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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908058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主旨

台端函詢成立專利訴訟公司是否觸犯刑法第 157 條或違反律師法第 34條或其他法令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9 年 1 月 7 日人民申請函。

二、按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得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或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律師法第 48 條及第 50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有為專門職業人員執業範圍者,不得為預查登記。台端來函稱將成立專利訴訟公司,惟依上開規定,訴訟業務既專屬於律師之執業範疇,倘擬成立之公司係以「....訴訟」為其公司名稱或以辦理訴訟業務為其經營事業,應違反「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規定。

三、次按律師法第 47 條之 3、第 47 之 6 及第 47 條之 7 規定,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許可執業,經本部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復依律師法第 21 條第 1項及第 47 條之 9 固規定,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惟設立事務所依法毋需辦理登記,且事務所於法律上並無人格權,是以無論本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目前均係以自然人執業之型態提供法律服務。準此,台端所詢外國專利訴訟公司得否來臺提起專利訴訟之疑義部分,依前開律師法第 48 條及第50 條規定,外國專利訴訟公司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正本

曾○○先生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908058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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