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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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威脅
妨害風化
🥣釋字617:
合憲性解釋「猥褻」
區分為硬蕊(性暴力、人獸交,普羅大眾不能接受之物品)與軟蕊(寫真集、av等)
硬蕊罰,軟蕊若有適當隔絕措施不罰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zac890731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合憲性解釋
釋617
將猥褻物品區分為
硬蕊
性暴力、人獸交,普羅大眾不能接受之物品
軟蕊
寫真集、av 等
硬蕊不能販售、流通,軟蕊只要用塑膠封套封好即可。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區分硬蕊、軟蕊:
硬蕊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
軟蕊限於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使禁止。
admiranda
5 years ago
企業法務
#407爭點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理由書
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依出版法第七條規定,為出版品中央主管機關,其斟酌我國社會情況及風俗習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0二二七五號函釋謂「出版品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妨害風化罪,以左列各款為衡量標準:甲、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乙、強調色情行為者。丙、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丁、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戊、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誘發、強調色情、刻意暴露、過分描述等易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以協助出版品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刑法妨害風化罪中之猥褻罪部分之基準,函釋本身未對人民出版自由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院 長 施啟揚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 城仲模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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