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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31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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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 2.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31 條規範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處罰引誘、容留、媒介或以詐術使人為性交易並從中營利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十萬罰金。

Q · 被人用「拍寫真」「當模特兒」騙去做性交易,騙人的能不能告?

能。刑法 231 條後段詐術型專治招募話術騙人

依刑法第 231 條第一項後段,行為人以詐術手段招募他人從事性交易(如假借模特兒、女公關、高薪職缺名義),即便對方事後「接受」繼續從事,仍構成本罪。三個關鍵要件:使用詐術、使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人有營利意圖。實務上常見於不肖經紀公司、應召站的招募話術案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罰金。

白話解讀

你以為這條只抓色情業老闆?錯了。它的打擊範圍比你想的寬:只要你「引誘、容留、或媒介」別人去跟他人性交或猥褻並從中營利,就是這條。在自己開的民宿讓性工作者接客收房錢算容留,在交友軟體當中間人抽成算媒介,用話術騙女生「拍個寫真就好」結果是性交易算詐術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十萬罰金是天花板,但構成犯罪的門檻比你想的低。重點是:這條抓的不是性工作者本人(台灣對個人性交易原則上不處罰),抓的是「居間謀利的第三方」。你只要在這個鏈條上賺了錢,就在這條的射程內。公務員包庇?刑加一半。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31 條為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建立四種行為態樣的犯罪構成:引誘、容留、媒介他人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營利,及以詐術手段使人為性交猥褻。本條僅處罰居間營利的第三方,不及於性交易雙方當事人;公務員包庇犯本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幫朋友牽線,沒收錢也算犯罪嗎?

關鍵在「意圖營利」。沒收現金不代表沒營利,如果你預期未來有好處、換取其他利益,或對方事後請你吃飯、送禮作為回報,都可能被認定為營利。但如果完全是無償的純粹介紹認識,原則上不構成本條。實務上檢察官會看通訊紀錄裡有沒有「抽成」「分潤」「你欠我」這類字眼,這些對話比現金流更容易定罪。

Q2房東不知道房客搞性交易,也會被抓嗎?

「容留」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知情」。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原則上不構成本條。問題是「知情」的認定,如果鄰居檢舉過、警察來過、或你多次看到可疑情形還繼續出租,檢察官可能認定你是默示知情。實務上租約裡加註「禁止從事違法行為,否則立即解約」,並在發現異常時留下書面警告紀錄,是房東自保的基本動作。

Q3用詐術是什麼意思,騙到什麼程度才算?

第一項後段的詐術型,指的是用欺騙手段讓對方誤以為是合法工作而從事性交易。典型案例是以「模特兒」「女公關」「陪酒」名義招募,實際上要求性服務。重點是對方的「意願真實性」被你的謊言破壞了。就算事後對方「接受」並繼續做,只要最初的同意是基於詐術,你的罪就已經成立,後續的「自願」無法洗白前面的犯行。

Q4刑法 231 條是什麼?

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處罰引誘、容留、媒介或詐術四種行為態樣的居間營利者,是台灣處罰性交易仲介的核心條文。

Q5圖利使人為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差在哪?

圖利使人為性交(刑法 231)罰的是中間人,且對象是「自願」性交易者;強制性交(刑法 221)罰的是直接行為人,且違反意願,刑度差很大。

Q6什麼叫「容留」性交易?

提供場所(民宿、汽車旅館、租屋處)供他人從事性交易使用,且行為人知情並從中獲取對價。重點在「知情 + 收費」。

Q7為什麼是處罰仲介不是賣的人?

立法者區分「自主的性」與「被中間人操控的性」,認為成年人對自己身體有決定權,但剝削鏈條必須切斷。釋字 666 號也支持這個價值取向。

Q8房東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租約加註「禁止從事違法行為」條款、發現異常後立即書面警告、保留與租客溝通的對話紀錄,這三件事是房東自保基本動作。

Q9被警察查獲時怎麼辦?

保持沉默權、立刻聯絡律師、不要簽任何承認知情的筆錄、現場金流的「正當對價」說明是關鍵防線。

Q10想撤告可以解決嗎?

不行。本條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查,無法以撤告終結。和解書最多影響量刑。

Q11怎麼證明對方「以詐術」騙人從事性交易?

招募廣告、面試對話紀錄、合約落差(廣告寫「模特兒」實際要求性服務)、受害人證詞、銀行金流,這些是檢方典型蒐證重點。

Q12刑法 231 vs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哪個重?

對未成年人時,兒少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刑度更重(最高七年);對成年人才適用刑法 23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態樣核心要件舉證重點典型案例
引誘勸誘、唆使他人從事性交易對話紀錄、煽動性訊息說服無經驗對象「賺錢快」加入
容留提供場所供性交易使用並知情場所所有權、收費紀錄、知情證明汽車旅館給性工作者折扣
媒介居間介紹並從中營利抽成紀錄、分潤對話交友軟體中間人抽兩成
詐術以欺騙手段使人為性交易招募話術、合約落差「拍寫真」騙去做性服務

核心要件

引誘
勸誘、唆使他人從事性交易
容留
提供場所供性交易使用並知情
媒介
居間介紹並從中營利
詐術
以欺騙手段使人為性交易

舉證重點

引誘
對話紀錄、煽動性訊息
容留
場所所有權、收費紀錄、知情證明
媒介
抽成紀錄、分潤對話
詐術
招募話術、合約落差

典型案例

引誘
說服無經驗對象「賺錢快」加入
容留
汽車旅館給性工作者折扣
媒介
交友軟體中間人抽兩成
詐術
「拍寫真」騙去做性服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売春防止法第 6 条(周旋等)、第 7 条(困惑等を利用した周旋)、第 8 条(対償の収受等)
韓國성매매알선 등 행위의 처벌에 관한 법률 제 19 조(성매매알선 등 행위에 대한 처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358 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第 359 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德國§ 232a StGB(Zwangsprostitution)、§ 180a StGB(Ausbeutung von Prostituierten)、§ 181a StGB(Zuhälterei)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5 à 225-12(Proxénétisme et infractions assimilées)
美國Mann Act, 18 U.S.C. §§ 2421–2424(白人奴隸交易法)+ 各州 pimping / pandering 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880330 修正)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由於妨害風化犯罪樣態多元化,應召站主持人、掮客、保鑣等媒介嫖客與賣淫者於非特定場合為性交或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色情氾濫,社會風氣敗壞,加上色情行業利潤豐厚,以詐術使人行之者,亦常見,故增列「媒介」及施用「詐術」行為之處罰。   二、將婦女分為「良家婦女」與「非良家婦女」有違平等原則,又男妓日益普遍,亦妨害風化,故修改「良家婦女」為「男女」。   三、合併現行法第一項與第二項性交與猥褻行為之犯行,以減少本條文之項次。   四、加重刑罰,以遏歪風。

(0940107 修正)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原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前二項」及「各該項」均修正為「前項」。

  • 意圖名詞
  • 性交名詞
  • 容留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詐術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880330 修正)

一、由於妨害風化犯罪樣態多元化,應召站主持人、掮客、保鑣等媒介嫖客與賣淫者於非特定場合為性交或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色情氾濫,社會風氣敗壞,加上色情行業利潤豐厚,以詐術使人行之者,亦常見,故增列「媒介」及施用「詐術」行為之處罰。   二、將婦女分為「良家婦女」與「非良家婦女」有違平等原則,又男妓日益普遍,亦妨害風化,故修改「良家婦女」為「男女」。   三、合併現行法第一項與第二項性交與猥褻行為之犯行,以減少本條文之項次。   四、加重刑罰,以遏歪風。

(0940107 修正)

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原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前二項」及「各該項」均修正為「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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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