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1、指7歲以上未滿14歲。
2、若同時夠成228,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故依227論處。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9(七)刑庭決議: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性交,應「一律認為已違反幼童意願」,應論以222 1 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228
I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 1前
tingy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歲以下(含)」犯此罪減輕或免除其刑(227-1)
*「未滿18歲」犯此罪須告訴乃論(229-1後)
⚠️兩個不一樣,樓上寫錯了
(如果正好18歲,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非告訴乃論)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為合意 7-14或14-16。
*7歲以下應為無行為能力,一律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18歲以下犯此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18歲以下犯此罪需告訴乃論。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I、指7歲以上未滿14歲
與未滿7歲之兒童為性交,以222II加重強制性經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