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
-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2.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 4.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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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簡易訴訟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法院許可,並以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Q · 簡易訴訟二審輸了,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要再上訴或抗告到最高法院,必須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而許可的唯一標準是「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原法院認為應許可,會附意見書連同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就以裁定駁回。但駁回不是終點,當事人可以針對這個駁回裁定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由最高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受理。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一年要處理上萬件案件。如果每個簡易訴訟的敗訴方都能直接敲最高法院的門,整個司法系統會癱瘓。所以立法者在門口放了一個守門人:原裁判法院。你要上訴三審,先過原來審你案子的法院這關。原法院會看一件事:你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不是「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白話說就是,這個法律問題不只影響你一個人,而是會影響一大群類似案件的人。如果原法院認為值得讓最高法院看,它會寫一份意見書連同卷宗一起送上去。如果覺得不值得,直接裁定駁回。但這個駁回不是終點,你還能針對駁回裁定向最高法院抗告,讓最高法院自己決定要不要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是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的「許可制」規範。它規定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的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僅限於訴訟事件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的情形;原法院得添具意見書送最高法院,或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對駁回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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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訴訟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可以,但須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限於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的案件。
Q2什麼是原則上之重要性?▾
指該法律問題影響面超越個案、有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的必要,例如各法院判法歧異或新法尚無定論。
Q3原法院不許可上訴怎麼辦?▾
可依第436條之3第4項,對駁回裁定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由最高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受理。
Q4誰來決定許不許可?▾
由作成第二審裁判的原裁判法院決定,認為應許可者添具意見書送最高法院。
Q5許可上訴的抗告期間多久?▾
對原法院駁回上訴許可的裁定抗告,準用抗告程序規定,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6原則上重要性要怎麼論述才有說服力?▾
整理其他法院對同一爭點的矛盾判決、引用學說歧見、說明影響範圍,讓不許可顯得說不過去。
Q7這個許可制度是哪裡來的?▾
1999年增訂時參考德國民事訴訟的許可上訴(Revision)制度,以原則上重要性作為篩選門檻。
Q8簡易訴訟和小額訴訟的三審限制一樣嗎?▾
不同,本條規範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的上訴限制另有規定,門檻與救濟途徑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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