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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1. 1.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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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6 條規範性犯罪加重結果犯:致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致重傷處十年以上,致羞忿自殺或重傷亦處十年以上。

Q · 性侵過程被害人死亡,加害人會被加重處罰嗎?

依刑法第 226 條,犯第 221 條至第 225 條等性犯罪而因此致被害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另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加重結果犯,加害人對死傷結果不需有故意,但須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白話解讀

這條是性犯罪的「加重結果犯」條款,法律上最冷酷也最精密的一種設計。它的邏輯是這樣:如果一個人犯了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結果被害人因此死亡或重傷,或者羞忿自殺、自殺未遂而重傷,加害人要為這個「他本來沒有要製造的結果」負責。注意關鍵:這裡講的是「因而致」,不是「故意殺害」。加害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他的性犯罪行為引發了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法律就把這個結果算在他頭上。刑度從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遠比單純的性犯罪本身還重。這條存在的意義是:法律告訴所有加害人,你不能說「我只是要性侵,又沒想殺她」來減輕責任。你啟動了那個暴力,所有後果你都要扛。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6 條為性犯罪加重結果犯之專條,當行為人故意犯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或乘機性交猥褻等罪,因該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羞忿自殺/自殺未遂致重傷時,依加重結果犯法理加重處罰,刑度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最重可達無期徒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26 條是什麼?

性犯罪加重結果犯專條,性侵導致死傷時加重處罰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

Q2性侵致死跟強姦殺人差在哪?

致死是加重結果犯(沒殺意),結合犯是故意殺害,後者刑度更重可至死刑。

Q3被害人自殺加害人也要負責?

第二項規定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須證明因果關係。

Q4什麼叫加重結果犯?

對基礎犯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有過失,法律歸責於行為人的特殊類型。

Q5刑法 226 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本刑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30 年,非告訴乃論。

Q6PTSD 自殺能適用 226 嗎?

可以,須精神科鑑定證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性侵間的因果關係。

Q7刑法 226 怎麼舉證?

醫療紀錄、精神科鑑定、法醫報告、遺書、目擊證人組合成因果關係證據鏈。

Q8認罪能換取輕判嗎?

本條最低十年起跳,認罪協商空間極有限,但坦承可作為量刑酌減因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26art_226_1art_221
主觀要件對加重結果(死傷)僅需客觀可預見性對殺害或重傷有故意僅對強制性交行為有故意
刑度(致死)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辯護策略重點攻擊因果關係(介入因素、被害人既有疾病)攻擊殺意(主張不知會致死)攻擊強制要件(合意抗辯)
追訴時效30 年(最重無期徒刑)無時效限制(死刑)2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181条(強制性交等致死傷罪)
🇰🇷 韓國형법 제301조(강간 등 상해·치사)、제301조의2(강간살인・치사)
🇨🇳 中國刑法 第236条第3款(強姦致重傷死亡或情節惡劣加重)
🇩🇪 德國StGB § 178(Sexueller Übergriff、sexuelle Nötigung und Vergewaltigung mit Todesfolge)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26(viol ayant entraîné la mort)、art. 222-25(viol ayant entraîné une mutilation ou infirmité permanente)
🇺🇸 美國18 U.S.C. § 2241(aggravated sexual abuse resulting in dea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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