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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