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235 條規範散布猥褻物品罪,涵蓋散布、播送、販賣、意圖散布而持有等行為,最重處 2 年有期徒刑或併科 9 萬元罰金。
Q · 在群組轉貼成人影片或硬碟存著有犯法嗎?
轉貼算散布、有散布意圖的持有也算
依刑法第 235 條第一項,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9 萬元罰金;第二項抓「意圖散布而製造或持有」,第三項規定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釋字第 617 號區分硬蕊(無價值且引起羞恥厭惡)與軟蕊(需採適當安全隔絕措施)猥褻內容。
這條很多人踩過但不知道自己踩過。重點不只在「製作」或「販賣」,它還抓「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還有,「意圖散布而持有」。最後這五個字是陷阱:你手機裡有一個猥褻影片,如果檢察官認定你有散布意圖(看你有沒有在群組轉貼、有沒有上傳紀錄、有沒有跟別人討論要不要分享),光「持有」就能成罪。你沒賣、沒送、沒播,光放在硬碟裡就可能出事。而且這條最殘酷的地方是第三項:不管東西是不是你的,一律沒收。你手機、電腦、硬碟裡只要有那個檔案,整台設備都可能被扣。但這條有一個很重要的憲法界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明確區分了「硬蕊猥褻」和「軟蕊猥褻」,只有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且會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的內容才可能構成,而且對於可辨識性的軟蕊內容,必須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才不會觸法。這條的界線比你想的細。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為散布猥褻物品罪,屬妨害風化罪章。本條規範三項:第一項抓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物品;第二項抓「意圖散布」而製造或持有;第三項規定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區分為硬蕊(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且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與軟蕊(須採適當安全隔絕措施),確立憲法上的判準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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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持有不罰,但「意圖散布而持有」就是罪。檢察官通常從對話紀錄、分享紀錄推斷意圖。如果你從沒跟任何人提過、沒上傳過、沒分享過,單純個人收藏,法律上不處罰。但一旦有任何分享的蛛絲馬跡,持有就會被拉進來一起算。群組裡一句「我有檔案要不要」可能就是法院認定散布意圖的關鍵證據。
算。散布不需要對象是不特定人,實務上對特定朋友的轉貼也被認定為散布。而且 LINE 群組如果人數較多,甚至可能被認為是對多數人散布,加重情節。很多人以為私訊不算,錯。只要把檔案給了你之外的另一個人,客觀散布行為就完成,差別只在散布的規模大小。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對於有情慾成分的軟蕊內容,必須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才不違法。但什麼叫適當,法院有嚴格標準:打勾確認年齡幾乎一定不夠,需要的是付費牆、身分驗證、警語位置、無法隨意搜尋等多重隔絕。硬蕊內容則無論如何都違法。釋字 617 號是成人內容業者的護身符,但前提是真的做到了適當隔絕,形式主義的年齡確認在法庭上會被打穿。
刑法 235 條規範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的刑事責任,最重 2 年徒刑或併科 9 萬元罰金。
依釋字 617 號,分硬蕊(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且引起羞恥厭惡)與軟蕊(有情慾成分),標準隨社會風化通念個案判斷。
客觀持有猥褻物品+主觀有散布意圖,後者由對話紀錄、上傳紀錄、群組討論等間接證據推認,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硬蕊(無價值且引起羞恥厭惡)直接違法;軟蕊(有情慾成分)僅在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流通時違法。
會。私訊或群組轉貼客觀上都構成散布,散布不需要對象不特定也不需要營利。多人群組可能加重情節。
必須採付費牆、嚴格身分驗證、警語位置、無法隨意搜尋等多重隔絕措施,符合釋字 617 號的「適當隔絕」標準。
三條路線:爭執主觀散布意圖未被證明、主張內容落在釋字 617 號軟蕊保護範圍、爭取緩起訴(初犯非營利)。
檢察官靠對話紀錄、上傳紀錄、共享資料夾、群組討論、銷售紀錄等間接證據綜合推認。被告無自證義務但需提合理懷疑。
涉及未成年人改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 36、38 條,刑度遠高於本條,且單純持有即罰,沒有散布意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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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235 vs 公然猥褻罪(刑法 234)vs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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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一項「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觀覽」改為「觀覽、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一項「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觀覽」改為「觀覽、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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