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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7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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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規定,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若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當事人可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Q · 簡易訴訟二審定讞了,發現法官漏看關鍵證據還能翻案嗎?

能,民訴436條之7專開這扇再審窗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確定判決,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當事人得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三個重點:證物必須客觀上足以改變結論、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判決理由完全沒提)、且須在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這條是因簡易二審上第三審門檻極高,特別補的救濟漏洞。

白話解讀

案子在簡易訴訟的二審定讞了,通常意味著路走到頭。但如果法官在判決時漏看了一份足以改變結果的關鍵證據呢?一般要上第三審,你得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這種極嚴格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光是證據漏看根本不符合。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存在:你不需要衝第三審那道窄門,直接走再審這條路。條件很明確:那份證據必須是「重要的」,而且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不是你自己庭上忘了提。這條路不寬,但它在一扇已經關死的門旁邊,幫你開了一扇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為簡易訴訟程序的特別再審事由,規範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時,當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屬於一般再審事由(第496條)之外,為簡易程序量身增設的補充性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重要證物」?我覺得很重要但法院不認為呢?

「重要」不是主觀覺得重要,而是客觀上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判斷標準是:若法官當初有斟酌這份證據,判決結論有沒有可能不同?準備再審書狀時,不要只說「法官漏看了」,必須具體論述「如果看了,結論會如何改變」。

Q2簡易訴訟的再審跟一般訴訟的再審有什麼不同?

一般再審事由規定在第496條共13款。簡易訴訟除適用該13款外,本條(第436條之7)額外多給一個事由:漏未斟酌重要證物。這是因為簡易二審幾乎等於終審,法律多開一條路補償。此額外事由只適用於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

Q3再審有沒有期限?

有。自知悉再審事由之日起30日內提起,為不變期間,逾期無法補救(民訴第500條)。若事由在判決確定時即可得知,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Q4民事訴訟法436條之7是什麼?

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漏看足以影響結果的重要證物時,當事人得據以提再審的特別事由,是第三審窄門外的補救途徑。

Q5什麼是漏未斟酌重要證物?

你已提出的證據,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完全沒提及、沒評價,且該證據客觀上足以改變裁判結論。

Q6簡易訴訟的再審和一般再審差在哪?

一般再審事由規定在496條共13款;簡易訴訟另外多一個事由(本條),即漏未斟酌重要證物,因其二審近乎終審而特設。

Q7什麼叫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

客觀標準:若法官當初斟酌該證據,判決結論有可能不同。不是當事人主觀覺得重要就算。

Q8簡易訴訟二審輸了怎麼提再審?

取得判決書全文 → 證物清單逐項比對判決理由 → 鎖定完全未被提及的證物 → 3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再審。

Q9再審之訴的書狀怎麼寫?

須具體載明再審事由、漏未斟酌之證物,並論述『若斟酌結論將如何改變』,這段論述決定再審能否成立。

Q10怎麼證明法官漏看了證據?

把訴訟中提出的證物清單與判決理由欄逐一勾稽,找出判決理由完全未出現任何評價的證物,該對照表即最有力附件。

Q11提再審要多少錢、多久?

再審之訴依原訴訟標的金額繳裁判費,聲請再審依事件計;時間上須在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

Q12漏未斟酌 vs 斟酌後不採差在哪?

理由欄有提及該證物(縱一語帶過)屬不採,不能再審;完全未提及才是漏未斟酌。差別在判決書有無評價痕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instance_appealretrial_436_7
適用門檻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436-2、436-3),門檻極高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門檻具體可操作
受理法院向第三審(最高法院)向原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
時間限制上訴期間20日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民訴500)
成功關鍵證明法律見解錯誤證明證物『未被斟酌』且『足以改變結論』

third_instance_appeal

適用門檻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436-2、436-3),門檻極高
受理法院
向第三審(最高法院)
時間限制
上訴期間20日
成功關鍵
證明法律見解錯誤

retrial_436_7

適用門檻
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門檻具體可操作
受理法院
向原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
時間限制
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民訴500)
成功關鍵
證明證物『未被斟酌』且『足以改變結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38条(再審の事由)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事由)
德國ZPO § 580 Nr. 7b(Restitutionsklage,新證書/證據再審)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5(recours en révision)
美國FRCP Rule 60(b)(2)(relief from judgment for newly discovered evid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90717 增訂)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立法理由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具備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與「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要件,始得為之,漏未斟酌重要證物,與前述要件不同,如不另畀當事人以救濟之道,於其權益之保護,自嫌欠周,爰增列本條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至第四百九十六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以及其他有關再審條文之規定,除本章另規定外,仍在適用之列。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0790717 增訂)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具備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與「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要件,始得為之,漏未斟酌重要證物,與前述要件不同,如不另畀當事人以救濟之道,於其權益之保護,自嫌欠周,爰增列本條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至第四百九十六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以及其他有關再審條文之規定,除本章另規定外,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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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