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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經裁定駁回者,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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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規定,簡易訴訟飛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但可用不同事由再審。

Q · 簡易訴訟飛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還能再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簡易訴訟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若經實質審查以「無理由」駁回,就不能再拿同一套法律主張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但這條只擋「同一理由」,如果你有性質完全不同的再審事由(例如事後發現對方偽證、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仍可對原確定判決依一般程序聲請再審。

白話解讀

人輸了官司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一定還有辦法」。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之後,自然而然想到再審。但這條堵死了一個特定的路徑:如果最高法院是以你的上訴「無理由」來駁回的(也就是實質審查過了,但認為你的法律主張站不住腳),你不能拿同一套說法去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注意關鍵字:「同一理由」。最高法院已經針對你的法律論點做了判斷,不管你用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還是聲請再審(第507條),只要理由跟上訴時講的一樣,門就是關著的。但如果你有完全不同的理由呢?例如事後發現對方當初偽造了關鍵文書,這跟你原本主張的「適用法規錯誤」是兩回事,這種情況本條並不阻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為簡易訴訟程序飛躍上訴的再審限制規定:當事人就簡易程序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若經實質審查以「無理由」駁回,即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惟以與原上訴主張不同之再審事由聲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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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說我的理由不成立,我能用其他理由申請再審嗎?

可以,只要理由跟你在最高法院上訴時主張的不同。例如你上訴時主張的是適用法規錯誤,但事後發現對方關鍵證人做了偽證,這是全新的再審事由,本條不阻擋。內行人提示:「不同理由」的判斷不是看你換了幾個字,而是看法律上是否屬於不同的再審事由款項。

Q2「上訴不許可駁回」跟「上訴無理由駁回」差在哪?

436條之5的不許可駁回是程序關卡,最高法院認為不符要件,根本沒進實質審查;436條之6的無理由駁回是實際看了法律論述後認為站不住腳。收到文書時先看是裁定還是判決,兩者後續選項不同。

Q3被最高法院駁回後就完全不能再審了嗎?

不是。本條只禁止以同一理由再審,不是禁止所有再審。找到性質不同的再審事由,仍可對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內行人提示:先區分被封死的路與尚未嘗試的路。

Q4民事訴訟法436條之6是什麼?

簡易訴訟程序飛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審的限制規定,封鎖重複爭執但保留不同事由的救濟。

Q5什麼叫「同一理由」?

法律上屬於同一再審事由款項,換個說法包裝同一論點仍被認定為同一理由,不能再審。

Q6飛躍上訴是什麼?

依436條之2,簡易訴訟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且限於法律問題時,可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Q7436條之6和436條之5差在哪?

436條之5是程序不許可駁回的裁定(未進實質審查),436條之6是實質審查後無理由駁回的判決,再審限制依據不同。

Q8被最高法院無理由駁回後怎麼判斷能否再審?

先辨識文書是裁定還是判決,再比對你的新事由與原上訴理由是否屬於不同的再審事由款項。

Q9怎麼確認自己有「不同理由」?

對照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各款,看是否有偽證、新證物、漏未斟酌重要證物等與原上訴主張性質不同的事由。

Q10以不同理由再審期間多久?

知悉再審事由後30日內,且判決確定後5年內(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Q11收到文書怎麼分辨是程序駁回還是實質駁回?

看文書形式:裁定多為程序不許可駁回,判決或裁判為實質無理由駁回,兩者後續選項不同。

Q12436條之6 vs 436條之5 哪個擋得死?

436條之5原則上駁回裁定不得再審較絕對;436條之6只擋同一理由,換事由仍可再審,彈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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