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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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未滿 14 歲性交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4 至 16 歲處 7 年以下,被害人同意無效,且為非告訴乃論。
Q · 跟未滿 16 歲的人發生關係,對方說自願就沒事嗎?
依刑法第 227 條,未滿 14 歲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直接推定該年齡層無性自主判斷能力,被害人「我願意」不阻卻違法;本罪為非告訴乃論,家屬和解亦無法撤回追訴,僅影響量刑與緩刑機會。年齡相近之青少年另適用第 227-1 條減免其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刑法畫下的一條絕對紅線:跟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說願意」、不管你們「是男女朋友」、不管對方主動、不管你以為對方滿18歲,都成立犯罪。法律直接推定這個年紀的孩子沒有性自主的判斷能力,所以他們的「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很多人以為「兩情相悅就沒事」,這是最致命的誤解:未滿14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幾乎沒有緩刑空間;14歲到16歲是七年以下,還有協商餘地,但仍然是刑案。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對方家長就算願意原諒、雙方和解,檢察官照樣起訴。你不是在跟家長談判,你是在跟國家談判。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7 條為「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之核心條文,分四項規範對未滿 14 歲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刑度,並對性交犯罰未遂。本條採絕對保護主義,立法上直接剝奪該年齡層之性同意能力,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由國家主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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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27 條是什麼?▾
規範與未滿 16 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刑度,未滿 14 歲最重 10 年、14-16 歲最重 7 年。
Q2未滿 16 歲自願性交真的會被判刑嗎?▾
會。本條採絕對保護主義,被害人同意不阻卻違法,年齡相近可適用 227-1 減免。
Q3刑法 227 是不是告訴乃論?▾
不是。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主動追訴,被害人家屬和解亦無法撤告。
Q4兩小無猜條款指的是哪一條?▾
指刑法第 227-1 條,18 歲以下之人犯本條之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5「我以為對方已成年」可以免責嗎?▾
須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單純看外表或聽口頭陳述通常不足以阻卻故意。
Q6刑法 227 和強制性交罪 221 差在哪?▾
221 須證明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手段,227 不問手段、年齡未滿 16 即成立。
Q7被以 227 起訴可以爭取緩刑嗎?▾
14-16 歲那一項(7 年以下)可爭取,未滿 14 歲那一項(3 年以上)幾乎沒緩刑空間。
Q8刑法 227 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第一項 20 年、第三項 20 年、第二項 20 年、第四項 10 年;被害人未成年期間時效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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