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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0a01422
2 days ago
「猥褻」
實務:
🌟舊: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進而認為猥褻須有身體接觸。
🌟近期: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學說:一切有關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均屬之。
vs性騷擾防治法25條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碰其身體隱私部位









hu3569s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被害人須於犯罪發生時有『知』與『能』,否則恐無法構成『強制』之要件

shura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