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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5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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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法院認上訴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最高法院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或抗告不合許可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Q · 最高法院駁回我的簡易三審上訴,還能救嗎?

針對該駁回裁定不能再審,這條路就此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最高法院若認你的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36條之3第2項(原則上重要性)的許可要件,會直接以裁定駁回,且第二項明定該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也就是說,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本身不可挑戰。但你針對的是三審的駁回裁定,不是二審確定判決本身——若二審判決另有再審事由(如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仍可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法官拿到你的簡易三審上訴卷宗,第一步不是看你受了什麼委屈,而是檢查兩個門票:你的上訴是不是因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是不是「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張門票少一張,最高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連實體內容都不會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駁回裁定不能聲請再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決定不讓你進門,你連挑戰這個「不讓你進門」的決定都不行。這是一扇單向門,關上就不會再開。立法者的邏輯很明確:簡易程序的三審本身就是例外中的例外,如果連「不受理」都能一直挑戰,程序永遠結束不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為簡易程序第三審的許可駁回規範:最高法院對簡易程序上訴或抗告,先審查是否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436條之2第1項)與「具原則上重要性」(第436條之3第2項)兩項許可要件,要件不符即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體現程序終局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高法院駁回後,案子真的就完全結束了嗎?

針對最高法院的駁回裁定,是的,不能再審(第二項)。但你的案子是二審判決確定,不是三審判決確定。若事後發現二審判決有其他問題(例如第436條之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仍可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內行人提示:分清你要挑戰的對象是三審駁回裁定還是二審確定判決,兩者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Q2原法院明明許可了,最高法院為什麼還能駁回?

原法院的許可只是第一關看門,最高法院保有獨立最終審查權。原法院可能對原則上重要性的標準掌握較寬鬆,或許可時有所遺漏。最高法院依職權重新審查,認要件不符時不受原法院許可拘束。內行人提示:原法院許可時附的意見書品質,會影響最高法院的心證,意見書寫得好被推翻的可能性就低一些。

Q3民事訴訟法436條之5的兩個許可要件是什麼?

一是第436條之2第1項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是第436條之3第2項的「具原則上重要性」。兩項要件缺一,最高法院即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內行人提示:在原法院階段就要把法律論述寫到最高法院的標準,不要想著到三審再加強,因為最高法院看的是既有的上訴理由書。

Q4民事訴訟法436條之5是什麼?

規範最高法院對簡易程序三審上訴的許可駁回:不合許可要件就裁定駁回,且該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Q5簡易三審的兩個許可要件差在哪?

一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436-2 I)偏實體違法,二是原則上重要性(436-3 II)偏法律見解的普遍意義,缺一即駁回。

Q6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違背法令或現存判例解釋,屬簡易三審上訴的實體門檻,非單純見解不同。

Q7436條之5的『不得再審』指什麼裁定?

專指最高法院依本條第一項所為的『許可駁回裁定』本身,不及於二審確定判決。

Q8收到436條之5駁回裁定後怎麼辦?

先確認駁回屬哪一許可要件,接受三審終結,改檢視二審判決是否有436-7再審事由。

Q9怎麼提高簡易三審被許可的機會?

在原法院階段就把上訴理由書寫到最高法院標準,明確點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法律見解的原則上重要性。

Q10對二審判決提再審要多少時間?

須在知悉再審事由後30日內提起(民訴第500條),逾期即喪失救濟。

Q11怎麼判斷該爭三審裁定還是二審判決?

三審駁回裁定不得再審,故須轉向二審判決,比對是否符合436-7漏未斟酌重要證物等法定事由。

Q12436條之5 vs 436條之6差在哪?

之5是程序許可關卡的駁回不得再審;之6是已進入實體後無理由駁回,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範重點再審可能性對象
第436條之5許可要件不符的程序駁回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三審上訴/抗告之許可審查
第436條之6無理由駁回後的限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已進入實體後的無理由駁回
第436條之7例外開啟再審的事由符合法定事由得提再審二審確定判決

規範重點

第436條之5
許可要件不符的程序駁回
第436條之6
無理由駁回後的限制
第436條之7
例外開啟再審的事由

再審可能性

第436條之5
該駁回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第436條之6
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
第436條之7
符合法定事由得提再審

對象

第436條之5
三審上訴/抗告之許可審查
第436條之6
已進入實體後的無理由駁回
第436條之7
二審確定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8条(上告受理の申立て)— 最高裁が法令解釈上の重要事項を含む事件のみ裁量で受理する制度
韓國상고심절차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조(심리불속행)— 중대한 법령위반 등에 해당하지 않으면 본안 심리 없이 상고를 기각
德國§ 543 ZPO(Zulassung der Revision)— Revision nur bei grundsätzlicher Bedeutung oder zur Rechtsfortbildung zugelassen
法國Article 1014 du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procédure de non-admission des pourvois)— rejet des pourvois irrecevables ou non sérieux
美國Writ of certiorari(28 U.S.C. § 1257)— discretionary review by the Supreme Court; denial is not reviewable on the meri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90717 增訂)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就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既僅於具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規定之情事,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最高法院遇此類上訴或抗告,自應依職權審查是否具備此等要件,如認不合規定不應許可時,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如認應予許可則不必另為裁定,僅於終局裁判中予以說明即可。   二、為免當事人於前項裁定確定後,一再聲請再審,影響當事人權益之安定性,於第二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0790717 增訂)

一、當事人就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既僅於具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規定之情事,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最高法院遇此類上訴或抗告,自應依職權審查是否具備此等要件,如認不合規定不應許可時,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如認應予許可則不必另為裁定,僅於終局裁判中予以說明即可。   二、為免當事人於前項裁定確定後,一再聲請再審,影響當事人權益之安定性,於第二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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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規定:「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