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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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強制適用簡便快速的小額訴訟程序。
Q · 欠我十萬元以下,可以走比較快的訴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享有表格化訴狀、一次辯論終結、簡化判決書等簡便設計。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可用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只適用「金錢或代替物給付」,要求道歉、搬遷、拆除等非金錢請求不能用。
白話解讀
朋友欠你三萬塊不還,你知道可以告他,但光想到請律師的費用可能比三萬還多,你就放棄了。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荒謬而存在。十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法律強制適用「小額程序」:你可以用表格化訴狀起訴(不需要寫專業的法律書狀)、通常一次開庭就結束、判決書可以簡化到只寫主文。更進一步,如果雙方都同意,五十萬以下的案子也可以用小額程序處理。但有個細節很多人忽略:小額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你要求對方道歉、搬家、拆除違建,這些不是金錢給付,不能用小額程序。
法律定性
小額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針對小額財產爭議設計的簡速程序。依第 436 條之 8,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給付請求強制適用,搭配表格化訴狀、夜間及假日開庭、簡化判決書等機制,目的在壓低訴訟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保障小額債權人實質接近司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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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設計的簡速程序,十萬元以下金錢請求強制適用,可用表格化訴狀、通常一次開庭結束。
Q2小額訴訟金額上限多少?▾
強制適用是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下可由雙方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Q3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差在哪?▾
小額限十萬以下金錢給付、更簡化、上訴理由僅限違背法令;簡易程序適用五十萬以下或特定類型,攻防空間較大。
Q4小額訴訟要請律師嗎?▾
不需要,程序設計就是讓一般人自己處理,可用司法院表格化訴狀,法官會主動引導陳述。
Q5小額訴訟裁判費多少?▾
十萬元以下金錢請求的裁判費為新臺幣一千元(民訴第 77 條之 13)。
Q6要求對方道歉或搬家能用小額訴訟嗎?▾
不能。小額程序只適用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非金錢請求不適用。
Q7法院可以不讓我用小額程序嗎?▾
可以。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時,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且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8對方欠十二萬,能砍成十萬走小額嗎?▾
技術上可減縮聲明至十萬,但等於放棄兩萬;五十萬以下也可書面合意適用,不必自砍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 | summary_procedure | ordinary_procedure |
|---|---|---|---|
| 適用標的 | 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給付 | 五十萬以下或特定類型案件 | 不限類型 |
| 金額門檻 | 十萬以下強制/五十萬以下合意 | 五十萬以下 | 無上限 |
| 訴狀形式 | 表格化訴狀 | 簡式書狀 | 正式書狀 |
| 辯論次數 | 原則一次辯論終結 | 較精簡 | 多次言詞辯論 |
| 上訴限制 | 限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 得上訴二審 | 得上訴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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