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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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第 221 條)或強制猥褻(第 224 條),及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者,須告訴乃論。
Q · 夫妻間性侵到底能不能告?
依刑法第 229 條之 1,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第 221 條)或強制猥褻(第 224 條)仍是犯罪,只是改採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提告才會啟動偵查,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期間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刑訴第 237 條),逾期就永久喪失追訴權。同樣告訴乃論的還有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雙方都未成年的合意性行為)。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你跟配偶吵架後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你覺得受傷,但你不想讓整個家在警局和法庭裡崩解。或者,你 17 歲的孩子跟同齡的對象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 227 條那是犯罪,但你清楚這件事交給檢察官主動偵辦不會讓孩子更好。這條就是給這些灰色地帶的出口。它把三種情況改成「告訴乃論」:夫妻間的強制性交、夫妻間的強制猥褻、未滿 18 歲犯第 227 條。告訴乃論的意思是:如果被害人(或有權告訴的人)不提告,檢警不主動辦;就算提告了,6 個月內還可以撤回。這不是輕放加害人,而是承認某些親密關係和青少年案件,當事人自己最知道該怎麼處理。但這也是一把雙面刃:6 個月內不提告就永遠失去追訴機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9 條之 1 為親告罪規定,將三類性犯罪案件改採告訴乃論: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對配偶犯強制猥褻罪、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此設計把國家強制追訴權部分讓渡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在親密關係性暴力與青少年合意性行為中,當事人自主決定可能比強制介入更能避免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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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夫妻間性侵犯刑法 229-1 條算告訴乃論嗎?▾
是。配偶犯第 221 條(強制性交)或第 224 條(強制猥褻)都屬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Q2未成年合意性行為刑法 227 條會被起訴嗎?▾
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與未滿 16 歲合意性交猥褻)改為告訴乃論,由有告訴權人決定是否追究,檢警不主動偵辦。
Q3刑法 229-1 條告訴期間幾個月?▾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告訴權永久消滅。
Q4提告 229-1 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但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告訴。
Q5配偶強制性交告了會留紀錄嗎?▾
提告後即進入偵查,無論最終是否撤回都會有偵查紀錄;判決有罪才會留前科。
Q6未成年人自己可以提告嗎?還是必須父母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未成年人可獨立告訴,法定代理人亦可獨立告訴,兩者互不影響。
Q7刑法 229-1 條的「配偶」包含同居情侶嗎?▾
不包含。配偶限有效婚姻關係,同居情侶犯第 221、224 條為非告訴乃論,檢警會主動偵辦。
Q8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別是什麼?▾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才啟動且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被害人意見僅供參考、不能撤回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complaint_offense | complaint_offense_229_1 |
|---|---|---|
| 啟動方式 | 檢警知悉即主動偵辦 | 需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提告 |
| 告訴期間 | 無告訴期間限制(受追訴權時效) | 6 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 撤回可能 | 不可撤回 | 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 和解空間 | 和解只能影響量刑或緩起訴 | 撤回告訴即不起訴,談判槓桿大 |
| 適用範圍 | 對非配偶犯 221、224 條 / 成年人犯 227 條 | 對配偶犯 221、224 條 / 未滿 18 歲犯 2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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