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4 條(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附具理由或補具理由)
- 1.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 2.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須同時表明理由,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Q · 簡易訴訟上訴三審忘了寫理由,可以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依第436條之2提起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理由;若在裁判宣示後、送達前就先提起,須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理由。未依規定表明理由者,原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裁定駁回。這與通常訴訟程序三審「法院會命補正」的寬容設計完全不同,是簡易程序獨有的嚴格門檻。
白話解讀
十天。如果你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就搶先遞了上訴狀但沒附理由,你只有收到判決書後的十天可以補。逾期不補,法院不會打電話催你,不會給你發一封「請補正」的函,直接裁定駁回。這跟一般訴訟程序的三審上訴不同。一般三審上訴忘了附理由,法院會先命你補正,給你機會。但簡易程序的三審上訴沒有這種客氣。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你既然要挑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在提上訴的時候就應該已經想清楚錯在哪裡了。如果你連理由都講不出來,那很可能只是不甘心輸了而不是真的發現法律錯誤。這條的設計是一個過濾機制,把真正有備而來的上訴和衝動性的不服篩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的理由表明義務規範:上訴或抗告須同時表明理由,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補具,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構成簡易程序速審速結的程序過濾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訴訟上訴三審沒寫理由會怎樣?▾
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不會通知你補。
Q2上訴理由可以晚一點補嗎?▾
只有宣示後送達前先提起的情況,可在送達後十日內補具,逾期不行。
Q3簡易三審和通常三審的補正規則差在哪?▾
通常三審法院會命補正,簡易三審明文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Q4理由寫一句『判決不公』算不算表明理由?▾
恐不算,須具體指出法規適用錯誤的內容,泛泛不滿不符標準。
Q5十天從哪天起算?▾
從判決書依送達規定生效的那天起算,不是你去領取的那天。
Q6口頭跟書記官講理由可以嗎?▾
不行,理由須具體、書面、可供法院審查。
Q7被駁回後還能救濟嗎?▾
依第436條之6,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
Q8怎麼避免踩這個坑?▾
上訴狀與理由書同日一次送出,不分開遞、不心存僥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簡易程序三審(本條) | 通常程序三審(§471) |
|---|---|---|
| 補正機會 | 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 法院先定期命補正 |
| 理由表明時點 | 上訴時同時表明,宣示後送達前者十日內補具 | 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
| 立法精神 | 速審速結、過濾衝動性不服 | 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 |
| 踩坑風險 | 高,有經驗者依通常程序慣性反而易出局 | 較低,有補正緩衝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