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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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