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9 條(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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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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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中企業定型化契約的合意管轄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消費者可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訴。
Q · 信用卡合約寫好管轄法院,小額被告一定要去那家法院嗎?
不一定。十萬以下且你是消費者,那條款對你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在十萬元以下的小額事件中,如果對方是法人或商人,且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是用「預先印好、不容你修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的,這個條款對你不生效力,你不適用第12條、第24條的拘束,可以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住所地法院)應訴。要件有三:對方是法人或商人、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案件金額在小額範圍。但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本條不保護。
深度解讀
你辦了一張信用卡,合約最後幾行小字寫著「如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你住高雄,你根本沒注意到這行字,因為那份合約從頭到尾你都沒有改過任何一個字。如果你欠了八萬塊卡費被告,你得坐高鐵去台北打官司嗎?不用。這條直接說:在小額事件裡,如果對方是公司或商人,用的是那種「預先印好、不容你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來約定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這個條款對你無效。你可以在自己住的地方打官司。但如果雙方都是公司或商人,這條不保護你,因為兩邊議價能力對等,法律不需要介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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