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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3004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如申請籌組協會之宗旨及任務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交流平台,關懷照顧新移民及舉辦相關交流活動等事項,與法務部職掌犯罪偵查、保護、矯正、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林○○先生等申請籌組「中華新移民交流協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31 日台內社字第 10002107502 號函。

二、本件「中華新移民交流協會」申請籌組案,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交流平台,關懷照顧新移民及舉辦相關交流活動等事項,與本部職掌犯罪偵查、保護、矯正、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關連,本部不宜擔任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該章程草案內容,除應注意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3004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如申請籌組協會之宗旨及任務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交流平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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