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拒絕證言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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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裁處。
Q · 被傳當證人,我可以拒絕作證嗎?不講話會怎樣?
可以拒絕,但無正當理由法院能罰三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如果證人沒有依第307條陳明拒絕的法定原因就拒絕證言,或者法院已裁定拒絕不當且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筆罰鍰不需另外起訴,法官當庭即可裁罰,且若仍拒絕可再次裁罰。受罰人不服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死不作證的價碼。民事訴訟中被傳去當證人,法律規定你有義務作證,除非你有正當理由拒絕。如果你拒絕但不說明原因,或者法院已經裁定你的拒絕不成立(而且裁定已經確定),你還是堅持不開口,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罰你最高三萬元。這筆罰鍰不需要另外打官司,法官當庭就能裁。而且罰完如果你還是不作證,法院可以再罰。很多人以為「反正我不說就是不說,法院能拿我怎樣」,答案是:法院確實不能把話從你嘴裡挖出來,但它可以讓你的沉默變得越來越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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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