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拒絕證言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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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證人三大義務:到場、具結、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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