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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 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同一被告債權擔保債權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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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要對同一個被告提起兩個不同的訴訟,一個是關於債權,另一個是關於擔保債權的不動產權,那麼可以請當地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合併管轄這兩個訴訟。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了銀行一筆錢,而這筆錢是用他的房子作為擔保的。銀行可以同時向小明提起兩個訴訟,一個是要求小明還錢的債權訴訟,另一個是要求法院認定銀行對小明的房子有擔保權的不動產訴訟。如果這兩個訴訟都要在法院進行,根據這個法規,可以請求當地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合併管轄這兩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