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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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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a01422
2 days ago
「猥褻」 實務: 🌟舊: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進而認為猥褻須有身體接觸。 🌟近期: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學說:一切有關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均屬之。 vs性騷擾防治法25條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碰其身體隱私部位
hu356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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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被害人須於犯罪發生時有『知』與『能』,否則恐無法構成『強制』之要件
shura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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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