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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 條(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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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合約的問題要去打官司,而當事人已經確定了債務應該在哪個地方履行,那麼這個案件就可以由那個地方的法院來管轄。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華簽了一份合約,說小明要在台北市交貨給小華,小華要在台北市付款給小明。但是後來發生了糾紛,小明認為小華沒有按照合約付款,所以想要提起訴訟。因為合約中已經確定了交貨和付款的地點是台北市,所以小明可以選擇在台北市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