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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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權勢性交罪
行為人處於優越地位,被害人有拒絕機會但礙於上下關係而隱忍
2.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權勢猥褻罪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0台上276
徵詢結果: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228條之構成要件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罪(詳貳、理由摘要二)論處。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27吸收228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男女朋友非屬之。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男朋友非屬之。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客觀上利用該權勢機會;主觀上因此認知而壓抑其性自主意思。
*不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告知或強調此種關係之存在,當下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為要件。
*行為人處於優越地位,被害人有拒絕機會但礙於上下關係不得不隱忍屈從而違背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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