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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00804009 號
要旨
參照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即犯該項之罪;又「訴訟事件」涵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
主旨
台端函詢有關地政士因代客法拍房屋、點交房屋衍生代客書寫訴訟文書,並收取部分費用,是否違反律師法等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100 年 6 月 10 日函。
二、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即屬觸犯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罪;又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且涵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之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本部 93 年 11 月 15 日法檢字第 0930037784 號函參照。是以,台端所詢地政士因代客法拍房屋、點交房屋衍生代客書寫訴訟文書,並收取部分費用,應認有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似已違反前開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惟前開情事因涉及刑事責任之認定,仍應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具體個案審酌之。
正本
○○○君
副本
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