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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司字第 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釋疑役男之父之配偶是否列為役男之家屬

全文內容

按「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這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役種區劃標準第七條第一項亦定有役男之家屬範圍。本件役男劉君之父之配偶是否列為劉君之家屬,應由權責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司字第 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釋疑役男之父之配偶是否列為役男之家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