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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111 台上5589: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性質,在於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諸如昏暈、酣眠、酒醉等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其保護之法益,亦為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因被害人於受性交時,囿於其上開本身因素所造成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識辨別能力顯著降低之狀態,無法或難以擷取其意願,故從保護被害人之角度立基,「📌立法者擬制其應屬不欲或不願與行為人發生性交之意」,將之與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一般強制性交罪同視,而非容許行為人得將之視為合意性交,此➡️所以二者法定刑相當之故。 例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酒醉而處於半醒半醉狀態,使其誤信行為人為自己的情人或心儀之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被害人縱使有部分配合行為人之動作,或消極未置可否 撿屍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立法者擬制其應屬不欲或不願與行為人發生性交之意,與一般強制性交罪同視,而非容許行為人得將之視為合意性交,此所以二者法定刑相當之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lvin69512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若是撿屍真的撿到屍體,則客觀不符乘機性交(因客體是屍體),主觀上是故意為之,則亦為乘機性交未遂
alvin69512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夜店撿屍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實務判例: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之能力,成立本罪。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這是撿屍條款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