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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36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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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應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逾期不得追訴。

Q · 血親性交罪一定要被害人告才能辦嗎?

是。沒人告,檢察官就不能動

依刑法第 236 條,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告訴權人(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知悉犯人時起算 6 個月內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展開偵查起訴。1999 年修法時,立法者刻意把這條保留為告訴乃論,理由是血親性交一旦進入刑事程序會撕裂整個家族結構,是否揭露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但這也意味著超過 6 個月告訴期,刑法上這件事就永遠結束。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的「開關」。它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所有性犯罪都由檢察官主動追訴。血親性交這一條,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親自提告,檢察官才能動。沒人告,國家就不能介入。這和強制性交罪完全相反,後者在民國 88 年後改成非告訴乃論,國家知道就查。為什麼血親性交要特別留一道「家屬同意才追」的關卡?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案件一旦曝光,整個家族都會被撕裂,是否追訴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這也意味著:6 個月的告訴期限一過,這件事在刑法上就永遠結束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條款,明文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由告訴權人主動提出告訴始得追訴。本條建立性犯罪領域中極少數的「家屬同意才追訴」制度設計,與 1999 年修法後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形成對比,反映立法者對家族自主性與國家追訴權之間的價值權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而且有 6 個月告訴期限。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知悉就可以主動偵查,沒有告訴期限限制。刑法第 236 條把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設為告訴乃論,其餘性犯罪自民國 88 年修法後都是非告訴乃論。內行人提示: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這是和解談判的重要槓桿。

Q2超過 6 個月才發現被害,還能告嗎?

關鍵在「6 個月」的起算點。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從「知悉犯人」起算,不是從案發起算。如果你是多年後才想起或意識到自己曾被害,法律上的起算點是你「意識到」那一刻。但舉證這個「知悉時點」需要具體事證,例如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內行人提示:保留你第一次向專業人員揭露的紀錄,這通常是最有力的「知悉時點」證據。

Q3什麼叫告訴乃論?

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的罪,有 6 個月告訴期限。刑法第 236 條把血親性交罪設為告訴乃論。

Q4告訴權人是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包含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告。

Q5告訴期間從哪天算?

從告訴權人「知悉犯人」那天起算 6 個月,不是從案發起算。童年受害成年後揭露的案件,起算點是意識到犯人那一刻。

Q6「知悉犯人」是什麼意思?

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必須是確知犯罪人為何人,僅有懷疑不夠。需具體判斷個案事證。

Q7血親性交罪要怎麼提告?

撥打 113 或聯繫性侵害防治中心 → 蒐證 → 向警察或地檢署口頭或書面提告 → 製作筆錄,全程可由社工陪同。

Q8告訴乃論怎麼撤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回書狀即可。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9如何證明「知悉時點」?

保留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第一次向專業人員揭露的書面紀錄,這些是最有力的客觀證據。

Q10提告需要花錢嗎?

刑事告訴本身不收費,警察製作筆錄免費。律師費視個案約 3-8 萬起跳,低收入戶可申請法律扶助免費律師。

Q11刑法 236 vs 強制性交罪追訴方式差在哪?

236 須告訴乃論 6 個月時效,強制性交(刑法 221)1999 年修法後改為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無時效限制。

Q12告訴乃論 vs 請求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提,請求乃論(如刑法 119 妨害國交)由外國政府請求。兩者都是追訴條件但發動者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laint_requirednon_complaint_required
啟動方式須告訴權人主動提告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查
告訴期間6 個月(知悉犯人起算)無告訴期間限制
撤回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不可撤回,僅可表達意見
適用罪名(性犯罪)刑法 230 血親性交罪(本條)刑法 221 強制性交、224 強制猥褻等(1999 修法後)
立法理由尊重家族自主性,避免揭露撕裂家庭國家主動保護被害人、嚇阻犯罪

complaint_required

啟動方式
須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告訴期間
6 個月(知悉犯人起算)
撤回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適用罪名(性犯罪)
刑法 230 血親性交罪(本條)
立法理由
尊重家族自主性,避免揭露撕裂家庭

non_complaint_required

啟動方式
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查
告訴期間
無告訴期間限制
撤回
不可撤回,僅可表達意見
適用罪名(性犯罪)
刑法 221 強制性交、224 強制猥褻等(1999 修法後)
立法理由
國家主動保護被害人、嚇阻犯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 旧第 180 条(強制わいせつ等の親告罪、2017 年廃止)
韓國형법 제 296 조 친고죄(성범죄 친고죄는 2013 년 폐지)
中國刑法第 246 条(告诉才处理之罪)— 範圍限侮辱誹謗等,性犯罪不適用
德國StGB § 77(Antragserfordernis)+ § 173 Beischlaf zwischen Verwandten 採 Offizialdelikt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31-1(inceste)— 公訴罪不需被害人提告
美國No direct equivalent(federal incest prosecutions generally do not require victim complaint,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appl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0880330 修正)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

(0231031 制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0880330 修正)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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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