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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5 條(裁定駁回)

  1. 1.最高法院認上訴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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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最高法院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或抗告不合許可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Q · 最高法院駁回我的簡易三審上訴,還能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最高法院若認你的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36條之3第2項(原則上重要性)的許可要件,會直接以裁定駁回,且第二項明定該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也就是說,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本身不可挑戰。但你針對的是三審的駁回裁定,不是二審確定判決本身——若二審判決另有再審事由(如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仍可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法官拿到你的簡易三審上訴卷宗,第一步不是看你受了什麼委屈,而是檢查兩個門票:你的上訴是不是因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是不是「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張門票少一張,最高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連實體內容都不會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駁回裁定不能聲請再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決定不讓你進門,你連挑戰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都不行。這是一扇單向門,關上就不會再開。立法者的邏輯很明確:簡易程序的三審本身就是例外中的例外,如果連「不受理」都能一直挑戰,程序永遠結束不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為簡易程序第三審的許可駁回規範:最高法院對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先審查是否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與「具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項許可要件,要件不符即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體現程序終局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436條之5是什麼?

規定最高法院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若不合許可要件就裁定駁回,且該裁定不得再審。

Q2最高法院駁回簡易三審後還能再審嗎?

針對「該駁回裁定」不行(第二項明文排除);但二審確定判決若另有再審事由仍可救。

Q3原法院許可了,最高法院還能駁回嗎?

能。最高法院對許可要件有獨立審查權,不受原法院許可拘束。

Q4哪兩個許可要件?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具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缺一即駁回。

Q5436條之5和436條之6差在哪?

之5是程序許可關卡的駁回不得再審;之6是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

Q6收到駁回裁定下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駁回理由屬哪一要件,再檢視二審判決是否另有第436條之7的再審事由。

Q7為什麼駁回裁定不能再審?

立法者選擇程序終局安定,避免「不受理」也被無限挑戰導致訴訟永不結束。

Q8簡易三審和一般三審的篩選一樣嗎?

不一樣,簡易程序三審本身是例外通路,許可門檻與終局性設計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範重點再審可能性對象
第436條之5許可要件不符的程序駁回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三審上訴/抗告之許可審查
第436條之6無理由駁回後的限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已進入實體後的無理由駁回
第436條之7例外開啟再審的事由符合法定事由得提再審二審確定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8条(上告受理の申立て)— 最高裁が法令解釈上の重要事項を含む事件のみ裁量で受理する制度
🇰🇷 韓國상고심절차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조(심리불속행)— 중대한 법령위반 등에 해당하지 않으면 본안 심리 없이 상고를 기각
🇩🇪 德國§ 543 ZPO(Zulassung der Revision)— Revision nur bei grundsätzlicher Bedeutung oder zur Rechtsfortbildung zugelassen
🇫🇷 法國Article 1014 du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procédure de non-admission des pourvois)— rejet des pourvois irrecevables ou non sérieux
🇺🇸 美國Writ of certiorari(28 U.S.C. § 1257)— discretionary review by the Supreme Court; denial is not reviewable on the mer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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