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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148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之含義

主旨

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之含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三年七月五日北市建一字三六九○七號函。

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指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之文字、圖畫而言,如淫書、春宮畫片、男女之裸體或性交照片均屬之;至於所謂之其他物品,乃列舉之文字、圖畫以外之概括規定,即凡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之一切物品均屬之;惟何種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則應由辦理具體個案之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審酌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148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之含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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