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2.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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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簡易訴訟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Q · 簡易訴訟敗訴了,還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對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只要上訴利益超過第466條所定門檻(現行為新臺幣150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當事人就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不是重新審理事實,而是審查下級法院有沒有用錯法律,且仍須經第436條之3的許可程序。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你敗訴的那一刻,你可能以為這場簡易訴訟到此結束。但如果你爭的金額超過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門檻,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法律替你保留了一條直達最高法院的窄路。這條路不是讓你重新講一遍故事的,最高法院只看一個問題:下面的法官有沒有搞錯法律。不是事實認定錯了,不是證據取捨不公平,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五個字的門檻極高:你必須指出判決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解釋方向違反最高法院既有見解、或者邏輯推論有明顯瑕疵。換句話說,這不是第三次審理你的案子,而是審理法官有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能走到這一步的案件是少數中的少數,但對那些真的遇到法律適用錯誤的當事人來說,這是唯一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三審救濟:當第二審裁判的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時,當事人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其性質為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之正確性,不重新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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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訴訟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但限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且僅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Q2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判決引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顯然違反,不含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爭執。
Q3簡易訴訟第三審的上訴利益怎麼算?▾
以當事人不服的金額為準(請求金額減勝訴金額),須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Q4第436條之2和第436條之3有什麼關係?▾
之2是上訴資格門檻,之3是上訴須經原法院許可的關卡,兩道缺一不可。
Q5簡易訴訟上第三審要附理由嗎?▾
要,依第436條之4須附具或補具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可被裁定駁回。
Q6簡易訴訟第三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不行,這是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新證據、新證人在最高法院用不上。
Q7上第三審的期間多久?▾
二審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起,宣示判決得於送達前先提,理由於送達後10天內補具。
Q8對方上訴最高法院我要怎麼辦?▾
閱讀其上訴理由書並準備答辯狀,若對方爭的是事實而非法律,明確指出並請求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third_appeal | summary_436_2 |
|---|---|---|
| 審查範圍 | 違背法令(範圍較廣) | 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範圍更窄) |
| 上訴利益門檻 | 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 同樣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
| 是否須許可 | 不須原法院許可 | 須經第436條之3許可 |
| 審理客體 | 法律審,不審事實 | 法律審,不審事實 |
| 管轄法院 | 最高法院 | 逕向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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