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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2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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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抗告
  2. 2.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簡易訴訟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Q · 簡易訴訟敗訴了,還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但只能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直攻最高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對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只要上訴利益超過第466條所定門檻(現行為新臺幣150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當事人就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不是重新審理事實,而是審查下級法院有沒有用錯法律,且仍須經第436條之3的許可程序。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你敗訴的那一刻,你可能以為這場簡易訴訟到此結束。但如果你爭的金額超過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門檻,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法律替你保留了一條直達最高法院的窄路。這條路不是讓你重新講一遍故事的,最高法院只看一個問題:下面的法官有沒有搞錯法律。不是事實認定錯了,不是證據取捨不公平,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五個字的門檻極高:你必須指出判決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解釋方向違反最高法院既有見解、或者邏輯推論有明顯瑕疵。換句話說,這不是第三次審理你的案子,而是審理法官有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能走到這一步的案件是少數中的少數,但對那些真的遇到法律適用錯誤的當事人來說,這是唯一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三審救濟:當第二審裁判的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時,當事人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其性質為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之正確性,不重新認定事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法官判我輸不就是法規適用不對嗎?

不是。「顯有錯誤」指明確、客觀的法律適用瑕疵:引用已廢止法條、把民法合夥規定套到委任契約、或解釋明顯違反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若解釋在學理上有爭議但並非全無根據,通常不算。最高法院認定極嚴格,花律師費前先拿判決書給有三審經驗的律師看。

Q2上訴利益怎麼算?我要求賠200萬但法院只判50萬,利益是多少?

上訴利益是你「不服的部分」金額。請求200萬、判50萬,不服部分為150萬。若逾第466條門檻(現行150萬元,以現行法為準)即符合上訴要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通常不計入本金,差一萬都可能決定能否上最高法院。

Q3簡易訴訟第三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不行。第436條之2是法律審,最高法院只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不重新認定事實。你準備的新證據、新證人在第三審全部用不上,這也是它和一般上訴最大的差別。

Q4簡易訴訟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時,得依第436條之2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這是簡易程序唯一的第三審管道。

Q5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是什麼?

規範簡易訴訟第二審裁判的第三審救濟,限金額逾門檻且法律適用顯有錯誤者,才能逕上最高法院。

Q6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判決引用法規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或顯然違反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不包含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的爭執。

Q7簡易訴訟第三審的上訴利益怎麼算?

以不服部分金額計(請求額減勝訴額),須逾第466條門檻;利息違約金通常不計入本金。

Q8簡易訴訟第三審怎麼上訴?

確認金額達門檻→鎖定法律適用錯誤→20天內提上訴並附理由(§436-4)→通過§436-3原法院許可。

Q9怎麼證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從判決理由指出引用法條錯誤、解釋違反最高法院判例、或涵攝邏輯矛盾,須有客觀明確的法律瑕疵,非單純見解不同。

Q10簡易訴訟上第三審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上訴利益計算,加上具第三審經驗律師費(門檻高、撰狀專業,費用通常不低),建議先評估勝算再投入。

Q11上訴期間有多久、怎麼算?

二審裁判送達後20天內提起;宣示判決得於送達前先提,理由須於送達後10天內補具,逾期不可補救。

Q12第436條之2和一般第三審上訴差在哪?

一般第三審以『違背法令』為由範圍較廣且不須許可;本條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更窄,且須經第436條之3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third_appealsummary_436_2
審查範圍違背法令(範圍較廣)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範圍更窄)
上訴利益門檻逾第466條所定額數同樣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是否須許可不須原法院許可須經第436條之3許可
審理客體法律審,不審事實法律審,不審事實
管轄法院最高法院逕向最高法院

general_third_appeal

審查範圍
違背法令(範圍較廣)
上訴利益門檻
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是否須許可
不須原法院許可
審理客體
法律審,不審事實
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

summary_436_2

審查範圍
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範圍更窄)
上訴利益門檻
同樣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是否須許可
須經第436條之3許可
審理客體
法律審,不審事實
管轄法院
逕向最高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12条・第318条(上告・上告受理申立て、法律審)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3조(상고 및 재항고 이유의 제한)
德國ZPO § 542 ff.(Revision,限於法律問題之上訴審)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04 et s.(pourvoi en cassation,法律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790717 增訂)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條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貫徹最高法院法律審之精神,並求裁判上法律見解之統一,特增設本條規定,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使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惟限制以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始得為之。   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均為法律審,故有關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及抗告之規定,除與簡易訴訟程序之性質不相容之部分,本編已自行規定者外,其餘規定,仍可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及抗告。

(0880115 修正)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原條文規定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之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以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訴訟為限,致使同條項以外之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雖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亦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當事人程序上權利之保障,尚嫌欠周,爰將「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十字刪除。   二、第二項不修正。

(0790717 增訂)

為貫徹最高法院法律審之精神,並求裁判上法律見解之統一,特增設本條規定,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使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惟限制以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始得為之。   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均為法律審,故有關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及抗告之規定,除與簡易訴訟程序之性質不相容之部分,本編已自行規定者外,其餘規定,仍可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及抗告。

(0880115 修正)

一、第一項原條文規定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之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以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訴訟為限,致使同條項以外之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雖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亦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當事人程序上權利之保障,尚嫌欠周,爰將「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十字刪除。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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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