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5 條(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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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最高法院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或抗告不合許可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Q · 最高法院駁回我的簡易三審上訴,還能救嗎?
針對該駁回裁定不能再審,這條路就此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最高法院若認你的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36條之3第2項(原則上重要性)的許可要件,會直接以裁定駁回,且第二項明定該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也就是說,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本身不可挑戰。但你針對的是三審的駁回裁定,不是二審確定判決本身——若二審判決另有再審事由(如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仍可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深度解讀
最高法院法官拿到你的簡易三審上訴卷宗,第一步不是看你受了什麼委屈,而是檢查兩個門票:你的上訴是不是因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是不是「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張門票少一張,最高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連實體內容都不會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駁回裁定不能聲請再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決定不讓你進門,你連挑戰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都不行。這是一扇單向門,關上就不會再開。立法者的邏輯很明確:簡易程序的三審本身就是例外中的例外,如果連「不受理」都能一直挑戰,程序永遠結束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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