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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6-7 條(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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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規定,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若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當事人可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Q · 簡易訴訟二審定讞了,發現法官漏看關鍵證據還能翻案嗎?

能,民訴436條之7專開這扇再審窗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確定判決,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當事人得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三個重點:證物必須客觀上足以改變結論、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判決理由完全沒提)、且須在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這條是因簡易二審上第三審門檻極高,特別補的救濟漏洞。

深度解讀

案子在簡易訴訟的二審定讞了,通常意味著路走到頭。但如果法官在判決時漏看了一份足以改變結果的關鍵證據呢?一般要上第三審,你得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這種極嚴格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光是證據漏看根本不符合。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存在:你不需要衝第三審那道窄門,直接走再審這條路。條件很明確:那份證據必須是「重要的」,而且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不是你自己庭上忘了提。這條路不寬,但它在一扇已經關死的門旁邊,幫你開了一扇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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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