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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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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需於知悉犯人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權利消滅。

Q · 妨害秘密罪一定要被害人提告才能辦嗎?

依刑法第 319 條,妨害秘密罪章除第 315 條之 2(製販竊錄器材)外,須告訴乃論。即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逾期權利消滅;依第 238 條,一旦撤回告訴即不得再行告訴。

白話解讀

整個妨害秘密罪章(偷窺、偷錄、洩漏秘密)有一個共同的遊戲規則:除了 315 條之 2(製造或販賣竊聽竊錄器材)之外,全部都是「告訴乃論」。白話翻譯:被害人不告,國家不追。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程序規定,但它的實際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代表被害人握有完全的控制權:你可以選擇告,讓對方面對刑事審判;你也可以選擇不告,把這張牌留在手上當談判籌碼。更重要的是,它設下了一個死線:你知道是誰幹的之後,只有 6 個月可以決定要不要告。過了 6 個月,就算你有鐵證,檢察官也不能幫你了。這 6 個月不是寬限期,是倒數計時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規範妨害秘密罪章之追訴啟動機制,明定第 315 條、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之 2 之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得追訴;惟第 315 條之 2(製造、販賣竊聽竊錄器材罪)因侵害社會法益而被排除,採非告訴乃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乃論是什麼?

被害人不告,國家不追訴的犯罪類型。妨害秘密罪章除製販竊錄器材外全部適用。

Q2妨害秘密罪有 6 個月告訴期間嗎?

有。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6 個月,逾期告訴權消滅,不可回復。

Q3撤回告訴後還能再告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明定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4為什麼 315 條之 2 不是告訴乃論?

製販竊錄器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隱私,超越個人法益,國家可主動追訴。

Q5告訴期間從事件發生算還是從知道犯人算?

從知悉犯人之日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日。實務上常成為爭點。

Q6偷拍被害怎麼提告?

蒐證後 6 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遞狀,可同時主張 315 條之 1。

Q7和好了還可以反悔提告嗎?

只要未撤回告訴且仍在 6 個月內,隨時可反悔提告。已撤回則不可。

Q8業務上洩漏秘密屬於告訴乃論嗎?

是。第 316 條、317 條、318 條均屬告訴乃論,被害人 6 個月內可決定告或不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告訴乃論公訴罪
追訴啟動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國家主動追訴,不需被害人配合
時效限制知悉犯人 6 個月內必須提告依刑法追訴時效(5-30 年)
撤回效果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8)不存在撤回概念
和解槓桿被害人擁有最大談判籌碼和解只能影響量刑,不能終結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一般規定)+ 第 135 条(秘密漏示罪親告罪)
🇰🇷 韓國형법 제318조(비밀침해죄의 친고죄 규정 - 6개월 고소기간)
🇨🇳 中國刑法第 98 條(告訴才處理之罪)+ 第 246 條第 2 項(侮辱誹謗類告訴才處理)
🇩🇪 德國StGB § 205(Strafantragserfordernis bei Verletzung des persönlichen Lebens- und Geheimbereich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1(plainte préalable de la victime requise pour certaines infractions à la vie privée)
🇺🇸 美國No direct equivalent — most privacy crimes are prosecutable by the state at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some states allow private complaints but not as a statutory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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