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
-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2 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列九款加重情形,任一款成立刑度從七年起跳,第九款於民國 110 年新增拍攝散布要件。
Q · 強制性交罪加上什麼條件會變加重?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222 條,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刑度從第 221 條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跳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2) 對未滿 14 歲者、3) 對心智缺陷者、4) 用藥劑、5) 凌虐、6) 利用駕駛公眾運輸機會、7) 侵入住宅、8) 攜帶兇器、9) 拍攝散布影像(110 年新增)。多項加重可累積考量,七年只是起點,沒有上限。
白話解讀
如果 221 條是強制性交罪的基本盤,222 條就是「情節更惡劣時,刑度跳一個檔次」的加碼條款。它列了九款加重情形,只要踩到任何一款,刑度直接從三年起跳變成七年起跳,而且沒有上限可以只判七年,實務上加重情形越多,量刑越接近十年以上。第九款是民國 110 年新增的: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這些紀錄。這一款的出現是因為立法者看到太多案件裡,加害人不只侵害身體,還用影像持續控制、威脅、二次傷害被害人。九款情形裡有些是「手段惡劣」(藥劑、兇器、凌虐),有些是「被害人特別脆弱」(未滿 14 歲、心智缺陷),有些是「機會利用」(交通工具、侵入住宅),有些是「人多勢眾」(二人以上共犯)。每一款背後都有司法實務累積的血淋淋案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2 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係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加重類型。條文列舉九款加重情形,涵蓋手段惡劣(藥劑、凌虐、兇器)、被害人特別脆弱(未滿 14 歲、心智缺陷)、機會利用(交通工具、侵入住宅)、集體犯罪(二人以上共犯)、數位侵害(拍攝散布)五大類,任一款成立即將刑度由三年起跳提升至七年起跳,且未遂犯亦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對未滿 14 歲的就自動加重?對方說自願也沒用?▾
因為立法者認定未滿 14 歲者對於性行為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無法形成有效的性同意。本條第二款加上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 14 歲者的性行為,即使在形式上有「同意」,法律上也不承認該同意的效力。年齡認定採客觀標準,行為人主張「我以為他成年了」通常不會被接受。
Q2110 年新增的第九款,只是拍照也算嗎?▾
算。第九款的要件寫的是「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用「或」連接,所以「拍攝」與「散布」任一個行為即成立加重。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即使沒有散布,拍攝本身造成的二次傷害與持續恐懼已值得加重。
Q3攜帶兇器一定要是刀槍嗎?▾
不是。實務上「兇器」的認定採客觀危險性標準,只要該物品在行為當時具有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即可。螺絲起子、玻璃瓶、繩索、甚至堅硬的打火機都曾被認定為兇器。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使用,攜帶在身可隨時取用即可。
Q4刑法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什麼?▾
犯強制性交罪而具備九款加重情形之一者,刑度從七年起跳,無上限可降。
Q5九款加重情形分別是什麼?▾
1) 二人以上共犯、2) 未滿 14 歲、3) 心智缺陷、4) 藥劑、5) 凌虐、6) 公眾運輸交通工具、7) 侵入住宅、8) 攜帶兇器、9) 拍攝錄音錄影散布(110 年新增)。
Q6什麼叫「攜帶兇器」?▾
客觀危險性標準,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的物品即可,不限刀槍。螺絲起子、玻璃瓶、繩索都曾被認定。攜帶在身可隨時取用即可,不需實際使用。
Q7什麼叫「凌虐」?▾
於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加諸不必要之痛苦折磨,超出實現強制性交所需的手段。例如多次毆打、強迫做羞辱性動作、長時間關押。
Q8被加重強制性交怎麼辦?▾
1) 立刻到性侵害防治中心驗傷採證(72 小時內最佳)、2) 詳實陳述加重情形相關細節(人數、物品、是否被拍攝)、3) 保留所有數位證據、4) 聘請性犯罪案件經驗律師。
Q9加重強制性交案件怎麼蒐證?▾
性侵害驗傷採證套組(體液、毛髮、外傷)、現場與周邊監視器、對話紀錄、手機與雲端帳號影像、目擊證人、加害者使用物品照片或扣押。
Q10加重強制性交被告該怎麼辦?▾
1) 律師到場前不做實質陳述、2) 第一時間聘請性犯罪辯護經驗律師、3) 不接觸被害人或銷毀任何證物(會構成湮滅證據)、4) 加重款數爭執是辯護重點。
Q11九款加重要件怎麼證明?▾
客觀證據優先:監視器、扣押物(兇器、藥劑)、影像數位鑑識、年齡身分證明、共犯通聯紀錄。被害人陳述需配合補強證據才能定罪。
Q12刑法 222 條 vs 221 條哪個重?▾
222 條重很多。221 條 3-10 年,222 條 7 年起跳無上限。221 條多以 3-5 年判決,222 條多以 7-15 年判決,量刑落在完全不同區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21 | article_222 | article_226 |
|---|---|---|---|
| 基本刑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上限可降) | 致重傷十年以上 / 致死無期徒刑 |
| 適用要件 | 違反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 | 符合 221 條 + 九款加重情形任一 | 犯 221/222/224/225 條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 |
| 未遂犯 | 罰 | 罰 | 結果加重犯(既遂結果犯)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追訴時效 | 20 年 | 20 年 | 20 年(致死無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