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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1、指7歲以上未滿14歲。 2、若同時夠成228,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故依227論處。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9(七)刑庭決議: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性交,應「一律認為已違反幼童意願」,應論以222 1 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228 I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 1前
tingy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歲以下(含)」犯此罪減輕或免除其刑(227-1) *「未滿18歲」犯此罪須告訴乃論(229-1後) ⚠️兩個不一樣,樓上寫錯了 (如果正好18歲,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非告訴乃論)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為合意 7-14或14-16。 *7歲以下應為無行為能力,一律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18歲以下犯此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18歲以下犯此罪需告訴乃論。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I、指7歲以上未滿14歲 與未滿7歲之兒童為性交,以222II加重強制性經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