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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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規定,簡易訴訟飛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但可用不同事由再審。
Q · 簡易訴訟飛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還能再審嗎?
能,但不能用同一理由,要換新事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簡易訴訟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若經實質審查以「無理由」駁回,就不能再拿同一套法律主張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但這條只擋「同一理由」,如果你有性質完全不同的再審事由(例如事後發現對方偽證、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仍可對原確定判決依一般程序聲請再審。
深度解讀
人輸了官司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一定還有辦法」。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之後,自然而然想到再審。但這條堵死了一個特定的路徑:如果最高法院是以你的上訴「無理由」來駁回的(也就是實質審查過了,但認為你的法律主張站不住腳),你不能拿同一套說法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注意關鍵字:「同一理由」。最高法院已經針對你的法律論點做了判斷,不管你用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還是聲請再審(第507條),只要理由跟上訴時講的一樣,門就是關著的。但如果你有完全不同的理由呢?例如事後發現對方當初偽造了關鍵文書,這跟你原本主張的「適用法規錯誤」是兩回事,這種情況本條並不阻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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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