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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5 條(裁定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法院認上訴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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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dismiss)之。 II 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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