有結婚,法律上你們也不構成這條定義的「家」。因為這條設了三道門檻:第一,永久共同生活的意圖(不是暫時湊合);第二,實際同居(不是只有戶籍登記在一起);第三,親屬團體(必須有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三個條件缺一個,你們在法律上就不是「家」。這件事的殺傷力在於:當法院要決定你的薪水能被扣多少、你的家具能不能被搬走、你出事了誰有資格代你做醫療決定的時候,「家」的法律定義就是那條切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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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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