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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提起抗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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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2. 2.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3. 3.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特定案件得以言詞抗告,且須表明抗告理由。

Q · 抗告狀要交給誰?可以直接寄上級法院嗎?

交給做裁定的原法院,不是上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原因是原法院要先依第 490 條檢視能否自我更正。越級遞交可能因轉送耗時而錯過第 487 條的 10 日抗告期間。此外第三項要求抗告必須「表明抗告理由」,只寫「我不服」可能被以不合法駁回。

深度解讀

抗告狀要交到哪裡去?多數人的直覺是「直接丟到上級法院」。錯。這條告訴你:應該交給「原本做裁定的那個法院」,不是上級。為什麼?因為原法院要先有機會自己看看有沒有搞錯、能不能直接更正(第 490 條的自我更正機制)。你越級直接寄到上級法院,輕則被轉回來浪費時間,重則過了 10 天時效。另外有一個特權:簡易訴訟、小額訴訟、訴訟救助、證人與鑑定人被罰鍰提抗告這幾種情況,可以用口頭抗告,不用寫書狀。這是對一般民眾和非當事人的便利設計。最關鍵的是第三項:「應表明抗告理由」。沒寫理由的抗告狀,法院有可能當成不合法駁回。很多人以為抗告就像申訴信,寫「我不服」就夠了,那不是抗告,那是情緒發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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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