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方法為猥褻行為,處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Q · 被摸了但沒激烈反抗,能告強制猥褻嗎?
依刑法第 224 條,民國 88 年修法後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被害人不需證明「致使不能抗拒」。只要客觀上可認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你不同意(例如你曾表達「不要」、權勢壓制下沉默、驚嚇下凍結反應),即構成本罪。刑度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強制猥褻這四個字,很多人以為要「很嚴重」才算。法律不是這樣看的。只要對方用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任何「違反你意願」的方式,在你身上做出猥褻行為,這條就成立。「違反意願」是關鍵字,民國88年修法前的條文要求「致使不能抗拒」,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反抗到無力為止;修法後門檻大幅降低,你只要清楚表達過「不要」,或在當下因為驚嚇、權勢壓制、環境孤立而無法說「不要」,都算違反意願。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就算你不告,檢察官知道了也會主動偵辦。這條不只保護女性,條文寫的是「男女」,任何性別都適用。你需要知道的是:被摸一下也可能構成這條,加害人不會因為「只是摸一下」就逃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4 條規範強制猥褻罪,係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之犯罪。本條保護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民國 88 年修法後採「違反意願說」,性別中立適用,刑度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在哪?▾
強制猥褻是刑事罪有強制手段,處 6 月-5 年徒刑;性騷擾防治法多為行政罰鍰,程度較輕的肢體碰觸。
Q2被摸一下也算強制猥褻嗎?▾
可能算。只要行為具性意味且違反意願,即使「只是摸一下」也構成本罪,刑度是量刑因素不是無罪事由。
Q3強制猥褻沒證據能告嗎?▾
能告但勝訴看證據品質,事發後第一時間傳訊息告知親友、驗傷、保留對話等間接證據在實務上權重很高。
Q4強制猥褻刑度多少?▾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如二人以上、對未滿 14 歲、利用權勢等)依刑法 224-1 條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5強制猥褻是告訴乃論嗎?▾
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 6 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追訴權時效 20 年。
Q6加害人是親人能告嗎?▾
能。本條保護意願不論關係,且可同時聲請保護令讓對方暫時離開住所,社工心理師會陪同偵訊。
Q7事後同意了還能告嗎?▾
可以。本罪認定的是行為當時意願,事後和解或道歉不影響成罪,但可作量刑酌減事由。
Q8強制猥褻多久後不能告?▾
非告訴乃論無 6 個月告訴期間,但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 80 條),越早報案證據越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penalty | prosecution | time_limit |
|---|---|---|---|---|
| 強制猥褻(刑法 224) | 以強制手段違反意願為猥褻行為 | 6 月-5 年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追訴權 20 年 |
| 加重強制猥褻(刑法 224-1) | 具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 14 歲、利用權勢、攜帶兇器等加重事由 | 3 年-10 年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 | 追訴權 20 年 |
| 乘機猥褻(刑法 225 II) | 乘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 6 月-5 年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 | 追訴權 20 年 |
| 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 25)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 告訴乃論 | 告訴期間 6 個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