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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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第 221 條)或強制猥褻(第 224 條),及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者,須告訴乃論。
Q · 夫妻間性侵到底能不能告?
能。刑法 229-1 訂為告訴乃論,6 個月內提告
依刑法第 229 條之 1,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第 221 條)或強制猥褻(第 224 條)仍是犯罪,只是改採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提告才會啟動偵查,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期間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刑訴第 237 條),逾期就永久喪失追訴權。同樣告訴乃論的還有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雙方都未成年的合意性行為)。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你跟配偶吵架後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你覺得受傷,但你不想讓整個家在警局和法庭裡崩解。或者,你 17 歲的孩子跟同齡的對象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 227 條那是犯罪,但你清楚這件事交給檢察官主動偵辦不會讓孩子更好。這條就是給這些灰色地帶的出口。它把三種情況改成「告訴乃論」:夫妻間的強制性交、夫妻間的強制猥褻、未滿 18 歲犯第 227 條。告訴乃論的意思是:如果被害人(或有權告訴的人)不提告,檢警不主動辦;就算提告了,6 個月內還可以撤回。這不是輕放加害人,而是承認某些親密關係和青少年案件,當事人自己最知道該怎麼處理。但這也是一把雙面刃:6 個月內不提告就永遠失去追訴機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9 條之 1 為親告罪規定,將三類性犯罪案件改採告訴乃論: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對配偶犯強制猥褻罪、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此設計把國家強制追訴權部分讓渡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在親密關係性暴力與青少年合意性行為中,當事人自主決定可能比強制介入更能避免二次傷害。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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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對我有什麼影響?
非告訴乃論罪是檢警知道就主動辦,你的意見只是參考;告訴乃論罪必須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告才啟動,而且可以撤回。差別在決定權:前者在國家,後者在你。實務上,告訴乃論罪的和解空間大得多,因為對方知道取得你的撤回是唯一出路。
Q2我未成年,被同齡人發生性關係,誰能決定要不要告?
這條的告訴權在「有告訴權的人」身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未成年人自己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也可以獨立提出。兩者互相獨立,父母不能阻止你告,你也不能阻止父母告。實務上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同齡未成年且雙方合意,檢察官多半會給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Q3刑法 229-1 條告訴期間是多久?
6 個月,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告訴權永久消滅,無法再追訴。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
Q4刑法 229-1 條是什麼?
親告罪規定,將三類性犯罪改為告訴乃論: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對配偶犯強制猥褻、未滿 18 歲犯第 227 條。
Q5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主動提告才啟動且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不可撤回。差別在決定權誰握。
Q6什麼叫『有告訴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236 條,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配偶等具獨立告訴權,互不影響。
Q7親告罪跟告訴乃論意思一樣嗎?
一樣。日本法稱『親告罪』、德國法稱『Antragsdelikt』,台灣稱『告訴乃論罪』,都是同一概念。
Q8刑法 229-1 條怎麼提告?
蒐證 → 至警察分局或地檢署遞告訴狀 → 製作筆錄 → 等檢察官偵查。可申請婦幼隊或律師陪同。
Q9撤回告訴怎麼撤?
向檢察官或法院遞交『撤回告訴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任何時點皆可,撤回後不得再告。
Q10刑法 229-1 條提告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性侵案件通常 8-20 萬起跳,可申請法扶基金會協助。
Q11怎麼證明配偶強制性交?
驗傷單(72 小時內)、衣物床單檢驗、對話與監視器、心理諮商紀錄、家暴中心通報紀錄等。
Q12刑法 229-1 vs 家暴防治法保護令哪個有用?
兩者並行不衝突。229-1 是刑事追訴、家暴法是民事保護令(隔離、遷出令)。建議同時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complaint_offense | complaint_offense_229_1 |
|---|---|---|
| 啟動方式 | 檢警知悉即主動偵辦 | 需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
| 告訴期間 | 無告訴期間限制(受追訴權時效) |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 撤回可能 | 不可撤回 | 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 和解空間 | 和解只能影響量刑或緩起訴 | 撤回告訴即不起訴,談判槓桿大 |
| 適用範圍 | 對非配偶犯 221、224 條 / 成年人犯 227 條 | 對配偶犯 221、224 條 / 未滿 18 歲犯 227 條 |
non_complaint_offense
- 啟動方式
- 檢警知悉即主動偵辦
- 告訴期間
- 無告訴期間限制(受追訴權時效)
- 撤回可能
- 不可撤回
- 和解空間
- 和解只能影響量刑或緩起訴
- 適用範圍
- 對非配偶犯 221、224 條 / 成年人犯 227 條
complaint_offense_229_1
- 啟動方式
- 需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 告訴期間
-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撤回可能
- 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和解空間
- 撤回告訴即不起訴,談判槓桿大
- 適用範圍
- 對配偶犯 221、224 條 / 未滿 18 歲犯 22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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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330 增訂)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0940107 修正)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原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條文
- 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
- 告訴乃論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條文
一、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原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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