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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4 條(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附具理由或補具理由)

  1.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2. 2.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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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須同時表明理由,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Q · 簡易訴訟上訴三審忘了寫理由,可以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依第436條之2提起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理由;若在裁判宣示後、送達前就先提起,須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理由。未依規定表明理由者,原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裁定駁回。這與通常訴訟程序三審「法院會命補正」的寬容設計完全不同,是簡易程序獨有的嚴格門檻。

白話解讀

十天。如果你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就搶先遞了上訴狀但沒附理由,你只有收到判決書後的十天可以補。逾期不補,法院不會打電話催你,不會給你發一封「請補正」的函,直接裁定駁回。這跟一般訴訟程序的三審上訴不同。一般三審上訴忘了附理由,法院會先命你補正,給你機會。但簡易程序的三審上訴沒有這種客氣。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你既然要挑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在提上訴的時候就應該已經想清楚錯在哪裡了。如果你連理由都講不出來,那很可能只是不甘心輸了而不是真的發現法律錯誤。這條的設計是一個過濾機制,把真正有備而來的上訴和衝動性的不服篩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的理由表明義務規範:上訴或抗告須同時表明理由,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補具,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構成簡易程序速審速結的程序過濾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訴訟上訴三審沒寫理由會怎樣?

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不會通知你補。

Q2上訴理由可以晚一點補嗎?

只有宣示後送達前先提起的情況,可在送達後十日內補具,逾期不行。

Q3簡易三審和通常三審的補正規則差在哪?

通常三審法院會命補正,簡易三審明文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Q4理由寫一句『判決不公』算不算表明理由?

恐不算,須具體指出法規適用錯誤的內容,泛泛不滿不符標準。

Q5十天從哪天起算?

從判決書依送達規定生效的那天起算,不是你去領取的那天。

Q6口頭跟書記官講理由可以嗎?

不行,理由須具體、書面、可供法院審查。

Q7被駁回後還能救濟嗎?

依第436條之6,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

Q8怎麼避免踩這個坑?

上訴狀與理由書同日一次送出,不分開遞、不心存僥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簡易程序三審(本條)通常程序三審(§471)
補正機會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法院先定期命補正
理由表明時點上訴時同時表明,宣示後送達前者十日內補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立法精神速審速結、過濾衝動性不服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
踩坑風險高,有經驗者依通常程序慣性反而易出局較低,有補正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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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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