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拒絕證言之處罰)
- 1.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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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裁處。
Q · 被傳當證人,我可以拒絕作證嗎?不講話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如果證人沒有依第307條陳明拒絕的法定原因就拒絕證言,或者法院已裁定拒絕不當且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筆罰鍰不需另外起訴,法官當庭即可裁罰,且若仍拒絕可再次裁罰。受罰人不服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死不作證的價碼。民事訴訟中被傳去當證人,法律規定你有義務作證,除非你有正當理由拒絕。如果你拒絕但不說明原因,或者法院已經裁定你的拒絕不成立(而且裁定已經確定),你還是堅持不開口,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罰你最高三萬元。這筆罰鍰不需要另外打官司,法官當庭就能裁。而且罰完如果你還是不作證,法院可以再罰。很多人以為「反正我不說就是不說,法院能拿我怎樣」,答案是:法院確實不能把話從你嘴裡挖出來,但它可以讓你的沉默變得越來越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1條為證人拒絕證言的秩序罰規範,規定證人未陳明法定拒絕原因而拒絕證言、或拒絕經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是法院確保證人配合查明事實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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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絕作證會被罰多少錢?▾
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金額由法官依情節決定,可能數千元至三萬元,且持續拒絕可再次裁罰。
Q2被傳當證人可以不去嗎?▾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依第303條拘提;到庭後無法定事由仍拒絕證言,則依第311條裁罰三萬元以下。
Q3什麼情況拒絕作證不會被罰?▾
符合第307條法定拒絕事由(如涉及親屬、營業秘密、可能自陷刑責等)並依第309條陳明原因,即屬合法拒絕。
Q4被罰證人罰鍰可以救濟嗎?▾
可以。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Q5證人罰鍰不繳會怎樣?▾
罰鍰是可強制執行的秩序罰,不繳會移送行政執行,可能遭扣薪或查封財產,但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Q6公司叫我不要去作證,被罰公司要負責嗎?▾
罰鍰對象是證人個人。公司是否補償屬內部民事關係,涉營業秘密應走第307條程序而非直接拒絕。
Q7罰鍰是罰金嗎?會有前科嗎?▾
不是。罰鍰是行政秩序罰,非刑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可被強制執行。
Q8持續拒絕作證會被連續處罰嗎?▾
會。法院得就同一拒絕行為多次裁罰,沒有次數上限,但實務上多在第一、二次後改循其他證據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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