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
-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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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2 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列九款加重情形,任一款成立刑度從七年起跳,第九款於民國 110 年新增拍攝散布要件。
Q · 強制性交罪加上什麼條件會變加重?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222 條,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刑度從第 221 條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跳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2) 對未滿 14 歲者、3) 對心智缺陷者、4) 用藥劑、5) 凌虐、6) 利用駕駛公眾運輸機會、7) 侵入住宅、8) 攜帶兇器、9) 拍攝散布影像(110 年新增)。多項加重可累積考量,七年只是起點,沒有上限。
白話解讀
如果 221 條是強制性交罪的基本盤,222 條就是「情節更惡劣時,刑度跳一個檔次」的加碼條款。它列了九款加重情形,只要踩到任何一款,刑度直接從三年起跳變成七年起跳,而且沒有上限可以只判七年,實務上加重情形越多,量刑越接近十年以上。第九款是民國 110 年新增的: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這些紀錄。這一款的出現是因為立法者看到太多案件裡,加害人不只侵害身體,還用影像持續控制、威脅、二次傷害被害人。九款情形裡有些是「手段惡劣」(藥劑、兇器、凌虐),有些是「被害人特別脆弱」(未滿 14 歲、心智缺陷),有些是「機會利用」(交通工具、侵入住宅),有些是「人多勢眾」(二人以上共犯)。每一款背後都有司法實務累積的血淋淋案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22 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係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加重類型。條文列舉九款加重情形,涵蓋手段惡劣(藥劑、凌虐、兇器)、被害人特別脆弱(未滿 14 歲、心智缺陷)、機會利用(交通工具、侵入住宅)、集體犯罪(二人以上共犯)、數位侵害(拍攝散布)五大類,任一款成立即將刑度由三年起跳提升至七年起跳,且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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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22 條是什麼?▾
加重強制性交罪,九款加重情形之一即適用,刑度七年以上
Q2九款加重情形是哪九款?▾
共同犯、未滿 14 歲、心智缺陷、藥劑、凌虐、交通工具、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拍攝散布
Q3拍照沒散布算第九款嗎?▾
算。條文用「或」連接,拍攝行為本身即成立加重
Q4兇器一定要刀槍嗎?▾
不必。客觀危險性標準,螺絲起子、玻璃瓶、繩索都曾被認定
Q5刑法 222 條怎麼判?▾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款加重時實務常判 10-15 年
Q6未滿 14 歲說自願算嗎?▾
不算。年齡採客觀標準,行為人辯稱不知通常不被接受
Q7刑法 222 條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被害人無法撤告,檢察官依職權追訴
Q8刑法 222 條的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最高刑度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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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221 | article_222 | article_226 |
|---|---|---|---|
| 基本刑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上限可降) | 致重傷十年以上 / 致死無期徒刑 |
| 適用要件 | 違反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 | 符合 221 條 + 九款加重情形任一 | 犯 221/222/224/225 條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 |
| 未遂犯 | 罰 | 罰 | 結果加重犯(既遂結果犯)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追訴時效 | 20 年 | 20 年 | 20 年(致死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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