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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7 條(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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