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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88提起抗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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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2. 2.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3. 3.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特定案件得以言詞抗告,且須表明抗告理由。

Q · 抗告狀要交給誰?可以直接寄上級法院嗎?

交給做裁定的原法院,不是上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原因是原法院要先依第 490 條檢視能否自我更正。越級遞交可能因轉送耗時而錯過第 487 條的 10 日抗告期間。此外第三項要求抗告必須「表明抗告理由」,只寫「我不服」可能被以不合法駁回。

白話解讀

抗告狀要交到哪裡去?多數人的直覺是「直接丟到上級法院」。錯。這條告訴你:應該交給「原本做裁定的那個法院」,不是上級。為什麼?因為原法院要先有機會自己看看有沒有搞錯、能不能直接更正(第 490 條的自我更正機制)。你越級直接寄到上級法院,輕則被轉回來浪費時間,重則過了 10 天時效。另外有一個特權:簡易訴訟、小額訴訟、訴訟救助、證人與鑑定人被罰鍰提抗告這幾種情況,可以用口頭抗告,不用寫書狀。這是對一般民眾和非當事人的便利設計。最關鍵的是第三項:「應表明抗告理由」。沒寫理由的抗告狀,法院有可能當成不合法駁回。很多人以為抗告就像申訴信,寫「我不服」就夠了,那不是抗告,那是情緒發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為抗告之提起程序規範,確立三項要件:抗告狀原則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簡易、小額、訴訟救助及證人、鑑定人、通譯、執有證物第三人等特定情形得以言詞代替書狀;且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構成抗告能否進入實質審查的程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狀到底要交給誰?直接寄給最高法院可以嗎?

不行。本條明確規定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因為依第490條,原法院要先看看是否可以自己更正原裁定,沒有的話才送上級。越級遞交可能因轉送耗時錯過10日抗告期間。書狀封面寫清楚案號與承辦股別,才能快速歸卷處理。

Q2我看到「簡易訴訟可以口頭抗告」,這是真的嗎?

真的。本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或由證人、鑑定人、通譯、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可以言詞陳述代替書狀,到法院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但依第436條之2第1項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的飛躍抗告不適用。口頭抗告仍須把抗告理由陳述清楚。

Q3抗告狀要交去哪?

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不是上級法院,讓原法院先有機會依490條自我更正。

Q4什麼是言詞抗告?

特定案件得到法院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代替書狀提起抗告,免撰狀,筆錄與書狀同等效力。

Q5抗告理由是什麼意思?

指具體陳述原裁定錯誤之處與法律事實依據,不是只寫『我不服』這種情緒表達。

Q6哪些人可以用口頭抗告?

簡易/小額程序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者,以及證人、鑑定人、通譯、執有證物之第三人。

Q7抗告程序怎麼走?

確認原裁定法院 → 判斷可否口頭抗告 → 撰寫抗告理由 → 10日內向原法院遞交,並註明案號股別。

Q8口頭抗告怎麼做?

到原法院找書記官,口頭具體陳述抗告理由,由書記官作成筆錄即可,不必自己撰狀。

Q9抗告理由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開頭寫明『本件抗告理由如後』,逐點列出原裁定錯誤的法條根據與事實,鎖定實質審查軌道。

Q10抗告要在幾天內提出?

依第487條為10日,書狀或口頭陳述都要在這10日內完成,送錯法院重遞也須在期間內。

Q11書狀抗告 vs 言詞抗告差在哪?

書狀適用所有得抗告案件;言詞抗告限簡易/小額/訴訟救助/證人等特定情形,降低撰狀門檻,但飛躍抗告排除。

Q12抗告狀寄到上級法院 vs 寄到原法院差在哪?

正解是寄原法院;寄上級會被轉回,耗時可能逾10日期間導致抗告不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ritten formOral form
適用案件原則所有得抗告案件簡易、小額、訴訟救助、證人等特定情形(飛躍抗告除外)
形式書面抗告狀向書記官言詞陳述,作成筆錄
費用門檻可能需委任律師撰狀免撰狀,降低一般民眾門檻
抗告理由須於狀內表明仍須口頭陳述具體理由,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Written form

適用案件
原則所有得抗告案件
形式
書面抗告狀
費用門檻
可能需委任律師撰狀
抗告理由
須於狀內表明

Oral form

適用案件
簡易、小額、訴訟救助、證人等特定情形(飛躍抗告除外)
形式
向書記官言詞陳述,作成筆錄
費用門檻
免撰狀,降低一般民眾門檻
抗告理由
仍須口頭陳述具體理由,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8条以下(抗告手続)
德國ZPO § 569(sofortige Beschwerde — 向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3(a)(notice of appeal 向原審法院書記處遞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雖就尚未到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第一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0920114 修正)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設有得以言詞提起抗告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除別有規定外」等字,以資配合。   二、簡易訴訟程序經修正後,已不限適用於第一審,爰刪除第二項之「第一審」三字,以符實際。又小額訴訟程序制定之目的,在求簡便、迅速、經濟,爰於第二項增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當事人提起抗告得以言詞為之。關於通譯之抗告,依第二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係準用鑑定人之規定,本條第二項既規定鑑定人提起抗告得以言詞為之,自宜將通譯一併列入。惟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限於事件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且須經原法院許可,並應同時表明抗告理由,性質上不宜以言詞為之,爰於第二項增設但書之除外規定。   三、提起抗告,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表明抗告理由,爰於第三項明定,以求明確。

(0190913 制定)

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雖就尚未到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第一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0920114 修正)

一、本條第二項設有得以言詞提起抗告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除別有規定外」等字,以資配合。   二、簡易訴訟程序經修正後,已不限適用於第一審,爰刪除第二項之「第一審」三字,以符實際。又小額訴訟程序制定之目的,在求簡便、迅速、經濟,爰於第二項增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當事人提起抗告得以言詞為之。關於通譯之抗告,依第二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係準用鑑定人之規定,本條第二項既規定鑑定人提起抗告得以言詞為之,自宜將通譯一併列入。惟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限於事件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且須經原法院許可,並應同時表明抗告理由,性質上不宜以言詞為之,爰於第二項增設但書之除外規定。   三、提起抗告,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表明抗告理由,爰於第三項明定,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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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