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4 條(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附具理由或補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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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須同時表明理由,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Q · 簡易訴訟上訴三審忘了寫理由,可以補嗎?
不能補。法院不會通知,逾期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依第436條之2提起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理由;若在裁判宣示後、送達前就先提起,須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理由。未依規定表明理由者,原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裁定駁回。這與通常訴訟程序三審「法院會命補正」的寬容設計完全不同,是簡易程序獨有的嚴格門檻。
深度解讀
十天。如果你在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就搶先遞了上訴狀但沒附理由,你只有收到判決書後的十天可以補。逾期不補,法院不會打電話催你,不會給你發一封「請補正」的函,直接裁定駁回。這跟一般訴訟程序的三審上訴不同。一般三審上訴忘了附理由,法院會先命你補正,給你機會。但簡易程序的三審上訴沒有這種客氣。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你既然要挑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在提上訴的時候就應該已經想清楚錯在哪裡了。如果你連理由都講不出來,那很可能只是不甘心輸了而不是真的發現法律錯誤。這條的設計是一個過濾機制,把真正有備而來的上訴和衝動性的不服篩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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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