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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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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需於知悉犯人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權利消滅。

Q · 妨害秘密罪一定要被害人提告才能辦嗎?

依刑法第 319 條,妨害秘密罪章除第 315 條之 2(製販竊錄器材)外,須告訴乃論。即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逾期權利消滅;依第 238 條,一旦撤回告訴即不得再行告訴。

白話解讀

整個妨害秘密罪章(偷窺、偷錄、洩漏秘密)有一個共同的遊戲規則:除了 315 條之 2(製造或販賣竊聽竊錄器材)之外,全部都是「告訴乃論」。白話翻譯:被害人不告,國家不追。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程序規定,但它的實際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代表被害人握有完全的控制權:你可以選擇告,讓對方面對刑事審判;你也可以選擇不告,把這張牌留在手上當談判籌碼。更重要的是,它設下了一個死線:你知道是誰幹的之後,只有 6 個月可以決定要不要告。過了 6 個月,就算你有鐵證,檢察官也不能幫你了。這 6 個月不是寬限期,是倒數計時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規範妨害秘密罪章之追訴啟動機制,明定第 315 條、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之 2 之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得追訴;惟第 315 條之 2(製造、販賣竊聽竊錄器材罪)因侵害社會法益而被排除,採非告訴乃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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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訴期間 6 個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事件發生那天。例如你今天發現房間被裝針孔,但不知道是誰裝的,計時不開始。三個月後你查出是房東裝的,從查出那天起算 6 個月。實務上「知悉」的認定經常被爭執,如果你有強烈懷疑但沒有確定證據,建議在懷疑的那天就開始算,保守計算永遠比樂觀計算安全。

Q2提告之後又撤回,還能再告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明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所以撤回是一張單程票。實務上若對方提出和解並要你撤告,最聰明的做法是在和解書中約定「待和解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 7 日內撤回告訴」,這樣萬一對方付了頭期款就消失,你還保有告訴的武器。

Q3告訴乃論是什麼?

須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類型,與公訴罪相對。妨害秘密罪章除製販竊錄器材外全部適用。

Q4刑法 319 條包含哪些罪名?

第 315 條(書信秘密)、315 條之 1(偷拍偷錄)、316(業務秘密)、317(工商秘密)、318(公務員洩密)、318 條之 1(電腦秘密)、318 條之 2(加重)。

Q5為什麼 315 條之 2 不是告訴乃論?

製造販賣竊聽竊錄器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隱私安全,已超越個人法益,國家須主動追訴。

Q6告訴乃論跟公訴罪差在哪?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才追訴、有 6 個月期限、可撤回;公訴罪國家主動追訴、依追訴時效、不可撤回。

Q7妨害秘密罪怎麼提告?

確認知悉犯人日期 → 蒐證 → 6 個月內向地檢署遞告訴狀,可同時聲請保全證據。

Q8告訴期間 6 個月怎麼算?

從「確實知道是誰幹的」那天起算,不是事件發生日。實務認定「知悉」常成為爭點,保守應從懷疑時點起算。

Q9撤回告訴流程怎麼跑?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回狀,撤回後依刑訴 238 不得再告。建議和解金到帳後再撤。

Q10和解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若已撤告就無法刑事追訴。預防方法:和解書約定「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 7 日內撤告」,保留刑事籌碼。

Q11告訴乃論 vs 公訴罪差在哪?

啟動機制不同: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公訴罪國家主動追訴。前者重個人意願,後者重社會法益。

Q12告訴乃論 vs 請求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一般罪名適用;請求乃論專指刑法第 116、119 條對外國元首/外交代表之犯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告訴乃論公訴罪
追訴啟動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國家主動追訴,不需被害人配合
時效限制知悉犯人 6 個月內必須提告依刑法追訴時效(5-30 年)
撤回效果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8)不存在撤回概念
和解槓桿被害人擁有最大談判籌碼和解只能影響量刑,不能終結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一般規定)+ 第 135 条(秘密漏示罪親告罪)
🇰🇷 韓國형법 제318조(비밀침해죄의 친고죄 규정 - 6개월 고소기간)
🇨🇳 中國刑法第 98 條(告訴才處理之罪)+ 第 246 條第 2 項(侮辱誹謗類告訴才處理)
🇩🇪 德國StGB § 205(Strafantragserfordernis bei Verletzung des persönlichen Lebens- und Geheimbereich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1(plainte préalable de la victime requise pour certaines infractions à la vie privée)
🇺🇸 美國No direct equivalent — most privacy crimes are prosecutable by the state at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some states allow private complaints but not as a statutory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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