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
-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
-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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