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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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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冒充公務員」(例如警察)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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