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7 條(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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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規定,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若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當事人可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Q · 簡易訴訟二審定讞了,發現法官漏看關鍵證據還能翻案嗎?
能,民訴436條之7專開這扇再審窗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確定判決,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當事人得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三個重點:證物必須客觀上足以改變結論、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判決理由完全沒提)、且須在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這條是因簡易二審上第三審門檻極高,特別補的救濟漏洞。
深度解讀
案子在簡易訴訟的二審定讞了,通常意味著路走到頭。但如果法官在判決時漏看了一份足以改變結果的關鍵證據呢?一般要上第三審,你得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這種極嚴格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光是證據漏看根本不符合。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存在:你不需要衝第三審那道窄門,直接走再審這條路。條件很明確:那份證據必須是「重要的」,而且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不是你自己庭上忘了提。這條路不寬,但它在一扇已經關死的門旁邊,幫你開了一扇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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