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提起抗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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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特定案件得以言詞抗告,且須表明抗告理由。
Q · 抗告狀要交給誰?可以直接寄上級法院嗎?
交給做裁定的原法院,不是上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原因是原法院要先依第 490 條檢視能否自我更正。越級遞交可能因轉送耗時而錯過第 487 條的 10 日抗告期間。此外第三項要求抗告必須「表明抗告理由」,只寫「我不服」可能被以不合法駁回。
深度解讀
抗告狀要交到哪裡去?多數人的直覺是「直接丟到上級法院」。錯。這條告訴你:應該交給「原本做裁定的那個法院」,不是上級。為什麼?因為原法院要先有機會自己看看有沒有搞錯、能不能直接更正(第 490 條的自我更正機制)。你越級直接寄到上級法院,輕則被轉回來浪費時間,重則過了 10 天時效。另外有一個特權:簡易訴訟、小額訴訟、訴訟救助、證人與鑑定人被罰鍰提抗告這幾種情況,可以用口頭抗告,不用寫書狀。這是對一般民眾和非當事人的便利設計。最關鍵的是第三項:「應表明抗告理由」。沒寫理由的抗告狀,法院有可能當成不合法駁回。很多人以為抗告就像申訴信,寫「我不服」就夠了,那不是抗告,那是情緒發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抗告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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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0 條條文
- 公證法 第 15 條條文
- 提存法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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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