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 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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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6 條規範性犯罪加重結果犯:致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致重傷處十年以上,致羞忿自殺或重傷亦處十年以上。
Q · 性侵過程被害人死亡,加害人會被加重處罰嗎?
依刑法第 226 條,犯第 221 條至第 225 條等性犯罪而因此致被害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另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加重結果犯,加害人對死傷結果不需有故意,但須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白話解讀
這條是性犯罪的「加重結果犯」條款,法律上最冷酷也最精密的一種設計。它的邏輯是這樣:如果一個人犯了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結果被害人因此死亡或重傷,或者羞忿自殺、自殺未遂而重傷,加害人要為這個「他本來沒有要製造的結果」負責。注意關鍵:這裡講的是「因而致」,不是「故意殺害」。加害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他的性犯罪行為引發了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法律就把這個結果算在他頭上。刑度從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遠比單純的性犯罪本身還重。這條存在的意義是:法律告訴所有加害人,你不能說「我只是要性侵,又沒想殺她」來減輕責任。你啟動了那個暴力,所有後果你都要扛。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6 條為性犯罪加重結果犯之專條,當行為人故意犯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或乘機性交猥褻等罪,因該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羞忿自殺/自殺未遂致重傷時,依加重結果犯法理加重處罰,刑度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最重可達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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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26 條是什麼?▾
性犯罪加重結果犯專條,性侵導致死傷時加重處罰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
Q2性侵致死跟強姦殺人差在哪?▾
致死是加重結果犯(沒殺意),結合犯是故意殺害,後者刑度更重可至死刑。
Q3被害人自殺加害人也要負責?▾
第二項規定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須證明因果關係。
Q4什麼叫加重結果犯?▾
對基礎犯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有過失,法律歸責於行為人的特殊類型。
Q5刑法 226 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本刑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30 年,非告訴乃論。
Q6PTSD 自殺能適用 226 嗎?▾
可以,須精神科鑑定證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性侵間的因果關係。
Q7刑法 226 怎麼舉證?▾
醫療紀錄、精神科鑑定、法醫報告、遺書、目擊證人組合成因果關係證據鏈。
Q8認罪能換取輕判嗎?▾
本條最低十年起跳,認罪協商空間極有限,但坦承可作為量刑酌減因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26 | art_226_1 | art_221 |
|---|---|---|---|
| 主觀要件 | 對加重結果(死傷)僅需客觀可預見性 | 對殺害或重傷有故意 | 僅對強制性交行為有故意 |
| 刑度(致死)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辯護策略重點 | 攻擊因果關係(介入因素、被害人既有疾病) | 攻擊殺意(主張不知會致死) | 攻擊強制要件(合意抗辯) |
| 追訴時效 | 30 年(最重無期徒刑) | 無時效限制(死刑)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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