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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