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3 條
- 1.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2.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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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33 條處罰意圖使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媒介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利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 · 我借房間給朋友,朋友帶未成年進去,我有罪嗎?
依刑法第 233 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容留罪不需要你親自下手,只要提供場所讓行為發生即構成。如果事前知道朋友帶未成年來做這件事,或有明顯跡象卻裝作沒看到,容留罪即成立。若有營利意圖,依第二項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這條保護的不是「性」,是「未滿十六歲的人不該被推進那個場域」。你只要做了「引誘、容留、媒介」三個動作中的任何一個,把未成年人送到可能發生性交或猥褻的情境裡,就算你自己沒碰對方一根手指,罪就成立了。很多人以為「我只是介紹」「我只是讓他們用我的房間」「又不是我做的」可以脫身,法律上完全不是這樣。引誘是用話術勸誘,容留是提供場所(你家、你租的套房、你管的旅館房間都算),媒介是當中間人牽線。三個動作只要一個成立,五年以下徒刑就在桌上。如果你還收錢(意圖營利),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且是「一年起跳」,法官沒有判緩刑給你太多空間。更殘酷的是:對方自願、對方說他十八歲、你沒問年齡,這些通常都救不了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33 條為妨害風化罪章中保護未滿十六歲兒少性自主之核心條款,處罰意圖使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而為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之人。本條採絕對保護立場,被害人同意不阻卻違法,第一項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營利加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為當前兒少性剝削相關刑事責任體系之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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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33 條是什麼?▾
處罰意圖使未滿十六歲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基本刑五年以下徒刑。
Q2借房間給朋友會犯刑法 233 條嗎?▾
如果你事前知情或有合理懷疑卻未查證,容留罪即可能成立,不需要你親自下手。
Q3媒介未成年性交一定要收錢才有罪嗎?▾
不需要。無償的介紹、群組牽線只要有促成意圖即構成媒介罪,營利只是第二項加重條件。
Q4對方拿假身分證騙我說十八歲怎麼辦?▾
可主張無故意,但要證明你盡了合理查證義務,如保留對方出示證件的影像紀錄。
Q5刑法 233 條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32 條差在哪?▾
兒少性剝削條例 32 條為特別法刑度更重,實務上同一行為常兩條一併起訴後從重論處。
Q6意圖營利的營利怎麼認定?▾
不限於收現金,收禮物、換服務、換人情等對價關係均可能被認定為營利。
Q7如果發現朋友在做這件事不報警算共犯嗎?▾
單純知情不報不成立本罪,但若提供任何協助(借車、借錢、聯絡),協助瞬間即成共犯。
Q8刑法 233 條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第一項第二款,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233 | tw_231 | tw_227 | child_protection_act_32 |
|---|---|---|---|---|
| 保護法益 | 未滿十六歲兒少性自主絕對保護 | 一般成年人性自主 | 直接性交猥褻未成年人 | 兒少性剝削產業鏈截斷 |
| 行為態樣 | 引誘、容留、媒介(間接行為) | 引誘、容留、媒介成年人 | 直接性交或猥褻(正犯) | 引誘、容留、媒介、招募、強迫兒少從事性交易 |
| 基本刑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 | 5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 對 14 歲以下:3-10 年;14-16 歲:7 年以下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營利加重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 7 年以下徒刑,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此分流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 被害人同意 | 絕對無效(兒少不能同意) | 需要欠缺自由意志要件 | 16 歲以下同意無效 | 兒少同意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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