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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 1.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2.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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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 11 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含車禍、醫療、鄰居、勞資及 50 萬元以下財產糾紛。
Q · 哪些案件告之前一定要先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11 類事件起訴前強制調解:相鄰關係、界線、共有物、區分所有、租金、地上權、車禍與醫療糾紛、僱傭、合夥、親屬間財產、50 萬元以下財產權爭議。50 萬門檻司法院得在 25 萬至 75 萬間調整。調解不成立仍可進訴訟。
白話解讀
鄰居告你、房東告你、公司告你,這些人拿著起訴狀到法院,會被書記官擋下來:「這個案件要先調解。」本條列了 11 類事件,從不動產相鄰糾紛到車禍、從勞資爭議到 50 萬元以下的金錢糾紛,告訴法院這些案件不准直接打官司。背後的邏輯不是為難你,是不想讓一個 30 萬的爭執浪費三年司法資源,也不想讓你和對方在開庭前就撕破臉到無法收場。重點在這裡:調解不成立,你還是可以進訴訟;而且調解中講的話不能拿來當訴訟證據。被強制調解不是浪費時間,是法律硬塞給你一張談判桌的門票。懂的人會好好利用這張門票探對方底牌,不懂的人會在調解室裡把所有底牌秀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為民事強制調解前置規範,列舉 11 類性質適合先行協商的爭議,要求當事人於起訴前先經法院調解程序,以過濾不需動用完整訴訟資源的糾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57条(調停前置主義)/民事調停法 — 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 韓國민사조정법(民事調停法) — 以任意調停為主,無台灣式起訴前強制前置,僅部分近似
🇨🇳 中國《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相关条文 — 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 德國§ 278 Abs. 5、§ 278a ZPO(法院內和解/移付調解)— 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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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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