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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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強制適用簡便快速的小額訴訟程序。
Q · 欠我十萬元以下,可以走比較快的訴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享有表格化訴狀、一次辯論終結、簡化判決書等簡便設計。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可用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只適用「金錢或代替物給付」,要求道歉、搬遷、拆除等非金錢請求不能用。
白話解讀
朋友欠你三萬塊不還,你知道可以告他,但光想到請律師的費用可能比三萬還多,你就放棄了。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荒謬而存在。十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法律強制適用「小額程序」:你可以用表格化訴狀起訴(不需要寫專業的法律書狀)、通常一次開庭就結束、判決書可以簡化到只寫主文。更進一步,如果雙方都同意,五十萬以下的案子也可以用小額程序處理。但有個細節很多人忽略:小額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你要求對方道歉、搬家、拆除違建,這些不是金錢給付,不能用小額程序。
法律定性
小額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針對小額財產爭議設計的簡速程序。依第 436 條之 8,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給付請求強制適用,搭配表格化訴狀、夜間及假日開庭、簡化判決書等機制,目的在壓低訴訟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保障小額債權人實質接近司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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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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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需要。小額程序的設計初衷就是讓一般人自己處理,可用司法院提供的表格化訴狀,不用寫法律書狀,開庭時法官會主動引導陳述。若對方有律師而你沒有,開庭前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做一次免費諮詢掌握攻防方向。
Q2對方欠我十二萬,差兩萬就能用小額訴訟,我可以只告十萬嗎?▾
技術上可以,這叫減縮聲明,但你等於放棄兩萬元請求權。另一個選項是走簡易程序(五十萬以下適用)。若金額在五十萬以下,你和對方也可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不必自己砍金額。
Q3小額訴訟輸了還能上訴嗎?▾
可以,但上訴理由嚴格受限,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能重新爭執事實。這代表第一審非常關鍵,所有證據務必在一審就完整提出。
Q4小額訴訟是什麼?▾
民訴436條之8設計的簡速程序,十萬元以下金錢請求強制適用,表格化訴狀、通常一次開庭結案,目的是讓小額債權人用得起法院。
Q5小額程序和簡易程序差在哪?▾
小額限十萬以下金錢給付、更簡化、上訴僅限違背法令;簡易程序適用五十萬以下或特定類型,攻防空間較大。
Q6什麼叫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時,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選擇適用小額程序,把原本可能拖半年的官司壓縮到一兩個月。
Q7小額程序和支付命令差在哪?▾
小額是訴訟程序需開庭審理;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對方異議即轉一般訴訟。兩者都低成本但機制不同。
Q8小額訴訟怎麼告?▾
確認是十萬以下金錢請求 → 索取表格化訴狀 → 填寫並附證據影本 → 繳裁判費一千元 → 等開庭,通常一次庭結案。
Q9小額訴訟裁判費怎麼算?▾
依民訴第77條之13,十萬元以下金錢請求裁判費為新臺幣一千元,比一般訴訟低很多。
Q10小額訴訟全程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一千元起,可不請律師自行進行;若委任律師,費用可能超過追討金額,需評估划算度。
Q11小額訴訟要準備什麼證據?▾
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出貨與下單紀錄等,務必在一審就完整提出,因二審不能重新爭執事實。
Q12小額訴訟 vs 支付命令哪個快?▾
對方可能不爭執時支付命令更快更省;對方會抗辯時走小額訴訟可一次審結並取得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 | summary_procedure | ordinary_procedure |
|---|---|---|---|
| 適用標的 | 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給付 | 五十萬以下或特定類型案件 | 不限類型 |
| 金額門檻 | 十萬以下強制/五十萬以下合意 | 五十萬以下 | 無上限 |
| 訴狀形式 | 表格化訴狀 | 簡式書狀 | 正式書狀 |
| 辯論次數 | 原則一次辯論終結 | 較精簡 | 多次言詞辯論 |
| 上訴限制 | 限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 得上訴二審 | 得上訴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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