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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12089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訴訟事件,仍宜由法務部審認之

主旨

貴部函請本院就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調解程序,是否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惠示意見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6 日法檢字第 10204525620 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係規範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於該調解程序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之「訴訟事件」,宜由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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