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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1.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抗告
  2. 2.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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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簡易訴訟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Q · 簡易訴訟敗訴了,還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對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只要上訴利益超過第466條所定門檻(現行為新臺幣150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當事人就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不是重新審理事實,而是審查下級法院有沒有用錯法律,且仍須經第436條之3的許可程序。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你敗訴的那一刻,你可能以為這場簡易訴訟到此結束。但如果你爭的金額超過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門檻,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法律替你保留了一條直達最高法院的窄路。這條路不是讓你重新講一遍故事的,最高法院只看一個問題:下面的法官有沒有搞錯法律。不是事實認定錯了,不是證據取捨不公平,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五個字的門檻極高:你必須指出判決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解釋方向違反最高法院既有見解、或者邏輯推論有明顯瑕疵。換句話說,這不是第三次審理你的案子,而是審理法官有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能走到這一步的案件是少數中的少數,但對那些真的遇到法律適用錯誤的當事人來說,這是唯一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三審救濟:當第二審裁判的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時,當事人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唯一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其性質為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之正確性,不重新認定事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訴訟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但限上訴利益逾第466條門檻,且僅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Q2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判決引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顯然違反,不含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爭執。

Q3簡易訴訟第三審的上訴利益怎麼算?

以當事人不服的金額為準(請求金額減勝訴金額),須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Q4第436條之2和第436條之3有什麼關係?

之2是上訴資格門檻,之3是上訴須經原法院許可的關卡,兩道缺一不可。

Q5簡易訴訟上第三審要附理由嗎?

要,依第436條之4須附具或補具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可被裁定駁回。

Q6簡易訴訟第三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不行,這是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新證據、新證人在最高法院用不上。

Q7上第三審的期間多久?

二審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起,宣示判決得於送達前先提,理由於送達後10天內補具。

Q8對方上訴最高法院我要怎麼辦?

閱讀其上訴理由書並準備答辯狀,若對方爭的是事實而非法律,明確指出並請求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third_appealsummary_436_2
審查範圍違背法令(範圍較廣)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範圍更窄)
上訴利益門檻逾第466條所定額數同樣逾第466條所定額數
是否須許可不須原法院許可須經第436條之3許可
審理客體法律審,不審事實法律審,不審事實
管轄法院最高法院逕向最高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12条・第318条(上告・上告受理申立て、法律審)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3조(상고 및 재항고 이유의 제한)
🇩🇪 德國ZPO § 542 ff.(Revision,限於法律問題之上訴審)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04 et s.(pourvoi en cassation,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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