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3 條已於民國 88 年刪除,原強姦殺人罪改由第 226 條之 1 結合犯規定處理,並非除罪化。
Q · 刑法第 223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88 年已刪除,併入 226 條之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3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之「強姦殺人罪」並非除罪化,而是被整併到第 226 條之 1,與其他強制性交結合犯(致死、致重傷、故意殺害)排在同一條中統一處理。現在引用第 223 條的任何文件,若非民國 88 年以前的舊判決,都屬於資料過時。
這一條現在是空的。你翻開刑法看到「第223條(刪除)」,可能會想:刪掉就是沒事了嗎?不是。這條原本規定的是「強姦殺人罪」,判死刑。民國88年修法時,立法者做了一個關鍵決定:這種行為不該只用一條獨立罪名處理,而是要併入第226條之1,跟「強制性交致重傷」「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這一整組「結合犯」排在一起,讓法律對性暴力加殺害的規範體系更完整。所以這條被刪除不代表行為合法,而是責任被搬到更嚴密的條文裡。你如果在搜尋引擎看到有人引用「刑法223條」來主張什麼,基本上可以確定對方引用的是過時資訊,現在這條已經不存在了。看到「(刪除)」的條文,你要學會的第一件事是:去找它被搬到哪裡,而不是以為它消失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民國 88 年立法者將其整併至第 226 條之 1 的結合犯條文中,與強制性交故意殺人、致重傷等行為集中規範,使性暴力結合重大法益侵害的處罰體系更為完整。
不一樣。「刪除」是單一條文被拿掉(可能併入別條、可能除罪化),整部法律還在。「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施行。本條是前者,強姦殺人的處罰整個被搬到第 226 條之 1,跟強制性交結合犯並列。內行人提示:查法條時務必看「立法沿革」和「修法理由」,這兩個欄位會告訴你這條為什麼變成現在這樣,比條文本身更有資訊量。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犯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適用第 226 條之 1,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是犯強制性交罪而致被害人於死(沒有殺人故意但造成死亡),也在第 226 條,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故意殺害」和「致死」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事,前者要求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有意欲,後者只要求客觀上造成死亡即可,量刑差距非常大。
原為強姦殺人罪條文,處死刑,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改由第 226 條之 1 規範。看到此條號通常代表引用舊版資料。
立法者將條文從法律中拿掉的修法行為。本條屬於「整併到其他條文」的刪除類型,行為仍受處罰,只是規範位置從 223 移到 226 之 1。
兩個獨立犯罪行為(如強制性交 + 殺人)因立法者特別規定而結合為一個加重罪名的犯罪類型。第 226 條之 1 就是這種專條結合犯。
刪除是單一條文被拿掉(整部法律還在)。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施行。本條是前者,刑法整部法律仍有效。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搜尋「中華民國刑法」找到 pcode C0000001,點開條文選擇「歷史法規」,可看到本條從制定到刪除的完整沿革。
判決本身是當時的法律狀態下做成的,依從新從輕原則(刑法第 2 條)判斷是否需要重新審酌。已確定判決原則上不受新法影響。
看到任何法條引用都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對該條現行狀態。若顯示「(刪除)」或文章日期晚於刪除日期但仍套用舊法,即可斷定資料過時。
查該條文的「立法理由」與「修法說明」欄位,立法者刪除時通常會說明併入哪一條,這是最權威的承接條文資訊來源。
223 是 1935-1999 年的舊條,獨立規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226 之 1 是 1999 年後的現行條,含強制性交故意殺人、故意致重傷等結合犯多種類型,刑度死刑或無期徒刑。
223(舊法)規範「故意」殺害被害人。226(現行)規範「致死」(無殺人故意但客觀造成死亡),即加重結果犯。故意 vs 過失或未必故意,量刑差距非常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刪除)
立法理由原條文「強姦殺人罪」併入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與強制性交重傷害被害人等之結合犯並列,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原條文「強姦殺人罪」併入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與強制性交重傷害被害人等之結合犯並列,故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