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 1.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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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9 條規範詐術性交罪,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者,處三到十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被人假冒配偶上床能告嗎?
依刑法第 229 條,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為自己配偶並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本條補強制性交罪未涵蓋的情境:傳統強制性交罪要求「違反意願」,但被害人若在身分認知錯誤下「同意」,形式上仍是同意,本條即填補此漏洞。常見情境包括趁夜冒充配偶進入房間、雙胞胎冒充手足配偶等。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會有這種事:有人假冒你的配偶,在你以為對方就是自己另一半的情況下與你發生關係。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法律專門為這種事留了一條罪。這條罪的核心不是「強暴」,而是「詐術」:加害者不用暴力,他用的是讓你誤認身分的手段,例如趁黑夜、化裝、趁你半夢半醒。為什麼刑法要單獨處理這件事?因為傳統強制性交罪要求「違反意願」,但如果你以為對方是配偶而「同意」了,形式上你是同意的,這個漏洞就靠這條補起來。刑度三到十年,比強制性交的基本刑還重,因為它摧毀的不只是身體自主,還有親密關係中最根本的信任。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9 條規範詐術性交罪,行為人以詐術手段使被害人誤信為自己配偶並聽從其為性交者,構成本罪。1999 年修法後客體擴及男女兩性,並將「姦淫」修正為「性交」,與強制性交罪共同建構性自主權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詐術性交罪是什麼?▾
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配偶並為性交,三到十年徒刑。
Q2詐術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差在哪?▾
強制性交用暴力脅迫違反意願;詐術性交用身分詐騙破壞意願基礎。
Q3什麼叫「誤信為配偶」?▾
被害人因詐術而誤以為性交對象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
Q4詐術性交罪未遂罰嗎?▾
罰。刑法 229 條第二項明文未遂犯亦處罰。
Q5男女朋友冒充身分算嗎?▾
不算。本條明文限「配偶」,男女朋友不適用,可改循 221 條方向。
Q6詐術性交罪是告訴乃論嗎?▾
對配偶犯之者告訴乃論(刑法 229 條之 1),其他情形非告訴乃論。
Q7受害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撥 113 或 110,24 小時內驗傷採證,保留現場物品。
Q8雙胞胎冒充手足的配偶會被告嗎?▾
會。司法實務典型情境之一,構成詐術性交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29 | art_221 | art_225 |
|---|---|---|---|
| 行為手段 | 以詐術使誤信為配偶 |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 利用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不能或不知抗拒 |
| 意願狀態 | 形式上同意,但身分認知錯誤 | 明確違反意願 | 無意願表達能力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告訴乃論 | 對配偶犯之告訴乃論(229 條之 1)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未遂犯 | 罰 | 罰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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