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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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