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裁處。
Q · 被傳當證人,我可以拒絕作證嗎?不講話會怎樣?
可以拒絕,但無正當理由法院能罰三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如果證人沒有依第307條陳明拒絕的法定原因就拒絕證言,或者法院已裁定拒絕不當且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筆罰鍰不需另外起訴,法官當庭即可裁罰,且若仍拒絕可再次裁罰。受罰人不服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三萬塊。這是你死不作證的價碼。民事訴訟中被傳去當證人,法律規定你有義務作證,除非你有正當理由拒絕。如果你拒絕但不說明原因,或者法院已經裁定你的拒絕不成立(而且裁定已經確定),你還是堅持不開口,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罰你最高三萬元。這筆罰鍰不需要另外打官司,法官當庭就能裁。而且罰完如果你還是不作證,法院可以再罰。很多人以為「反正我不說就是不說,法院能拿我怎樣」,答案是:法院確實不能把話從你嘴裡挖出來,但它可以讓你的沉默變得越來越貴。
民事訴訟法第311條為證人拒絕證言的秩序罰規範,規定證人未陳明法定拒絕原因而拒絕證言、或拒絕經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是法院確保證人配合查明事實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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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裁罰上限是三萬元,實際金額由法官依情節決定,可能一兩千也可能到三萬。持續拒絕法院可多次裁罰,沒有次數上限,但實務上多數證人在第一次裁罰通知後就改變心意,被罰超過兩次仍堅持的情況極少。
罰鍰對象是證人個人,不是公司。公司是否補償屬你們之間的民事關係。若拒絕作證是因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應走第307條第1項第3款的正當拒絕程序,而非直接不講;走程序被駁回頂多被罰,直接沉默等於放棄程序保護。
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金額依情節由法官決定,持續拒絕可再罰。
罰鍰是維持訴訟秩序的行政罰,非刑罰,不留前科,但可強制執行;罰金是刑罰,兩者不同。
證人主張拒絕事由,法院依第310條裁定認為拒絕不當,該裁定確定後證人仍拒絕,即觸發本條罰鍰。
不一樣。不到場走第303條(罰鍰加拘提),到庭後拒絕證言才走第311條三萬元以下罰鍰。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狀內具體說明拒絕的正當事由並附證據。
三萬元為上限,法官依拒絕情節、態度、對訴訟的影響裁量,可能數千元至三萬元不等。
不繳會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徵收,可能遭扣薪或查封財產,但不會轉為刑責或前科。
依第309條於拒絕時陳明原因並釋明,例如提出親屬關係文件、營業秘密說明或可能自陷刑責的事由。
民訴對民事證人罰鍰三萬元以下;刑訴對證人的拒絕亦有罰鍰規定但體系與金額不同,且刑事偽證另負刑責。
不到場依第303條可罰並拘提;到庭後拒絕證言依第311條罰鍰,前者解決「人到不到」,後者解決「講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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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衡諸現行社會經濟狀況,罰鍰顯已偏低,且金額計算單位應改為新臺幣。爰將本條第一項之罰鍰數額亦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僅調整標點符號,文字不修正。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衡諸現行社會經濟狀況,罰鍰顯已偏低,且金額計算單位應改為新臺幣。爰將本條第一項之罰鍰數額亦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僅調整標點符號,文字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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