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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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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2.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3.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4.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十萬元以下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強制適用簡便快速的小額訴訟程序。

Q · 欠我十萬元以下,可以走比較快的訴訟嗎?

可以,十萬以下金錢請求強制走小額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享有表格化訴狀、一次辯論終結、簡化判決書等簡便設計。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可用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只適用「金錢或代替物給付」,要求道歉、搬遷、拆除等非金錢請求不能用。

深度解讀

朋友欠你三萬塊不還,你知道可以告他,但光想到請律師的費用可能比三萬還多,你就放棄了。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荒謬而存在。十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法律強制適用「小額程序」:你可以用表格化訴狀起訴(不需要寫專業的法律書狀)、通常一次開庭就結束、判決書可以簡化到只寫主文。更進一步,如果雙方都同意,五十萬以下的案子也可以用小額程序處理。但有個細節很多人忽略:小額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你要求對方道歉、搬家、拆除違建,這些不是金錢給付,不能用小額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聲明不服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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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