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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有關債務管理顧問公司,不得辦理訴訟代表之業務,且如未具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則依其有營利之意圖,依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

主旨

台端函詢未具律師資格之催收公司職員,就其服務公司之受託案件,為委託債權銀行之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律師法第 48 條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6 年 8 月 17 日申請書。

二、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有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不得為預查登記。是旨揭所詢之債務管理顧問公司,並不得辦理訴訟代理等業務。

三、次按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主要係為規範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而設。如債務管理顧問公司本身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而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訟代理人,則該債務管理頗問公司之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認其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l 項規定。惟台端所詢情事其事實究係如何尚得認定,故仍宜就具體個案綜合研判。

正本

郭○○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有關債務管理顧問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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