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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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簡易訴訟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Q · 簡易訴訟敗訴了,還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但只能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直攻最高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對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只要上訴利益超過第466條所定門檻(現行為新臺幣150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當事人就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不是重新審理事實,而是審查下級法院有沒有用錯法律,且仍須經第436條之3的許可程序。
深度解讀
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你敗訴的那一刻,你可能以為這場簡易訴訟到此結束。但如果你爭的金額超過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門檻,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法律替你保留了一條直達最高法院的窄路。這條路不是讓你重新講一遍故事的,最高法院只看一個問題:下面的法官有沒有搞錯法律。不是事實認定錯了,不是證據取捨不公平,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五個字的門檻極高:你必須指出判決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解釋方向違反最高法院既有見解、或者邏輯推論有明顯瑕疵。換句話說,這不是第三次審理你的案子,而是審理法官有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能走到這一步的案件是少數中的少數,但對那些真的遇到法律適用錯誤的當事人來說,這是唯一的翻盤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利益名詞
- 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
- 錯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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