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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6-5 條(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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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最高法院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或抗告不合許可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Q · 最高法院駁回我的簡易三審上訴,還能救嗎?

針對該駁回裁定不能再審,這條路就此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最高法院若認你的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36條之3第2項(原則上重要性)的許可要件,會直接以裁定駁回,且第二項明定該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也就是說,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本身不可挑戰。但你針對的是三審的駁回裁定,不是二審確定判決本身——若二審判決另有再審事由(如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仍可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深度解讀

最高法院法官拿到你的簡易三審上訴卷宗,第一步不是看你受了什麼委屈,而是檢查兩個門票:你的上訴是不是因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是不是「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張門票少一張,最高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連實體內容都不會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駁回裁定不能聲請再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決定不讓你進門,你連挑戰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都不行。這是一扇單向門,關上就不會再開。立法者的邏輯很明確:簡易程序的三審本身就是例外中的例外,如果連「不受理」都能一直挑戰,程序永遠結束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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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規定:「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