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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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簡易訴訟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法院許可,並以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Q · 簡易訴訟二審輸了,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可以,但要先過原審法院的許可關卡。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要再上訴或抗告到最高法院,必須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而許可的唯一標準是「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原法院認為應許可,會附意見書連同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就以裁定駁回。但駁回不是終點,當事人可以針對這個駁回裁定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由最高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受理。
深度解讀
最高法院一年要處理上萬件案件。如果每個簡易訴訟的敗訴方都能直接敲最高法院的門,整個司法系統會癱瘓。所以立法者在門口放了一個守門人:原裁判法院。你要上訴三審,先過原來審你案子的法院這關。原法院會看一件事:你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不是「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白話說就是,這個法律問題不只影響你一個人,而是會影響一大群類似案件的人。如果原法院認為值得讓最高法院看,它會寫一份意見書連同卷宗一起送上去。如果覺得不值得,直接裁定駁回。但這個駁回不是終點,你還能針對駁回裁定向最高法院抗告,讓最高法院自己決定要不要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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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