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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1. 1.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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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9 條規範詐術性交罪,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者,處三到十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被人假冒配偶上床能告嗎?

依刑法第 229 條,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為自己配偶並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本條補強制性交罪未涵蓋的情境:傳統強制性交罪要求「違反意願」,但被害人若在身分認知錯誤下「同意」,形式上仍是同意,本條即填補此漏洞。常見情境包括趁夜冒充配偶進入房間、雙胞胎冒充手足配偶等。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會有這種事:有人假冒你的配偶,在你以為對方就是自己另一半的情況下與你發生關係。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法律專門為這種事留了一條罪。這條罪的核心不是「強暴」,而是「詐術」:加害者不用暴力,他用的是讓你誤認身分的手段,例如趁黑夜、化裝、趁你半夢半醒。為什麼刑法要單獨處理這件事?因為傳統強制性交罪要求「違反意願」,但如果你以為對方是配偶而「同意」了,形式上你是同意的,這個漏洞就靠這條補起來。刑度三到十年,比強制性交的基本刑還重,因為它摧毀的不只是身體自主,還有親密關係中最根本的信任。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9 條規範詐術性交罪,行為人以詐術手段使被害人誤信為自己配偶並聽從其為性交者,構成本罪。1999 年修法後客體擴及男女兩性,並將「姦淫」修正為「性交」,與強制性交罪共同建構性自主權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詐術性交罪是什麼?

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配偶並為性交,三到十年徒刑。

Q2詐術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差在哪?

強制性交用暴力脅迫違反意願;詐術性交用身分詐騙破壞意願基礎。

Q3什麼叫「誤信為配偶」?

被害人因詐術而誤以為性交對象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

Q4詐術性交罪未遂罰嗎?

罰。刑法 229 條第二項明文未遂犯亦處罰。

Q5男女朋友冒充身分算嗎?

不算。本條明文限「配偶」,男女朋友不適用,可改循 221 條方向。

Q6詐術性交罪是告訴乃論嗎?

對配偶犯之者告訴乃論(刑法 229 條之 1),其他情形非告訴乃論。

Q7受害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撥 113 或 110,24 小時內驗傷採證,保留現場物品。

Q8雙胞胎冒充手足的配偶會被告嗎?

會。司法實務典型情境之一,構成詐術性交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29art_221art_225
行為手段以詐術使誤信為配偶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利用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不能或不知抗拒
意願狀態形式上同意,但身分認知錯誤明確違反意願無意願表達能力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告訴乃論對配偶犯之告訴乃論(229 條之 1)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未遂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78 条(準強制性交等罪)部分覆蓋;2023 年改正後第 177 条新增「同意のない性交」要件可涵蓋身分詐術型
🇰🇷 韓國형법 제297조(강간) + 일반 사기 결합 적용;배우자 사칭 단독 조항 없음
🇨🇳 中國刑法第 236 條(強姦罪)— 司法解釋將冒充配偶之欺騙手段歸入「其他手段」適用
🇩🇪 德國StGB § 177 Abs. 1 Sexueller Übergriff — 2016 改革後不需暴力即可成立「不要就是不要」原則涵蓋身分詐術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23(viol par surprise)— 明文涵蓋因欺騙身分而達成的性交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3.1 rape by impersonation;California Penal Code § 261(a)(5) fraud in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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