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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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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規定,簡易訴訟飛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但可用不同事由再審。

Q · 簡易訴訟飛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還能再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簡易訴訟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若經實質審查以「無理由」駁回,就不能再拿同一套法律主張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但這條只擋「同一理由」,如果你有性質完全不同的再審事由(例如事後發現對方偽證、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仍可對原確定判決依一般程序聲請再審。

白話解讀

人輸了官司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一定還有辦法」。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之後,自然而然想到再審。但這條堵死了一個特定的路徑:如果最高法院是以你的上訴「無理由」來駁回的(也就是實質審查過了,但認為你的法律主張站不住腳),你不能拿同一套說法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注意關鍵字:「同一理由」。最高法院已經針對你的法律論點做了判斷,不管你用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還是聲請再審(第507條),只要理由跟上訴時講的一樣,門就是關著的。但如果你有完全不同的理由呢?例如事後發現對方當初偽造了關鍵文書,這跟你原本主張的「適用法規錯誤」是兩回事,這種情況本條並不阻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為簡易訴訟程序飛躍上訴的再審限制規定:當事人就簡易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若經實質審查以「無理由」駁回,即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惟以與原上訴主張不同之再審事由聲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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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36條之6是什麼?

簡易訴訟程序飛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的限制規定。

Q2被最高法院駁回後完全不能再審嗎?

不是,只擋同一理由;找到不同的再審事由仍可對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Q3什麼叫「同一理由」?

法律上屬於同一再審事由款項,換個說法包裝同一論點仍算同一理由。

Q4436條之5和436條之6差在哪?

436條之5是程序不許可駁回(沒進實質審查),436條之6是實質無理由駁回。

Q5再審期間多久?

以不同理由再審適用一般期間,知悉事由後30日內、判決確定後5年內。

Q6收到的是裁定還是判決怎麼判斷?

裁定多為程序駁回,判決或裁判為實質無理由駁回,後續選項不同。

Q7發現對方偽證可以再審嗎?

可以,偽證屬與原上訴不同的再審事由,本條不阻擋。

Q8簡易訴訟為什麼能直接上最高法院?

依436條之2,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且限於法律問題時可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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