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規範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抗拒之狀態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對方沒動粗、沒威脅,但利用我家人失智或昏迷時下手,能不能告?
依刑法第 225 條,加害人即使未使用強暴脅迫,只要利用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如酒醉昏迷、麻醉未退、失智)導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本罪 94 年修法後明確不以有無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依據,採案發當下客觀身心狀態認定。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保護的是一種特別容易被忽略的受害者:那些因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在當下無法反抗或根本不知道該反抗的人。它的核心概念是「利用」兩個字。加害人沒有用暴力,沒有用脅迫,他利用的是對方此刻無法保護自己的狀態。失智的長輩、重度身障者、意識不清的病患、剛動完手術麻醉未退的人,這些狀態在法律上都被畫進同一個保護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輕罪。而且要注意一個關鍵:被害人有沒有領身心障礙手冊不是重點,重點是案發當下他的身心狀態客觀上能不能抗拒。這個判斷標準是立法者在民國 94 年刻意修改的,為的就是讓那些「沒有手冊但當下無力反抗」的人也能被保護。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規範以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客觀身心狀態為要件,行為人雖未使用強暴脅迫,但故意利用此種失能狀態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即構成犯罪。本條為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無力反抗者的核心條文,非告訴乃論之罪,第一項未遂犯亦罰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失智的爸爸在安養中心疑似被照服員性侵,他自己講不清楚,還能告嗎?▾
可以。失智導致的認知能力下降正好符合刑法第 225 條「精神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的要件。你不需要被害人清楚描述經過,你需要的是:醫療上對他當下認知狀態的評估、現場監視器、身體檢查報告、其他目擊者。實務上建議立刻要求機構封存監視器並向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檢舉,雙軌並進。
Q2朋友在聚會喝醉昏睡時被人佔便宜,這是第 221 條強制性交還是第 225 條?▾
這是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要求有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但第 225 條只要求「利用對方不能抗拒的狀態」。酒醉到意識不清、無法反抗,完全符合「其他相類之情形」。偵查時應強調被害人當時的酒測值、意識程度、有沒有人扶進房間等細節。
Q3加害人說「她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所以不算」,這個說法站得住腳嗎?▾
完全站不住腳。民國 94 年修法就是為了打掉這個誤區。立法理由明確寫出『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重點是案發當下能不能抗拒,不是有沒有手冊。
Q4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是什麼?▾
規範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是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無力反抗者」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不能或不知抗拒」?▾
「不能抗拒」指被害人在客觀上沒有反抗能力(如重度失智、麻醉昏迷、嚴重身障);「不知抗拒」指被害人對正在發生的事缺乏認知判斷能力(如熟睡、意識不清)。是否符合以案發當下客觀狀態判斷,不問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Q6「其他相類之情形」包含哪些?▾
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擴大涵蓋酒醉昏迷、麻醉未退、藥物影響、嚴重疲勞、創傷性昏厥等狀況。重點是該情形足以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程度,不限於醫學上有明確診斷名稱者。
Q7乘機性交罪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被害人或家屬即使事後動搖、私下和解,檢察官知有犯罪事實仍會依職權續行偵查、起訴。
Q8懷疑家人在安養中心被性侵,第一步該怎麼做?▾
三線同步發動:1. 撥打 110 報警,並要求警方立即到場;2. 口頭加書面要求機構不得移動現場、封存原始監視器;3. 電話通報衛生福利部社家署(02-7728-8800)與當地衛生局。三線同步可讓機構沒時間湮滅證據。
Q9性侵驗傷採證該去哪裡?要帶什麼?▾
撥打 113 保護專線,社工會安排陪同到設有性侵害驗傷採證的指定醫院(各縣市衛生局有清單)。建議 72 小時內前往,超過也仍可採證。攜帶身分證、健保卡,未換洗衣物盡量原樣保留。費用由政府支付,被害人不用付錢。
Q10如何證明被害人案發當下「不能抗拒」?▾
三層證據:1. 醫療紀錄與失能評估(主治醫師出具當時認知狀態書面評估);2. 客觀紀錄(用藥紀錄、麻醉紀錄、酒測值、看護日誌);3. 證人證詞(同房室友、其他工作人員當時的觀察)。實務上醫療評估書是核心關鍵。
Q11被害人是身障無法陳述,能不能讓社工或家屬代替?▾
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允許社工陪同與專家證人協助。家屬可代為提告(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法定代理人代行告訴)。檢察官也可依職權主動偵查,不需要被害人親自陳述完整經過。
Q12刑法 225 vs 刑法 221 強制性交罪差別在哪?▾
第 221 條需證明加害人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等手段,第 225 條只需證明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失能狀態。本刑相同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舉證對象不同——221 證手段、225 證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21_強制性交 | art_225_乘機性交 | art_228_利用權勢 |
|---|---|---|---|
| 犯罪手段 |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相類情形不能抗拒之狀態 | 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等權勢或機會 |
| 本刑(性交)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 本刑(猥褻) | 適用第 224 條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3 年以下 |
| 未遂犯 | 罰 | 第一項性交罪罰;第二項猥褻無明文 | 不罰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