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157 條禁止無律師資格者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最高處一年有期徒刑及五萬元罰金。
Q · 沒律師執照但幫人打官司收錢,會犯法嗎?
會。意圖漁利就成立刑法 157 條
依刑法第 157 條,沒有律師資格的人,只要具備「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兩個要件,就構成犯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你叫什麼名字(理賠顧問、法律達人、訴訟協助),而在你有沒有從別人的訴訟中系統性抽成、是否主動鼓動他人提告。律師法第 127 條為平行行政罰,兩者可能併罰。
你身邊有沒有那種「很熱心」的人?朋友一出事,他立刻說「我認識誰誰誰,這件事包在我身上,你給我十萬我幫你搞定」。法律上這種角色有個專門的罪名,就在這條。它叫挑唆包攬訴訟罪。重點不在「幫忙」,重點在「漁利」兩個字:你從別人的訴訟裡賺中間差價。律師收費是合法的,因為律師有執照、受律師法規範。但沒有執照的人用「人脈」「關係」「認識法官」當賣點,拉人打官司或包下整件案子來抽成,這條就伺候。很多人覺得這是熱心或是灰色地帶,其實不是,它是明確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五萬以下罰金。「司法黃牛」這四個字講的就是這條。
刑法第 157 條為司法黃牛專屬刑事規範,禁止無律師資格者基於漁利意圖,挑唆(鼓動、教唆)或包攬(整體承攬代理)他人訴訟。本條與律師法第 127 條共同構成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雙軌制度,前者刑事追訴、後者行政罰鍰,性質互補。
看兩個關鍵:收費規模和主動性。一次性、小額、朋友請託,通常不會構成。但如果你開始到處宣傳「我可以幫人寫訴狀」、系統性收費、甚至主動接觸潛在當事人,就進入灰色地帶。內行人提示:真正的分水嶺不是「有沒有收錢」,是「有沒有把它當生意做」。
代書和地政士有自己的業務範圍(地政士法、土地登記規則),在其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是合法的。但如果超出業務範圍,開始代理訴訟、出庭辯護、收取勝訴分成,就可能踩到這條。內行人提示:每個專業證照都有業務範圍,踩出去就裸奔。
律師和當事人約定「勝訴報酬」在律師倫理規範下是允許的,條件是事前明確約定、合理比例、寫入委任契約。這叫「後酬制」,和包攬訴訟的差別在於律師受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約束,收費透明化。內行人提示:找律師時一定要簽書面委任契約,並註明收費方式,這既保護你也保護律師。
規範司法黃牛的刑事條款,禁止無律師資格者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最高一年徒刑+五萬罰金。
挑唆是鼓動教唆他人提告,包攬是整體承攬訴訟代理,兩者皆須具備漁利意圖才構成本罪。
無律師資格而以法律服務名義從他人訴訟中系統性抽成獲利的中間人,可能觸犯刑法 157 條與律師法 127 條。
看是否常態性接案、是否主動招攬、收費是否與勝訴掛勾、是否系統性經營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
蒐集對方主動聯絡、抽成約定、付款證據 → 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告 → 同時向律師公會檢舉啟動行政罰程序。
刑事告訴 + 民事不當得利訴訟雙軌進行;保留所有合約、匯款證據、通訊紀錄是關鍵。
LINE 對話中提及『抽成幾成』『勝訴分幾%』『行情多少』、宣傳廣告、其他受害人證詞、規律性匯款流水。
核心抗辯是『沒有漁利意圖』:證明屬人情幫忙、僅收實際成本、一次性非系統性,並保留證據證明服務性質。
157 是刑事罪名(有期徒刑+罰金),127 是行政罰(罰鍰)。兩者可併罰,分別由地檢署和主管機關處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57 | lawyer_act_127 |
|---|---|---|
| 刑法 157 vs 律師法 127 | 刑事追訴,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五萬罰金,需證明漁利意圖 | 行政罰鍰,無刑事責任,違反者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 處罰機關 | 地檢署偵查、法院審判 | 地方主管機關(法務部)裁處 |
| 舉證難度 | 高(須證明漁利+挑唆/包攬) | 中(只須證明未具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 |
| 併罰可能 | 可與律師法 127 條併罰 | 可與刑法 157 條併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五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五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