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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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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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3 條已於民國 88 年刪除,原強姦殺人罪改由第 226 條之 1 結合犯規定處理,並非除罪化。
Q · 刑法第 223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88 年已刪除,併入 226 條之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3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之「強姦殺人罪」並非除罪化,而是被整併到第 226 條之 1,與其他強制性交結合犯(致死、致重傷、故意殺害)排在同一條中統一處理。現在引用第 223 條的任何文件,若非民國 88 年以前的舊判決,都屬於資料過時。
深度解讀
這一條現在是空的。你翻開刑法看到「第223條(刪除)」,可能會想:刪掉就是沒事了嗎?不是。這條原本規定的是「強姦殺人罪」,判死刑。民國88年修法時,立法者做了一個關鍵決定:這種行為不該只用一條獨立罪名處理,而是要併入第226條之1,跟「強制性交致重傷」「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這一整組「結合犯」排在一起,讓法律對性暴力加殺害的規範體系更完整。所以這條被刪除不代表行為合法,而是責任被搬到更嚴密的條文裡。你如果在搜尋引擎看到有人引用「刑法223條」來主張什麼,基本上可以確定對方引用的是過時資訊,現在這條已經不存在了。看到「(刪除)」的條文,你要學會的第一件事是:去找它被搬到哪裡,而不是以為它消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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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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