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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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借用第 222 條 9 款加重事由,緩刑大門關閉。
Q · 什麼情況算加重強制猥褻?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224 條之 1,強制猥褻行為符合第 222 條第 1 項 9 款加重情形之一者,刑度從基本罪(第 224 條)6 個月至 5 年,跳到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9 款情形包括二人以上共同犯、對未滿 14 歲者、對心智障礙者、下藥、凌虐、利用大眾運輸、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拍照錄影或散布。3 年起跳意味依刑法第 74 條緩刑門檻(2 年以下)關閉,幾乎絕對入監。
白話解讀
如果普通的強制猥褻是6個月到5年,這條就是把刑度一口氣拉到3年到10年。差別在哪?差在「情節」。這條自己沒寫情節,它用了一個法律技巧:「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把強制性交罪的9種加重情形整組借過來用。這9種情形包括: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14歲者、對心智障礙者、下藥、凌虐、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拍照錄影或散布。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刑度就從「可以易科罰金」的6個月底線,跳到「絕對要坐牢」的3年底線。為什麼3年是關鍵?因為刑法規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才能緩刑,你一旦踩進這條,緩刑的大門直接關上。這是立法者精心設計的斷崖:普通強制猥褻還有轉圜空間,加重強制猥褻幾乎註定要進監獄。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4 條之 1 規定加重強制猥褻罪,係指犯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而符合加重強制性交罪(第 222 條第 1 項)9 款加重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於民國 88 年增訂,與加重強制性交罪共用 9 款加重事由,建立強制猥褻基本罪與加重罪間的斷崖式刑度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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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重強制猥褻罪是什麼?▾
刑法第 224 條之 1 規定的加重類型,犯強制猥褻罪而符合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 14 歲者等 9 款加重事由之一者,刑度從基本罪 6 個月起跳拉高到 3 年起跳。
Q2加重強制猥褻刑度多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 3 年超過緩刑門檻 2 年,幾乎註定要入監執行,與基本罪可緩刑的結構完全不同。
Q3什麼情況會構成加重強制猥褻?▾
九種情形:二人以上共同犯、對未滿 14 歲者、對心智障礙或無自衛能力者、下藥、凌虐、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侵入住宅或建築物、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拍照錄影或散布。符合其中一項即成立。
Q4加重強制猥褻 vs 強制猥褻差在哪?▾
基本罪 6 個月至 5 年可緩刑,加重罪 3 年至 10 年原則不能緩刑。差別不是量刑多寡,是「要不要真的坐牢」的差距。
Q5加重強制猥褻可以緩刑嗎?▾
原則不行。刑法第 74 條規定 2 年以下宣告刑才能緩刑,本罪 3 年起跳,除非法院認定有顯可憫恕情狀依第 59 條減刑至 2 年以下,否則無緩刑空間。
Q6加重強制猥褻怎麼辯護?▾
核心策略是逐一拆解加重事由:主張攜帶物品非兇器、另一人無犯意聯絡、被害人實際年齡認知抗辯(極難)、未實際拍照散布等。拆掉一個加重事由即退回基本罪,緩刑門重新打開。
Q7攜帶兇器一定算加重嗎?▾
實務採廣義認定,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器械即構成兇器,不需實際使用、不論攜帶目的。美工刀、螺絲起子、鐵製雨傘等都曾被認定為兇器,這是本條最常被觸發的加重事由。
Q8兩人以上一起做就一定加重嗎?▾
要看是否構成共同正犯。需有犯罪意思聯絡並實際參與或在場助勢。單純在場目擊且事前不知情、未幫忙者不構成;但只要沒明確阻止或離開現場,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有犯意聯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asic_offense_224 | aggravated_offense_224_1 |
|---|---|---|
| 法定刑度 |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緩刑可能性 | 可宣告 2 年以下,符合緩刑門檻 | 最低 3 年原則不符緩刑,需依第 59 條減刑 |
| 易科罰金 | 宣告 6 個月以下可易科 | 宣告必在 3 年以上,完全無易科空間 |
| 追訴權時效 | 20 年(刑法第 80 條) | 20 年(刑法第 80 條)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前科紀錄影響 | 得申請塗銷(刑後 5 年) | 性侵害犯罪登記公告期更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登記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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