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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