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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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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方法為猥褻行為,處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Q · 被摸了但沒激烈反抗,能告強制猥褻嗎?

依刑法第 224 條,民國 88 年修法後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被害人不需證明「致使不能抗拒」。只要客觀上可認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你不同意(例如你曾表達「不要」、權勢壓制下沉默、驚嚇下凍結反應),即構成本罪。刑度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強制猥褻這四個字,很多人以為要「很嚴重」才算。法律不是這樣看的。只要對方用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任何「違反你意願」的方式,在你身上做出猥褻行為,這條就成立。「違反意願」是關鍵字,民國88年修法前的條文要求「致使不能抗拒」,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反抗到無力為止;修法後門檻大幅降低,你只要清楚表達過「不要」,或在當下因為驚嚇、權勢壓制、環境孤立而無法說「不要」,都算違反意願。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就算你不告,檢察官知道了也會主動偵辦。這條不只保護女性,條文寫的是「男女」,任何性別都適用。你需要知道的是:被摸一下也可能構成這條,加害人不會因為「只是摸一下」就逃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4 條規範強制猥褻罪,係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之犯罪。本條保護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民國 88 年修法後採「違反意願說」,性別中立適用,刑度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在哪?

強制猥褻是刑事罪有強制手段,處 6 月-5 年徒刑;性騷擾防治法多為行政罰鍰,程度較輕的肢體碰觸。

Q2被摸一下也算強制猥褻嗎?

可能算。只要行為具性意味且違反意願,即使「只是摸一下」也構成本罪,刑度是量刑因素不是無罪事由。

Q3強制猥褻沒證據能告嗎?

能告但勝訴看證據品質,事發後第一時間傳訊息告知親友、驗傷、保留對話等間接證據在實務上權重很高。

Q4強制猥褻刑度多少?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如二人以上、對未滿 14 歲、利用權勢等)依刑法 224-1 條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5強制猥褻是告訴乃論嗎?

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 6 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追訴權時效 20 年。

Q6加害人是親人能告嗎?

能。本條保護意願不論關係,且可同時聲請保護令讓對方暫時離開住所,社工心理師會陪同偵訊。

Q7事後同意了還能告嗎?

可以。本罪認定的是行為當時意願,事後和解或道歉不影響成罪,但可作量刑酌減事由。

Q8強制猥褻多久後不能告?

非告訴乃論無 6 個月告訴期間,但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 80 條),越早報案證據越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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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刑法 224)以強制手段違反意願為猥褻行為6 月-5 年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追訴權 20 年
加重強制猥褻(刑法 224-1)具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 14 歲、利用權勢、攜帶兇器等加重事由3 年-10 年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追訴權 20 年
乘機猥褻(刑法 225 II)乘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6 月-5 年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追訴權 20 年
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 25)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告訴乃論告訴期間 6 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76 条(不同意わいせつ罪,2023 年由「強制わいせつ罪」改名修法)
🇰🇷 韓國형법 제298조(강제추행죄)
🇨🇳 中國刑法第 237 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 德國StGB § 177 Abs. 1, 2(Sexueller Übergriff,2016 年「Nein heißt Nein」改革)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22, 222-27(Agression sexuelle)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3.4(Sexual Assault)/各州 sexual battery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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