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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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需於知悉犯人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權利消滅。
Q · 妨害秘密罪一定要被害人提告才能辦嗎?
依刑法第 319 條,妨害秘密罪章除第 315 條之 2(製販竊錄器材)外,須告訴乃論。即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逾期權利消滅;依第 238 條,一旦撤回告訴即不得再行告訴。
白話解讀
整個妨害秘密罪章(偷窺、偷錄、洩漏秘密)有一個共同的遊戲規則:除了 315 條之 2(製造或販賣竊聽竊錄器材)之外,全部都是「告訴乃論」。白話翻譯:被害人不告,國家不追。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程序規定,但它的實際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代表被害人握有完全的控制權:你可以選擇告,讓對方面對刑事審判;你也可以選擇不告,把這張牌留在手上當談判籌碼。更重要的是,它設下了一個死線:你知道是誰幹的之後,只有 6 個月可以決定要不要告。過了 6 個月,就算你有鐵證,檢察官也不能幫你了。這 6 個月不是寬限期,是倒數計時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規範妨害秘密罪章之追訴啟動機制,明定第 315 條、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之 2 之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得追訴;惟第 315 條之 2(製造、販賣竊聽竊錄器材罪)因侵害社會法益而被排除,採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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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訴乃論是什麼?▾
被害人不告,國家不追訴的犯罪類型。妨害秘密罪章除製販竊錄器材外全部適用。
Q2妨害秘密罪有 6 個月告訴期間嗎?▾
有。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6 個月,逾期告訴權消滅,不可回復。
Q3撤回告訴後還能再告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明定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4為什麼 315 條之 2 不是告訴乃論?▾
製販竊錄器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隱私,超越個人法益,國家可主動追訴。
Q5告訴期間從事件發生算還是從知道犯人算?▾
從知悉犯人之日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日。實務上常成為爭點。
Q6偷拍被害怎麼提告?▾
蒐證後 6 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遞狀,可同時主張 315 條之 1。
Q7和好了還可以反悔提告嗎?▾
只要未撤回告訴且仍在 6 個月內,隨時可反悔提告。已撤回則不可。
Q8業務上洩漏秘密屬於告訴乃論嗎?▾
是。第 316 條、317 條、318 條均屬告訴乃論,被害人 6 個月內可決定告或不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告訴乃論 | 公訴罪 |
|---|---|---|
| 追訴啟動 | 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 | 國家主動追訴,不需被害人配合 |
| 時效限制 | 知悉犯人 6 個月內必須提告 | 依刑法追訴時效(5-30 年) |
| 撤回效果 | 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8) | 不存在撤回概念 |
| 和解槓桿 | 被害人擁有最大談判籌碼 | 和解只能影響量刑,不能終結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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