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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 條(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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