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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1 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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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b666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相結合犯罪需既遂才有相結合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