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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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犯第221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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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盧師:
立法論上,226 2帶有不合時宜的封建思想,應刪除
vin031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特殊加重結果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