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根据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的规定,鄉、鎮、市公所应设立調解委員會,来处理以下的调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以下是相关资料: 根据《鄉鎮市調解條例》第4條的规定,鄉、鎮、市公所得根據需要設置調解委員會,组成該委員会可以徵召公所幹事或聘請社會人士擔任調解委員。而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名額等事項更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鄉鎮市公所組織法》及之後的相關規定。 另外,根据《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的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这意味着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委員会应该对事实真相和双方争议的核心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调解的过程公正,并能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根据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的规定,鄉、鎮、市公所应设立調解委員會,来处理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调解委員会在进行调解时,应审查事实真相、双方的争议,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上资料均来自《鄉鎮市調解條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立法理由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
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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