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6 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應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逾期不得追訴。
Q · 血親性交罪一定要被害人告才能辦嗎?
依刑法第 236 條,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告訴權人(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知悉犯人時起算 6 個月內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展開偵查起訴。1999 年修法時,立法者刻意把這條保留為告訴乃論,理由是血親性交一旦進入刑事程序會撕裂整個家族結構,是否揭露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但這也意味著超過 6 個月告訴期,刑法上這件事就永遠結束。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的「開關」。它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所有性犯罪都由檢察官主動追訴。血親性交這一條,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親自提告,檢察官才能動。沒人告,國家就不能介入。這和強制性交罪完全相反,後者在民國 88 年後改成非告訴乃論,國家知道就查。為什麼血親性交要特別留一道「家屬同意才追」的關卡?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案件一旦曝光,整個家族都會被撕裂,是否追訴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這也意味著:6 個月的告訴期限一過,這件事在刑法上就永遠結束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條款,明文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由告訴權人主動提出告訴始得追訴。本條建立性犯罪領域中極少數的「家屬同意才追訴」制度設計,與 1999 年修法後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形成對比,反映立法者對家族自主性與國家追訴權之間的價值權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告訴乃論?▾
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的罪,且有 6 個月告訴期限。
Q2刑法第 236 條告訴期限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6 個月,從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非從案發起算。
Q3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Q4誰可以提告血親性交罪?▾
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未滿 20 歲被害人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告。
Q51999 年修法後性犯罪都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修法後僅保留血親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改為非告訴乃論。
Q6告訴期間怎麼算?▾
從告訴權人「知悉犯人」那天起算 6 個月,不是從案發起算。
Q7通報就等於提告嗎?▾
不等於。社福通報只是行政程序,告訴乃論之罪仍需告訴權人正式提出告訴。
Q8成年後才意識到童年被害,還能告嗎?▾
可以。告訴期限從你「意識到犯人」那天起算,但要有客觀證據(如諮商紀錄)證明知悉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laint_required | non_complaint_required |
|---|---|---|
| 啟動方式 | 須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 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查 |
| 告訴期間 | 6 個月(知悉犯人起算) | 無告訴期間限制 |
| 撤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 不可撤回,僅可表達意見 |
| 適用罪名(性犯罪) | 刑法 230 血親性交罪(本條) | 刑法 221 強制性交、224 強制猥褻等(1999 修法後) |
| 立法理由 | 尊重家族自主性,避免揭露撕裂家庭 | 國家主動保護被害人、嚇阻犯罪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