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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15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查販賣塑膠羊眼圈及有刺保險套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內政部擬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移送法辦一節,尚屬可行。

全文內容

查販賣塑膠羊眼圈及有刺保險套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內政部擬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移送法辦一節,尚屬可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函刑(二)字第 15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販賣塑膠羊眼圈及有刺保險套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內政部擬引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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