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在公眾可見場所為猥褻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利型加重至 2 年以下。
Q · 在直播或公開場合做出猥褻行為會構成什麼罪?
刑法 234 公然猥褻罪,最高 1 年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234 條第一項,意圖供人觀覽、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有營利意圖(如收受打賞、付費觀覽),依第二項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網路公開直播已被認定屬「公然」範圍。
這條處罰的不是「做那件事」,是「做給人看」。重點在「公然」兩個字: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所進行猥褻行為。關鍵不是你有沒有真的被看到,而是「有可能被看到」。公園、車站、夜店舞台、直播鏡頭前、甚至半開的車窗內,只要具備被不特定人看見的可能性,公然就成立。很多人以為「公然」等於「有人圍觀」,錯了。一個人都沒看到,只要場所性質上是開放的,就已經符合。而且現在直播平台、視訊、網路公開串流的普及,讓這條法律悄悄擴張了它的領土:你在自己家裡,但開著對不特定人公開的直播,法律上可能已經是公然。意圖供人觀覽是主觀要件,如果你是為了賺打賞或流量,再疊加營利加重,刑度翻倍。
公然猥褻罪是刑法第 234 條規範的妨害風化犯罪,要件包含「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意圖供人觀覽」(主觀展示意圖)、以及「猥褻行為」(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且違反社會通念之動作)。三要件齊備始成立本罪,營利意圖則為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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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直播性質。如果是公開任何人都能進入觀看的直播,實務見解認為屬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公然成立。如果是封閉的私人視訊、有密碼保護、對象特定的群組,比較難認定為公然。訴訟中爭點會在「頻道是否對不特定人開放」「有沒有進入門檻」「觀眾數量和特定性」,這些細節決定罪名成不成立。
法律上是灰色地帶。夜店性質上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表演內容達到「猥褻」程度,即使客人是自願付費觀賞,在本條下仍可能構成公然為猥褻行為。實務上之所以沒有天天抓,是執法密度的問題,不是法律允許。經營者真正的風險在被檢舉後,檢察官會同時看社群影片和金流,證據很難掩蓋。
刑法第 234 條規範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的處罰,最高 1 年有期徒刑,營利加重至 2 年。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認定依場所開放性,不論實際是否有人觀看。
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且令人感覺羞恥不堪的動作,須綜合判斷不限於裸露。
主觀上要將行為展示給他人的意圖,客觀證據包含鏡頭佈置、舞台架設、收費招攬等。
現場截圖、影像錄影、時間地點、平台帳號資訊、金流紀錄都是關鍵證據;網路直播須保存網址與時間戳。
立刻釐清場所性質(公然認定是生死線)、蒐集場所封閉性證據、盤點金流避免被認定營利意圖、考慮緩起訴條件。
第一項 9 千元以下、第二項 3 萬元以下罰金;2019 年依刑法施行法統一提高三倍。
三道防線:場所封閉性(密碼保護、會員制)、無展示意圖證據、無營利金流。三道任一突破即可避免成立。
234 處罰行為本身的現場展示,235 處罰文字、圖畫、影像等物品的散布。直播即時行為適用 234,事後上傳影片適用 235。
刑法 234 要件齊備為刑事犯罪(有期徒刑 + 留前科);社維法 83 條未達 234 標準的猥褻言行屬行政罰(罰鍰 + 不留前科)。
| 比較面向 | art_234 | art_235 |
|---|---|---|
| 處罰客體 | 現場為猥褻行為 | 散布猥褻物品(文字、圖畫、影像) |
| 公然要件 | 場所須公眾可共見共聞 | 公開陳列或散布即可,不限場所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人觀覽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 |
| 基本刑度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營利加重 | 2 年以下(第二項) | 本條已較高,無另設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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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二、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一、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二、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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