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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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強制適用簡便快速的小額訴訟程序。
Q · 欠我十萬元以下,可以走比較快的訴訟嗎?
可以,十萬以下金錢請求強制走小額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享有表格化訴狀、一次辯論終結、簡化判決書等簡便設計。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可用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只適用「金錢或代替物給付」,要求道歉、搬遷、拆除等非金錢請求不能用。
深度解讀
朋友欠你三萬塊不還,你知道可以告他,但光想到請律師的費用可能比三萬還多,你就放棄了。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荒謬而存在。十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法律強制適用「小額程序」:你可以用表格化訴狀起訴(不需要寫專業的法律書狀)、通常一次開庭就結束、判決書可以簡化到只寫主文。更進一步,如果雙方都同意,五十萬以下的案子也可以用小額程序處理。但有個細節很多人忽略:小額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你要求對方道歉、搬家、拆除違建,這些不是金錢給付,不能用小額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聲明不服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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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