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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2.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3.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4.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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