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9 條(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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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中企業定型化契約的合意管轄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消費者可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訴。
Q · 信用卡合約寫好管轄法院,小額被告一定要去那家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在十萬元以下的小額事件中,如果對方是法人或商人,且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是用「預先印好、不容你修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的,這個條款對你不生效力,你不適用第12條、第24條的拘束,可以在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住所地法院)應訴。要件有三:對方是法人或商人、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案件金額在小額範圍。但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本條不保護。
白話解讀
你辦了一張信用卡,合約最後幾行小字寫著「如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你住高雄,你根本沒注意到這行字,因為那份合約從頭到尾你都沒有改過任何一個字。如果你欠了八萬塊卡費被告,你得坐高鐵去台北打官司嗎?不用。這條直接說:在小額事件裡,如果對方是公司或商人,用的是那種「預先印好、不容你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來約定管轄法院或債務履行地,這個條款對你無效。你可以在自己住的地方打官司。但如果雙方都是公司或商人,這條不保護你,因為兩邊議價能力對等,法律不需要介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是小額訴訟程序的管轄保護規範。當小額事件一造為法人或商人,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時,排除第12條(債務履行地管轄)與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使經濟弱勢之消費者不因定型化條款而喪失實質訴訟便利;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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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寫了管轄法院,小額訴訟法院真的會不理嗎?▾
在十萬以下小額事件,若你是消費者、對方是企業且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法院依第436條之9直接不適用該管轄條款,你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應訴。
Q2我和對方都是公司,金額八萬,管轄條款有效嗎?▾
有效。本條但書明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受保護,因企業間議價能力對等,管轄條款視為自由協商結果。
Q3小額事件是指多少錢以下?▾
依第436條之8,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給付事件適用小額程序,本條以此為前提。
Q4管轄權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若你已就本案實體答辯而未先抗辯管轄,可能被視為默示同意管轄(第25條),之後不能再爭。
Q5債務履行地約定也能主張無效嗎?▾
可以。本條同時排除第12條債務履行地管轄,定型化契約把履行地約在對方所在地藉此取得管轄者,對消費者同樣不生效力。
Q6超過十萬的定型化契約管轄條款怎麼辦?▾
本條只管小額。超過十萬須改依消費者保護法或主張該管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舉證與路徑都較複雜。
Q7手機、健身房、串流合約的管轄條款適用嗎?▾
這類合約幾乎都是定型化契約,若爭議金額在十萬以下且你是消費者,其管轄條款對你不具拘束力。
Q8我已經收到外縣市傳票了,還來得及嗎?▾
只要還沒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的本案實體攻防,就可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並引用本條聲請移轉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金額 | 管轄條款效力 | 依據 |
|---|---|---|---|
| 消費者 vs 企業(定型化契約) | 十萬以下 | 對消費者無效,可在己方法院應訴 | 第436條之9本文 |
| 企業 vs 企業 | 十萬以下 | 有效,受合意管轄拘束 | 第436條之9但書 |
| 消費者 vs 企業 | 逾十萬 | 本條不適用,須另依消保法或顯失公平主張 | 第436條之8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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