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48 條將律師事務所分為四種:獨資、合署、合夥、法人。合署各自承擔責任,合夥則合夥律師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
Q · 事務所掛了好幾個律師,他們會一起對我的案子負責嗎?
不一定。合署各自負責,合夥才連帶
依律師法第 48 條,「合署」事務所是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名稱,但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承擔責任;「合夥」事務所才依民法合夥規定,由合夥律師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同樣掛兩三個名字的招牌,合署你只能追那一位律師,合夥你能追全體合夥人。委任前務必問清楚型態。
找律師時,事務所名稱掛了兩三個律師的名字,看起來像個團隊。但你以為的「團隊」可能根本不是團隊。律師法把事務所分成四種:獨資(一個律師)、合署(多個律師共用辦公室和招牌,但各做各的、各擔各的責)、合夥(依民法合夥規定,所有合夥人對業務執行連帶負責)、法人律師事務所(另外立法)。差別在哪?如果你的律師處理你的案件出包,你能告誰?獨資和合署:只能告那個律師本人。合夥:可以告整個事務所的所有合夥律師。看起來像不像,跟法律上是不是,是兩件事。委任前不問清楚,出事時才發現追責對象比你想的少很多。
律師法第 48 條為律師事務所組織型態之定義性規範,將事務所分為四種:獨資(單一律師設立)、合署(二人以上合用辦公處所及名稱但個別承接業務並個別承擔責任)、合夥(二人以上依民法合夥規定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法人(另以法律定之),構成判斷律師事務所責任結構的基礎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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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方法:第一,看委任契約上的事務所抬頭和簽名欄怎麼寫;第二,到當地律師公會或律師查詢系統查事務所登記資料;第三,最直接當面問律師「貴所是合署、合夥還是獨資?」。律師回答這個問題的反應本身就是評估指標,含糊其詞或刻意用「我們事務所」帶過的,可能是合署卻想讓你誤以為是合夥,此時律師法第49條會讓事務所全體律師連帶負責。
對律師來說,合署可以分攤辦公處所成本但保留執業獨立性,不用承擔其他律師的執業風險。對委任人來說,這意味著你委任的是個別律師而非機構。合署不一定就比合夥差,但你要先認清對方是哪一種:合署應以個別律師的能力、誠信和財力為主要考量;合夥才看整個事務所的規模和聲譽。
合署是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但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承擔責任;合夥是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實務上你出事時能追的人完全不同:合署只能追你委任的那一位,合夥能追全體合夥律師。
依律師法第 48 條分四種:獨資、合署、合夥、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責任結構各不相同。
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但各自承接業務、各自承擔責任的事務所。
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型態,具體內容另以法律定之。
看委任契約抬頭與簽名、查律師公會登記資料,或當面問律師「貴所是合署還是合夥」。
先確認型態:合夥可對全體合夥律師求償,合署或獨資原則上只能對該律師個人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保存招牌、名片、官網截圖等對外表彰名義的書面證據,依律師法第 49 條主張全體律師連帶負責。
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適用 15 年時效(民法 125);構成侵權者自知悉時起 2 年(民法 197)。
合夥追責面廣(可追全體合夥律師連帶),對委任人保障較厚;合署只能追委任的那一位。
對委任人追責結果類似(都只能追該律師個人),差別在合署有多位律師共用招牌易生誤認。
| 型態 | 出資律師人數 | 責任結構 | 委任人可追責對象 | 適合情境 |
|---|---|---|---|---|
| 獨資 | 一人 | 律師個人單獨負責 | 該名律師本人 | 單純案件、信任特定律師個人 |
| 合署 | 二人以上 | 合用處所與名稱,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擔責 | 你委任的那一位律師 | 看似團隊但需評估個別律師能力與財力 |
| 合夥 | 二人以上 | 依民法合夥,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 | 全體合夥律師 | 重視追償面與機構規模保障 |
| 法人 | 依法另定 | 另以法律定之 | 依法人專法規定 | 規模化、制度化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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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司法行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七十七條立法例及我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會計師法第四十九條、建築師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澈底消除,以維護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 三、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言。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原條文,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處罰未經許可及入會之外國律師擅自在我國執業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法律事務者。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四種型態。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之定義。 四、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五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司法行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一、本條新增。 二、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七十七條立法例及我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會計師法第四十九條、建築師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澈底消除,以維護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 三、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言。
一、第一項為原條文,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處罰未經許可及入會之外國律師擅自在我國執業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法律事務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四種型態。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之定義。 四、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五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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