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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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