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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008040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參照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即犯該項之罪;又「訴訟事件」涵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

主旨

台端函詢有關地政士因代客法拍房屋、點交房屋衍生代客書寫訴訟文書,並收取部分費用,是否違反律師法等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100 年 6 月 10 日函。

二、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即屬觸犯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罪;又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且涵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之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本部 93 年 11 月 15 日法檢字第 0930037784 號函參照。是以,台端所詢地政士因代客法拍房屋、點交房屋衍生代客書寫訴訟文書,並收取部分費用,應認有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似已違反前開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惟前開情事因涉及刑事責任之認定,仍應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具體個案審酌之。

正本

○○○君

副本

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10008040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參照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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