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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2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若為合意可能構成227 🥣99(七)刑庭決議: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性交,應「一律認為已違反幼童意願」,應論以222 1 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228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李聖傑師: 「強暴」所造成之身體迫害,實不亞於藥劑,立法論上未加重,並不妥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例如計程車)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侵害的法益增加 八、攜帶「兇器」犯之。 侵害的法益增加 🥣實務: 客觀上危險&人為器具 ✅扳手 ❌石頭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例如直播)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22 1 9(被害人可能知悉)範圍>315-1「竊」錄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stevelee
a year ago
法律相關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罪“非”屬己手犯,因此縱使非實施性交行為之人,仍可成為本罪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106年台上1374號判決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 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庭決議表示:應由保護該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其認為未滿七歲之被害人(例如:未滿一歲之嬰兒)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若因被害人未滿七歲者,無從表達「不同意」之意思,竟令行為人僅須負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責,法律之適用顯然失衡。      因此基於對幼童之保護,應認行為人對於未滿七歲之幼童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結論 依照最新的實務見解,甲對於未滿七歲之幼女為性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nina23152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四、強暴所造成的身體迫害,不亞於藥劑,為何未加重 六、計程車 七、八、侵害的法益增加了 (李聖傑)
hyuk
2 years ago
110年度台上字第5687號 證明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必須行為人有施以如何強制或限制的具體行為,或至少利用既存的強制狀態,不論是對被害人形成物理上或是心理上的強制狀態均屬之。
pom419n
3 years ago
第9款立法理由(不知為啥點立法沿革沒看到故以茲紀錄) 一、本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故各款加重要件均為文 字修正,刪除者字。 二、有鑑於行為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已屬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侵害, 復於強制性交過程中,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因行為人握有被害人或 強制性交過程之照片、錄音、影像、電磁紀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加劇及恐懼。且 目前社會網路盛行及科技發展傳播產品日趨多元,除傳統照相、錄音、錄影外, 行為人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 播方式),恐使該被害過程為他人所得知,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實有加重處罰 之必要,故明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 紀錄之加重處罰要件,以遏止是類行為,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九款,以資適用。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二人以上: 1.正犯計算之,且在場。(如把風 2.有責任能力。 3.不以強制行為為限 ex把風算 陰謀不算 *對未滿14歲犯之:若為合意則成立227。
sportyman0801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6款的對象確實是包括計程車司機在內沒有錯,但並非唯一針對。
nickjill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222 I 六 計程車之狼條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