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12089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訴訟事件,仍宜由法務部審認之
主旨
貴部函請本院就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調解程序,是否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惠示意見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6 日法檢字第 10204525620 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係規範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於該調解程序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之「訴訟事件」,宜由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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