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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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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法告訴乃論之罪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血親性交罪)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無加重結果之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之罪,須告訴乃論。 Ex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I 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及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之罪,須告訴乃論。 II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本章之罪(📌妨害名譽罪章),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妨害秘密罪,除了📌315-2、📌315-4),須告訴乃論。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毀損罪章,除了📌353),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妨害電腦使用章,📌除了361、362)之罪,須告訴乃論。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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