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7 條(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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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規定,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若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當事人可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Q · 簡易訴訟二審定讞了,發現法官漏看關鍵證據還能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確定判決,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當事人得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三個重點:證物必須客觀上足以改變結論、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判決理由完全沒提)、且須在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這條是因簡易二審上第三審門檻極高,特別補的救濟漏洞。
白話解讀
案子在簡易訴訟的二審定讞了,通常意味著路走到頭。但如果法官在判決時漏看了一份足以改變結果的關鍵證據呢?一般要上第三審,你得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這種極嚴格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光是證據漏看根本不符合。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存在:你不需要衝第三審那道窄門,直接走再審這條路。條件很明確:那份證據必須是「重要的」,而且必須是法官「漏未斟酌」,不是你自己庭上忘了提。這條路不寬,但它在一扇已經關死的門旁邊,幫你開了一扇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為簡易訴訟程序的特別再審事由,規範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若就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時,當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屬於一般再審事由(第496條)之外,為簡易程序量身增設的補充性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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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36條之7是什麼?▾
簡易訴訟二審確定判決漏看足以影響結果的重要證物時,當事人可提再審的特別事由。
Q2什麼叫漏未斟酌重要證物?▾
你提出的證據,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完全沒提及、沒評價,且該證據足以改變結論。
Q3簡易訴訟二審輸了怎麼救濟?▾
上第三審門檻極高,若是漏看重要證據,改走本條再審較可行。
Q4再審期限多久?▾
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內,為不變期間,逾期無法補救(民訴第500條)。
Q5漏未斟酌和斟酌後不採差在哪?▾
判決理由有提到證據但認為無證明力是『不採』,不能用本條;完全沒提才是『漏未斟酌』。
Q6我自己庭上忘了提的證據能用嗎?▾
不行,本條限於『已提出但法官漏未斟酌』,不及於當事人自己未提出者。
Q7贏的一方收到再審通知怎麼辦?▾
檢視判決是否確實遺漏該證物、對方是否逾30日、該證物是否真足以影響結論。
Q8提再審要花多少錢?▾
再審之訴依原訴訟標的金額繳裁判費,聲請再審則依事件類型計,建議先諮詢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rd_instance_appeal | retrial_436_7 |
|---|---|---|
| 適用門檻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具原則上重要性(436-2、436-3),門檻極高 | 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門檻具體可操作 |
| 受理法院 | 向第三審(最高法院) | 向原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 |
| 時間限制 | 上訴期間20日 | 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民訴500) |
| 成功關鍵 | 證明法律見解錯誤 | 證明證物『未被斟酌』且『足以改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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