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98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之家屬疑義

主旨

關於立委朱○羽所詢有關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之家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二五一九七號函。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家置家長 (第一項)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第二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三項) 。」,又「家長家屬關係之存在,須彼此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始可。」最高法法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七八七號判決例著有明文。另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四月八日台六十四函民字第○三○三二號函中曾引述內政部四十六年七月八日台四十六內戶字第一一六○八七號函釋就有關「戶內暫時寄居人口」,認為其非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自無家長家屬關係之見解。本案嚴君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之家屬,即是否符合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所稱「會員同戶家屬」乙案,宜由 貴部就上述管理辦法之立法目的並參酌首揭說明,本於職權認定之。

三 檢附前揭前司法行政部函釋內容影本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298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