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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9 條(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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