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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 條(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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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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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票據(例如支票、匯票等)而需要提出訴訟,那麼可以選擇在票據付款地的法院提出訴訟。例如,小明在台北寫了一張支票給小華,但是小華發現支票無法兌現,於是小華可以在台北的法院提出訴訟,因為這是小明的票據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