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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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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chen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年幼者意志薄弱,不以未婚未必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