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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9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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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中企業定型化契約的合意管轄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消費者可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訴。

Q · 信用卡合約寫好管轄法院,小額被告一定要去那家法院嗎?

不一定。十萬以下且你是消費者,那條款對你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在十萬元以下的小額事件中,如果對方是法人或商人,且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是用「預先印好、不容你修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的,這個條款對你不生效力,你不適用第12條、第24條的拘束,可以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住所地法院)應訴。要件有三:對方是法人或商人、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案件金額在小額範圍。但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本條不保護。

白話解讀

你辦了一張信用卡,合約最後幾行小字寫著「如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你住高雄,你根本沒注意到這行字,因為那份合約從頭到尾你都沒有改過任何一個字。如果你欠了八萬塊卡費被告,你得坐高鐵去台北打官司嗎?不用。這條直接說:在小額事件裡,如果對方是公司或商人,用的是那種「預先印好、不容你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來約定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這個條款對你無效。你可以在自己住的地方打官司。但如果雙方都是公司或商人,這條不保護你,因為兩邊議價能力對等,法律不需要介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是小額訴訟程序的管轄保護規範。當小額事件一造為法人或商人,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時,排除第12條(債務履行地管轄)與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使經濟弱勢之消費者不因定型化條款而喪失實質訴訟便利;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寫了管轄法院,法院真的會不理嗎?

在小額事件中,如果你是消費者而對方是企業,且條款來自定型化契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直接不適用該條款。只要符合『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與『預定用於同類契約』兩要件即自動適用,比走消保法主張顯失公平簡單得多。

Q2我和對方都是公司,金額八萬,管轄條款有效嗎?

有效。本條但書明確規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受保護,因企業間議價能力對等,管轄條款為雙方自由協商結果。小型企業簽約時就應注意管轄條款,因為本條不保護你。

Q3管轄權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若已就本案實體答辯而未先抗辯管轄,可能被視為默示同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後就不能再爭。

Q4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是什麼?

是小額訴訟的管轄保護條款,讓企業定型化契約的合意管轄條款對消費者失效,消費者可在自己法院應訴。

Q5什麼是定型化契約的管轄條款?

企業預先印好、不容相對人修改的合約裡約定『以某地法院為管轄』的條款,常見於信用卡、電信、健身房合約。

Q6小額事件是指什麼?

依第436條之8,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給付事件,本條以此為前提,超過則不適用。

Q7第436條之9和一般合意管轄第24條差在哪?

第24條原則承認當事人合意管轄,本條在小額定型化契約場景反過來排除其效力,是第24條的例外。

Q8收到外縣市法院傳票怎麼辦?

確認金額十萬以下、對方是商人、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前具狀提管轄權異議並聲請移轉管轄。

Q9管轄權異議聲請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當事人、主張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之理由(引用第436條之9)、聲請移轉至有管轄權法院,於本案答辯前遞狀。

Q10主張條款無效要證明什麼?

證明對方為法人或商人、系爭管轄條款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條款、案件金額在十萬以下三項要件。

Q11提管轄權異議要繳錢嗎?

管轄權異議本身不另繳裁判費,小額起訴裁判費依標的金額計算,移轉管轄不增加額外費用。

Q12第436條之9 vs 消保法第47條哪個有利?

小額十萬以下優先用本條,要件單純、自動適用;逾十萬或非小額才改用消保法第47條消費關係發生地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金額管轄條款效力依據
消費者 vs 企業(定型化契約)十萬以下對消費者無效,可在己方法院應訴第436條之9本文
企業 vs 企業十萬以下有效,受合意管轄拘束第436條之9但書
消費者 vs 企業逾十萬本條不適用,須另依消保法或顯失公平主張第436條之8反面

金額

消費者 vs 企業(定型化契約)
十萬以下
企業 vs 企業
十萬以下
消費者 vs 企業
逾十萬

管轄條款效力

消費者 vs 企業(定型化契約)
對消費者無效,可在己方法院應訴
企業 vs 企業
有效,受合意管轄拘束
消費者 vs 企業
本條不適用,須另依消保法或顯失公平主張

依據

消費者 vs 企業(定型化契約)
第436條之9本文
企業 vs 企業
第436條之9但書
消費者 vs 企業
第436條之8反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ZPO § 38(Gerichtsstandsvereinbarungen grundsätzlich nur unter Kaufleuten bzw. juristischen Persone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zulässi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8(clause dérogeant à la 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réputée non écrite, sauf entre commerçants)
美國Forum-selection clause doctrine — unconscionability defense in consumer adhesion contracts (cf. Carnival Cruise Lines v. Shute, 499 U.S. 585 (199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人或商人,以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條款或合意管轄條款與他造訂立契約者,締約之他造就此類條款幾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保障小額事件之經濟上弱勢當事人權益,避免其因上述附合契約條款而需遠赴對造所預定之法院進行訴訟,爰規定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人或商人,以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條款或合意管轄條款與他造訂立契約者,締約之他造就此類條款幾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保障小額事件之經濟上弱勢當事人權益,避免其因上述附合契約條款而需遠赴對造所預定之法院進行訴訟,爰規定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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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