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1 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23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