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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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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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6 條規範性犯罪加重結果犯:致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致重傷處十年以上,致羞忿自殺或重傷亦處十年以上。
Q · 性侵過程被害人死亡,加害人會被加重處罰嗎?
會。刑法 226 條最低十年起跳
依刑法第 226 條,犯第 221 條至第 225 條等性犯罪而因此致被害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另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加重結果犯,加害人對死傷結果不需有故意,但須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深度解讀
這條是性犯罪的「加重結果犯」條款,法律上最冷酷也最精密的一種設計。它的邏輯是這樣:如果一個人犯了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結果被害人因此死亡或重傷,或者羞忿自殺、自殺未遂而重傷,加害人要為這個「他本來沒有要製造的結果」負責。注意關鍵:這裡講的是「因而致」,不是「故意殺害」。加害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他的性犯罪行為引發了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法律就把這個結果算在他頭上。刑度從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遠比單純的性犯罪本身還重。這條存在的意義是:法律告訴所有加害人,你不能說「我只是要性侵,又沒想殺她」來減輕責任。你啟動了那個暴力,所有後果你都要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意圖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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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