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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32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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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232 條為加重條款,丈夫對妻子或對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犯 231、231-1 條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Q · 老闆、老師、丈夫對下屬、學生、妻子犯性剝削罪會加重嗎?

會。依刑法 232 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當行為人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如雇主對員工、教師對學生、醫師對病患、安養機構對住民),或丈夫對於妻子,犯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或第 231-1 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時,依各該條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本罪之上,是量刑階段最具殺傷力的條款。

白話解讀

這條很短,但殺傷力很大。它說:如果加害者對受害者有「特殊身分」,就算犯的是 231 或 231-1 條,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什麼叫特殊身分?包括受你監督的人(員工、下屬、學生)、受你扶助的人(經濟依賴你的人)、受你照護的人(病患、被照顧者),還有最直接的,丈夫對妻子。這條存在的理由很殘酷:最容易讓受害者無法反抗的,不是陌生人,而是她本該信任的人。老闆對員工、老師對學生、醫生對病患、丈夫對妻子,這些關係裡受害者的求救成本是最高的。立法者用「加重二分之一」告訴這些加害者:你以為身分給你的是保護傘,其實是瞄準你的紅外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為加重條款,當行為人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丈夫對於妻子,犯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或第 231-1 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時,依各該條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 231 條或 231-1 條本罪之上,反映立法者對權力關係型性剝削犯罪的嚴厲態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夫妻之間的強制性交易真的會被起訴嗎?

會。民國 88 年修法明文列入「夫對於妻」作為加重事由,終結了婚內免責的舊觀念。實務上確實有妻子控告丈夫強迫自己從事性交易而被起訴的案件。內行人提示: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強制」和「營利」兩個要件,家庭內取證比外部案件困難,但不是不可能。家暴通報紀錄、就醫紀錄、對話錄音都是重要證據。

Q2這條是不是很少用?實務上真的會加重嗎?

只要本罪成立且身分關係成立,法官幾乎必然會適用這條加重。它不是「可以加重」而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強制規定。在涉及勞雇關係、師生關係、醫病關係的性剝削案件中,這條是檢方的標準武器。內行人提示:起訴書上有沒有寫本條,直接決定被告面對的是幾年到幾年的刑度區間,被害人家屬應該確認這一點。

Q3刑法 232 條與 231 條差在哪?

231 條是本罪(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232 條是加重條款。232 條本身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 231 條或 231-1 條本罪之上才能適用。也就是說,先成立本罪,再判斷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監督、扶助、照護或夫妻關係,若有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內行人提示:起訴策略上,本罪與加重事由要在同一份起訴書中一併主張,遺漏任何一項都會影響最終刑度。

Q4刑法 232 條是什麼?

刑法 232 條是加重條款,當對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231、231-1 條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獨立成罪必須附麗於本罪之上。

Q5刑法 232 條的加重對象有哪些?

四種身分:監督關係(雇主、教師、上司)、扶助關係(經濟扶養者、保護管束官)、照護關係(醫師、照服員、安養機構)、夫對於妻。

Q6什麼叫『監督、扶助、照護』關係?

監督是有指揮服從權的職位關係(雇主對員工)、扶助是經濟依賴關係、照護是持續性照料義務關係(醫病、長照),三者共通是「權力落差使受害者求救成本極高」。

Q7刑法 232 條與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差在哪?

228 條是獨立罪名(行為人利用權勢直接性交猥褻),232 條是加重條款(在 231 圖利使人性交罪上加重 1/2);228 處罰行為人本身性交,232 處罰行為人讓他人為性交。

Q8刑法 232 條怎麼主張加重?

確認本罪成立 → 蒐集身分關係證據(契約、戶籍)→ 蒐集權力濫用證據(對話、錄音)→ 報案明確指認身分 → 偵查階段書面請求 → 起訴書確認列入。

Q9加重後刑度怎麼算?

依刑法 67 條,加重 1/2 是在原本罪法定刑上限加 50%。例:231 條 5 年以下 → 加重後 7.5 年以下;231-1 條 7 年以上 → 加重後 10.5 年以上。

Q10232 條訴訟費用多少?

本條是刑事案件附麗於 231/231-1 本罪,由檢察官偵查不收訴訟費。被害人可委任律師(5-15 萬起跳)或聲請法律扶助。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監督』關係?

勞動契約、組織圖、薪資轉帳紀錄、簽到表、學籍證明、長照契約、戶籍謄本(夫妻)、醫病紀錄都可作為證據。實質指揮監督權比形式名義更重要。

Q12刑法 232 vs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哪個重?

228 條獨立成罪,刑度本身較重;232 條附麗在 231/231-1 上加重 1/2。實務上看本罪性質:行為人自己性交用 228,行為人讓他人性交用 231 + 23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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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32 三種加重身分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刑法第 179 條(監護者性交等罪)— 對 18 歲未滿且受監護者性交者加重處罰
韓國韓國刑法第 303 條(業務上威力等에 의한 간음)— 雇傭、業務監督關係下性交罪
中國中國刑法第 236 條強姦罪本罪 + 司法解釋對「特殊關係」加重情節考量(無獨立加重條款)
德國德國刑法 StGB § 174(性侵未成年依賴者)+ § 177 Abs. 2 Nr. 5(利用受害者特殊困境)
法國法國刑法第 222-24 條第 4-6 款(受權勢、職務關係加重侵害)
美國美國 Model Penal Code § 213.1(2)(a) 及多州 sexual assault by authority statutes(如加州 PC 261.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880330 修正)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

(0231031 制定)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880330 修正)

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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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規定:「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