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 條(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232 條為加重條款,丈夫對妻子或對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犯 231、231-1 條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Q · 老闆、老師、丈夫對下屬、學生、妻子犯性剝削罪會加重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當行為人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如雇主對員工、教師對學生、醫師對病患、安養機構對住民),或丈夫對於妻子,犯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或第 231-1 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時,依各該條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本罪之上,是量刑階段最具殺傷力的條款。
白話解讀
這條很短,但殺傷力很大。它說:如果加害者對受害者有「特殊身分」,就算犯的是 231 或 231-1 條,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什麼叫特殊身分?包括受你監督的人(員工、下屬、學生)、受你扶助的人(經濟依賴你的人)、受你照護的人(病患、被照顧者),還有最直接的,丈夫對妻子。這條存在的理由很殘酷:最容易讓受害者無法反抗的,不是陌生人,而是她本該信任的人。老闆對員工、老師對學生、醫生對病患、丈夫對妻子,這些關係裡受害者的求救成本是最高的。立法者用「加重二分之一」告訴這些加害者:你以為身分給你的是保護傘,其實是瞄準你的紅外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為加重條款,當行為人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丈夫對於妻子,犯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或第 231-1 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時,依各該條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 231 條或 231-1 條本罪之上,反映立法者對權力關係型性剝削犯罪的嚴厲態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32 條加重的對象有哪些?▾
依條文,包含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員工、學生、病患、被照顧者),以及丈夫對於妻子。
Q2刑法 232 條會加重多少刑度?▾
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強制加重不是法官裁量。
Q3丈夫強迫妻子賣淫真的會被加重嗎?▾
會。民國 88 年修法明文寫入「夫對於妻」,終結婚內豁免觀念。
Q4刑法 232 條與 231 條差在哪?▾
231 是本罪(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232 是加重條款,必須附麗於 231 或 231-1 才能適用。
Q5什麼叫「監督、扶助、照護」關係?▾
監督(雇主、上司、教師)、扶助(經濟依賴)、照護(醫病、照服員與住民)三種權力落差關係。
Q6刑法 232 條的告訴乃論嗎?▾
依本罪(231/231-1)而定,本條本身為加重規定不獨立評價是否告訴乃論。
Q7怎麼證明對方是「監督」關係?▾
勞動契約、組織圖、薪資轉帳紀錄、簽到表、學籍證明、病歷、長照契約都可證明。
Q8232 條會讓被告坐多久?▾
231 條本罪 5 年以下加重 1/2 變 7.5 年以下;231-1 條 7 年以上加重 1/2 變 10.5 年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headers | rows |
|---|---|---|
| 刑法 232 三種加重身分對照 | [ "身分類型", "典型案例", "舉證重點", "實務常見爭點" ] | [ [ "監督關係", "雇主、上司、教師、補習班負責人", "勞動契約、組織圖、簽到、薪資轉帳", "派遣/承攬是否算監督?實務認定看實質指揮監督權" ], [ "扶助關係", "經濟扶養者、保護管束官", "金流紀錄、扶養證明、保護管束書", "情感依賴是否算扶助?傾向否定,須有客觀經濟依賴" ], [ "照護關係", "醫師、護理人員、照服員、安養機構", "醫病紀錄、長照契約、排班表", "短期照護是否算?實務認定看是否有持續性照護義務" ], [ "夫妻關係", "丈夫對妻子(單向)", "戶籍謄本、結婚證書", "分居中或離婚訴訟中是否適用?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即適用"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