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應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逾期不得追訴。
Q · 血親性交罪一定要被害人告才能辦嗎?
是。沒人告,檢察官就不能動
依刑法第 236 條,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告訴權人(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知悉犯人時起算 6 個月內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展開偵查起訴。1999 年修法時,立法者刻意把這條保留為告訴乃論,理由是血親性交一旦進入刑事程序會撕裂整個家族結構,是否揭露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但這也意味著超過 6 個月告訴期,刑法上這件事就永遠結束。
這條是刑法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的「開關」。它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所有性犯罪都由檢察官主動追訴。血親性交這一條,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親自提告,檢察官才能動。沒人告,國家就不能介入。這和強制性交罪完全相反,後者在民國 88 年後改成非告訴乃論,國家知道就查。為什麼血親性交要特別留一道「家屬同意才追」的關卡?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案件一旦曝光,整個家族都會被撕裂,是否追訴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這也意味著:6 個月的告訴期限一過,這件事在刑法上就永遠結束了。
刑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條款,明文規定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須由告訴權人主動提出告訴始得追訴。本條建立性犯罪領域中極少數的「家屬同意才追訴」制度設計,與 1999 年修法後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形成對比,反映立法者對家族自主性與國家追訴權之間的價值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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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而且有 6 個月告訴期限。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知悉就可以主動偵查,沒有告訴期限限制。刑法第 236 條把第 230 條(血親性交罪)設為告訴乃論,其餘性犯罪自民國 88 年修法後都是非告訴乃論。內行人提示: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這是和解談判的重要槓桿。
關鍵在「6 個月」的起算點。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從「知悉犯人」起算,不是從案發起算。如果你是多年後才想起或意識到自己曾被害,法律上的起算點是你「意識到」那一刻。但舉證這個「知悉時點」需要具體事證,例如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內行人提示:保留你第一次向專業人員揭露的紀錄,這通常是最有力的「知悉時點」證據。
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的罪,有 6 個月告訴期限。刑法第 236 條把血親性交罪設為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包含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告。
從告訴權人「知悉犯人」那天起算 6 個月,不是從案發起算。童年受害成年後揭露的案件,起算點是意識到犯人那一刻。
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必須是確知犯罪人為何人,僅有懷疑不夠。需具體判斷個案事證。
撥打 113 或聯繫性侵害防治中心 → 蒐證 → 向警察或地檢署口頭或書面提告 → 製作筆錄,全程可由社工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回書狀即可。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保留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第一次向專業人員揭露的書面紀錄,這些是最有力的客觀證據。
刑事告訴本身不收費,警察製作筆錄免費。律師費視個案約 3-8 萬起跳,低收入戶可申請法律扶助免費律師。
236 須告訴乃論 6 個月時效,強制性交(刑法 221)1999 年修法後改為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無時效限制。
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提,請求乃論(如刑法 119 妨害國交)由外國政府請求。兩者都是追訴條件但發動者不同。
| 比較面向 | complaint_required | non_complaint_required |
|---|---|---|
| 啟動方式 | 須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 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查 |
| 告訴期間 | 6 個月(知悉犯人起算) | 無告訴期間限制 |
| 撤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 不可撤回,僅可表達意見 |
| 適用罪名(性犯罪) | 刑法 230 血親性交罪(本條) | 刑法 221 強制性交、224 強制猥褻等(1999 修法後) |
| 立法理由 | 尊重家族自主性,避免揭露撕裂家庭 | 國家主動保護被害人、嚇阻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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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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